姜春华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在《民法典》当中纳入绿色原则,有效保障了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全面落实,是我们现阶段法治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能够有效解决我国现阶段生态环境之下造成的恶劣影响。在《民法典》的进化当中,绿色原则逐渐成为我国的法治社会发展出更加切合实际的法律原则。《民法典》当中绿色原则基于生态环境保护与节约资源的发展理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范民事主体的活动,从而通过各项制度设计,能够有效缓解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促使我国社会整体呈现出可持续发展的趋势。
所谓“绿色原则”,已在《民法典》第九条作出明确规定,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原则主要是针对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所产生的矛盾而制定的保护促进法则,保障民事主体能够始终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发展理念。
而在《民法典》当中的绿色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展现了全新的发展理念,对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这项创举原则上继承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自然法则,秉持着天地人和的传统文化理念,又能够结合现代化的发展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人口急剧增长下的资源生态矛盾。并且在《民法典》当中编制的物权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责任编等相关法律条例当中都能够充分展现绿色原则的存在,进一步促使法治建设下的社会能够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
我国《民法典》之所以优秀,不仅要求其建立在完备的制度设定基础上,同时还需要贯彻较高的立法条件,建立在完善正确的法哲学思想与法理之上,才能够有效指导《民法典》进行编纂,进一步促进《民法典》体系化内外相协调。
而结合我国现阶段法治社会的发展情况来看,面对人类在生活当中对于自然资源的不断索取,促使我国有限的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发生了剧烈的矛盾冲突。而应对这一问题,为了能够促使我国更好地在和谐的自然环境当中前进发展,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提高资源利用率,秉持绿色发展的理念,节约资源,避免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1]。“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是《民法典》贯彻了绿色发展的基础所在,《民法典》当中构建的绿色原则实质上就是针对现代化的发展环境,采取有效的法治建设方式。能够协调经济与生态之间的关系,切实解决生态矛盾,促使社会能够朝向更加良好的发展趋势,而在具体的编撰当中需要进一步展现出社会矛盾的特点所在,才能让人们更加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民法典》中建立的绿色原则,在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在法律条例当中言明需要使用最为严苛的制度,严厉保护生态环境,将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到法律层面,构筑生态文明理念。系统化地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促使各个民事主体能够履行自身的责任义务,并为其拓宽了全新的法律责任路径,使之成为现代化社会依法治国的环境治理法律工具。《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理念,能够充分展现我国长久以来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
在《民法典》当中确立的绿色原则,倡导生态环境保护,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是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从理论提升到法律实践上的具体表现。而在现实社会当中,法律无处不在,与人民大众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在执行社会公共服务时,能够充分展现出法律的现实意义。具体来讲,人民大众的衣食住行、合法权益、全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保障、环境资源利用以及生态平衡的发展都涉及法律层面的规章制度。在党的十九大会议报告当中强调要始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从生态文明建设逐渐实现中华民族的持续发展。
而这样的发展条件需要建立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上,人类无法抗拒对自然的开发利用,但是建立在《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之上,可以促使人们少走弯路。人类生活在自然当中以天地万物为安身立命之源,务必与自然相互促进发展,在自然生态当中创造人类的文明。在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人与自然的关系逐渐由依附到利用,再到人与自然需要和谐共生,基于这样的发展趋势,在《民法典》当中加入绿色原则,正是符合党的十九大的发展理念,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也是现代化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趋势。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当中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内容能够高度契合“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理念。在我国现代化社会发展过程当中,资源的紧缺促使人民大众在日常的生活工作当中始终处于紧张的气氛,尤其是在近年来,由于人口急剧增加产生的社会资源矛盾促使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环境保护问题,在《民法典》当中构建绿色原则,能够以切实的民事立法条款满足人民大众的所思所想,解决人民群众的所盼所急[2]。
《民法典》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在绿色原则当中,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基础,坚持生态为民、生态惠民的法治理念,在促使人民大众能够进一步满足良好生态环境的需要的同时,也能够展现我国坚持的环境即是民生的立法导向。在自然社会当中,人类的行为活动能够反映出真实的人与自然所存在的关系,同时也能够从反方向映射出人与人的发展关系,自然生态结构展现了人类生存发展的客观条件,从根本上说,自然孕育了人类,是对人类的道德关怀所在。
而在我国全面发展经济建设的背景下,亟需解决的严峻问题之一,就是我国当前的环境保护问题。环境治理体系的建设,需要现行《民法典》能够以更高更广的视角建立编纂任务;在传统的民法当中,不可忽视的事实就是对于环境保护问题难以建立足够的重视,无法结合民事立法创设环境保护法治条款。
在《民法典》中所提出的基于自然人所独有的财产处分权,集中建立在自然人主体基础上的收益、使用、处分权。主体的所有权是建立在客体的使用价值之上的,而《物权法》当中提及资源利用的问题相对较少,更无从提及资源保护这一根本问题。
因此,在全新构筑的《民法典》当中添加了绿色原则,促使现代化社会当中的发展环境能够始终坚持以绿色发展为主,将生态伦理以更加明确的方式呈现为法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落实情况。
《民法典》的制定,能够在现实社会当中有效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进行约束。基于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在《民法典》当中践行绿色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立法基础;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背景下,能够促使环境保护法更加完善。在符合我国基于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发展具体需求的同时,能够彰显出我国的大国风采。
在全面促进经济建设的基础上,协调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环境保护,对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权益来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我国单一的《环境保护法》而讲,基于传统意义上划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无法对环境公共利益起到切实的法律作用,涉及公法领域的同时,也涉及民法范畴,很难做出明确界定[3]。
因此,在法律界学者的建议之下,在《民法典》当中建立绿色原则,可以促使其他法律重叠的部分实现有机统一,协调我国法治体系;并能够促使各个法则之间呈现出独立的侧重点,更好地践行“依法治国”理念下的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中添加绿色原则,对于依法治国来讲具有强大助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决心与魄力。在绿色原则当中以更加明确的法律规章制度对社会各界发出警醒,在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础上,构建法治社会下的绿色发展原则,促使我国在全面可持续发展下呈现出更加良好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