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与道德思维之比较研究

2021-11-25 01:36
法制博览 2021年33期
关键词:伦理法治道德

周 凤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0)

一、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及其特征

(一)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

法治思维作为一个由“法治”和“思维”组合而成的复合词语,各代表着不同的含义。法治思维是公权力的执掌者依据其自身的法治理念,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和推理并形成结论的整个过程。法治思维是认知、领悟、践行法治的关键环节。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会直接影响公民个人的法治思维,影响其对社会现象中法治事件的思考,从根本上来说法治思维是建立社会理性的法哲学问题。在我国,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被写进党的十八大报告,确定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法治思维也逐步在国家治理中拥有正当性话语。法治思维作为一种以法律为主导的特殊的思维方式,是运用法律的手段把法治作为当代中国治国理政的重要方法之一。“所谓法治思维,在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其实质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这一基本规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和尊重保护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1]由于个体自身的价值尺度、生存环境、文化程度的不同,使得法治思维在个体身上表现出差异性。法治在内容上包含着法律制度,但又不是法律制度所能代表的,所以重点把握法治思维的特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步骤。

(二)法治思维的特征

第一,法治思维具有合法性的特征。合法性作为法治思维的核心特征,表明法治思维的评判标准即是社会行为“合法”与“不合法”。法治思维认为一切都应以法律为最高准则。在法治思维的视域中,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法治思维要求政府、企业以及公民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条文、规章制度,具备强烈的法律意识并依照法律的规章制度去规范行为、整合章程、稳定秩序。同时,无论是国家、企业还是个人在进行各种社会活动时都应当使自己的言行无论是在目的、手段还是程序上都控制在合法性的范畴内。“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法治思维方式应当具有优先的位次,意味着包括治国者在内的一切人都应先按照法律的指引来行动和思考。可以说,法治思维优先和合法性优先,是依法治国和法治原则所必然要求的一种思维方式。”

第二,法治思维具有民主性的特征。民主性作为法治思维的根本特征,代表民主与法治二者并不是无法和平相处的,而是可以在社会组织中共存的。法治思维致力于运用法律手段把控社会秩序推进法治社会的建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当然,法律思维认为不能只是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和自由,更应该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自由,但是在人治社会中,法律保护的仅仅只是少数有特殊地位者的利益和自由。在法治思维的指引下,法治社会所反映的是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和自由,法治思维在立法方式上不仅主张科学立法,而且注重民主立法,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和自由,以此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

第三,法治思维是受规范和程序制约、指引的思维。正当合理的程序是法治思维的显著特征,法治思维以法律思维为基础,更加注重按照规则制度处理问题这一原则,程序则是为了实现既定的目标而设定好的规则制度。合理正当的程序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在历史的长河中利用人民的聪明智慧和实践经验反复试错的结果。在法治社会中,法治思维尤其重视程序的作用,严谨科学的程序有利于制度的运行。有效地利用程序,对制度的细节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制度的规范高效运行。

二、道德思维的基本内涵及其特征

(一)道德思维的基本内涵

关于道德思维,人们先要在社会中进行道德活动才能保证道德的运行,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道德即求善的思维方式,主要源于主体的德性。那到底什么是德性呢?中国作为文明古国,与其他古老的社会文明一样,拥有深远丰厚的伦理思想底蕴。德性的“德”字在中国最早出现在甲骨文中,“德”同“得”,在当时指获得奴隶和货币,寓指财富。思维本身就具备指导人们行为的作用,所以道德思维也具有指导落实道德行为的作用,道德思维作为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是人类社会多元思维中的一种。“道”与“德”连起来使用组成道德一词,也含有德性的意思,如在《荀子·劝学》中有所涉及:“故学至于礼而后止矣,夫是谓道德之极”。道德思维也是一种合乎社会伦理的思维方式,道德思维反映了一种社会对个体思维方式的要求。“伦理”一词在中国最早出现在《礼记·乐记》:“乐者,通伦理者也”,这里的伦指的是人伦,代表伦常、纲纪。伦理是指对人伦关系的原则、规范进行调整。关于伦理的关系问题,冯友兰先生曾就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即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父为子纲这样说:“五常是个人的德行,三纲是社会的伦理。”伦理往往存在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是对个人的社会要求,而道德一般指个体的德性与德行,是个人对社会伦理的回应。伦理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道德规范体系,对个体的道德思维提出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并且为个体的道德思维提出了参考标准。当然,社会伦理规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矛盾的。”[2]从古至今不同的社会中伦理规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即使处在同一个社会中,不同的社会组织之间的伦理规则也是不尽相同的。同时,随着社会的变迁,伦理规范也不断变动、更替、创新。在这一过程中,每一次的更新都是对旧的、以往崇尚规则的反思与调整。所以,道德思维从主体的角度看,是一种自觉求善的思维方式,而从社会的视角看,则是一种符合社会伦理的思维方式。

