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世晖
(榕城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福建 福州 350000)
生物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及国家的长治久安。海关作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长期肩负维护国门生物安全的任务,海关总署在2021年7月发布了《“十四五”海关发展规划》并指出,“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构建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国门安全防控体系,全面履行监管职责。”2021年4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对于海关的生物安全执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1]。
海关应强化责任担当,贯彻好、落实好《生物安全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
新冠肺炎在全球范围内的爆发与传播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也使得属于非传统安全领域范畴的生物安全走进了大众的视野。海关作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维护生物安全上肩负重大的责任,其履行的口岸进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海关监管等工作职责,都与生物安全监管密切相关。
生物安全体现了外部安全与内部安全的统一,即生物安全威胁来源,可能来自国内也可能来自国外。我国面临的生物安全威胁,具有巨大的外源性风险,这一实际情况使得在涉及外源性生物安全问题时,海关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2]。
借助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外源性生物安全威胁传播效率与以往相比大大提高。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内外商业交流、货物运输、人员流动不断增多,虽然大大方便了国家间的沟通与交流,但也使得生物安全威胁在国家间流动危险增大。世界范围内某一地产生的生物安全威胁有可能借助现代化交通工具在短时间内传播至国内,对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经济发展造成危害。
生物技术所带来的风险与传统风险不同,突发疫情、动植物传染病、境外生物入侵等外源性生物安全威胁日益增加,而且生物安全威胁传播迅速,往往表现为几何级数般的快速传播性。因此必须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将生物安全威胁拒之国门之外。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今年1至6月,全国海关共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2.92万种次,同比增长3.63%。
如果对于外源性生物安全威胁放松警惕会对包括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等众多方面造成严重威胁,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无法估量的现实损害,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会导致一失万无的严重后果[3]。
以席卷全球的新冠病毒德尔塔病毒毒株为例。2020年10月首次发现,仅仅10个月时间就蔓延至全球132个国家和地区,成为流行的主要新冠病毒毒株。因此作为国门第一道防线,海关的重要性得到凸显,国家安全无小事,生物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之又严、细之又细。
《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海关有权对发现的进出境生物安全风险进行依法处置。①《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海关是维护国门生物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始终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开展口岸生物安全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构建起一道坚实的安全屏障。海关的生物安全监管职责通常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做好国境卫生检疫的职责,通过做好口岸检疫工作防止各类传染病传入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如新冠肺炎期间海关动员大量人力物力支援口岸一线,特别是在国内疫情相对平稳的情况下,做好新冠肺炎外防输入工作对于新冠肺炎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执行进出口贸易管理职责,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运输的货物、进出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国内外寄递的跨境邮件快件实施查验等监管措施。防止动植物性病虫害传入传出,保护生物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确保生物技术的合法传播与应用。
《生物安全法》的出台,对于生物安全从立法层面上予以规定能更好地回应当下面临的各类生物安全风险,有助于海关更好履行生物安全职能。
《生物安全法》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在生物安全领域的重要成果,《生物安法全》第三条就明确规定了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表明了生物安全之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并明确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遵循的原则。
总体国家安全观从提出至今经过不断发展完善,其涵盖的安全领域也在不断增加②《生物安全法》第三条规定:“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进行谋划布局并制定《生物安全法》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在生物安全领域成功运用的典型,为生物安全依法防控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首先,生物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目标③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是《生物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在《生物安全法》第一条对于立法目的的论述中明确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列入其中,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在法律施行时海关也将秉承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目的开展执法活动。
其次,生物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发展的权益。除了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好生物安全还是人民群众共享发展红利的重要保障。我国现阶段主要矛盾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党和政府果断采取措施,将疫情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2020年,中国是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国家。相比之下,国外疫情大范围、长时间流行的国家,则出现了经济持续下行,社会阶层割裂的局面,极大影响国家内部社会稳定,动摇了发展的基础,相关教训值得我们警惕。
因此,提高生物安全治理水平与治理能力,将之融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范畴,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既是维护国家当下的国土安全,更是维护国家长期的发展安全。
长期以来,我国关于生物安全的法律规定分散在不同部门法中,缺乏一部从总体上统领生物安全工作的综合性法律,直到《生物安全法》的颁布施行改变了这种情况。
《生物安全法》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生物安全的定义,丰富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同时《生物安全法》明确了法律运用范围,涉及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八个方面,进而确认了生物安全的外延。④《生物安法全》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应对微生物耐药;(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在生物安全领域执法方面,《生物安全法》与海关执行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较为科学的法律体系,有助于海关依法履职。
目前,《生物安全法》许多制度设置可以说是具有先进性的,填补了立法领域的空白,但相关制度的落地还需要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予以配合,才能真正发挥法律规定的作用。
海关长期以来都十分重视生物安全领域执法工作,但缺少一部统领性的法律从总体上指导海关生物安全工作。在《生物安全法》出台以前,海关在生物安全领域的传统执法依据主要包括我国《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部门法和与之配套的相关行政法规[4]。
在《