(二)道德思维的特征

第一,道德思维具有实践精神性。道德思维以“应该”或者“不应该”的方式对善恶行为进行评价。西方国家很多思想家提出理性的认识功能和实践功能两种功能,康德把理性分为实践理性和纯粹理性两种,纯粹理性以自然立法为特征,实践理性以人为自己立法为特征。康德把人为自然立法的实践理性称之为善良意志,也就是绝对道德律令。黑格尔分析实践理性,认为实践理性是在进行理论认识之后所具有的一种向善的思维。唐凯麟教授指出:“所谓‘实践理性’是说,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一种思想关系,因而它是一种精神;但道德作为一种精神又不同于科学、艺术等其他的社会意识、精神现象,而是以一种行为准则形式出现,以指导行为为目的的,以形成人们‘应当’的行为方式为内容的精神,因此它又是实践的。”[3]

第二,道德思维的结构形式是一种类我思维。类我即将他人看作和自我一样的主体,但是,类我思维所要求其主体必须是具备道德品性的德性主体,否则道德思维没有办法进行。当类我思维的主体自私功利时,就会以自我为参照物相对应地把别人也看成自私功利的人,那么他人就不会被其当做主体,而是满足自我利益的工具,这样就不会把思维对象即“他人”容纳入自我的范畴成为“我”的一部分,所以,自私功利的不具备道德品性的主体就不是类我思维的主体。

三、法治思维与道德思维之同

(一)法治思维和道德思维的价值来源相同

为了实现社会正义、规范社会行为、稳定社会秩序、保证人民美好生活的进行,法律和道德作为对人类社会秩序的把控手段应运而生。法治思维和道德思维是对人类社会不同把控的两种方式,二者均源于人们内心的正义,受到正义的引领。法治和道德都是人们为了实现美好生活这一基本理想,而设定的一种“自我立法”“自我规范”。

(二)法治思维与道德思维的历史起源相同

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4]由此可见,道德思维和法治思维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从人类的风俗习惯逐渐演变而来的。

(三)法治思维和道德思维都具有滞后性质

随着世界格局的发展,无论是法治思维还是道德思维都具有滞后性,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必定会出现新的社会问题,面对新情况、新境遇、新问题,立法机关需要不停地对其工作进行确立、修改和废除,这样的后果就是不仅立法机关工作繁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逐渐增多,这样必定产生冲突和矛盾;而道德思维层面,人们的思维也会受到社会发展的多元影响,对善恶的评判标准也会有不同的原则。

四、法治思维与道德思维之异

(一)法治思维和道德思维评判标准不同

道德思维通常基于情理与感性把传统意义上的“善”与“恶”定义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刘备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里的“善”“恶”就是评判人民的行为是否符合要求的准则。法治思维以“合法”与“不合法”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法治思维是以法律程序的强制性保障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对人民在法律范畴内的行为赋予相对权利与自由。法治思维是利用法律去调整社会利益,维护公民的正当利益;而道德思维则更为重视情理上的“义”,将“义”“利”二字转化到法律的范畴内就是义务与权利。法治思维以权利为本位,道德思维以义务为本位。

(二)法治思维和道德思维外在表现形式不同

虽说二者都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在方式方法以及外在的表现形式上有很大的不同。法治思维通常代表国家意志,表现在由国家政权机关所制定的符合程序的规定性的文件中,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法治思维的表现具有明确的规定性,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都是由相对应的国家机关按照正规程序进行的。道德思维代表着社会意志,表现为道德规范或者社会公约,对于道德思维来说,抽象的原则多于具体的制度。道德思维的表现形式不像法律思维的表现形式那样明确具体。道德以“应该”“不应该”的方式对善恶进行评价,并没有赋予人民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明确的制裁标准。

(三)法治思维和道德思维内容不同

从内容来说,在法治思维的主导下,法律具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保持着自身缜密的逻辑,既规定人民的权利,也规定与人民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法律直接规范人民的行为,要求人民的行为合法即可,并不在乎人民守法的基本出发点,只要是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反,道德思维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仅仅凭借个人的生存背景、社会环境或是受教育的程度来对一些行为进行一个简单的评判,缺乏严密完整的逻辑结构,缺乏强制力,道德规范通常以义务为本位,关注的是人民为了社会和他人所履行的义务,追究人民行为的出发点为善或是为恶,要求人民的内在动机和外在行为都要符合道德规范,并且只有具备善良的内在动机才更符合道德评价。

法治思维和道德思维作为两种特殊的思维方式,终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维护社会的秩序,实现人们的理想生活,法治思维和道德思维具有天然互补性。在法治思维和道德思维的指引下,法治与道德犹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是双方分工与合作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二者在治国理政中不能有任何一方的缺失,否则就是残缺,并且会影响另一方功能的发挥和作用的实现,只有二者有机结合互相补充才能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实现良法善治的良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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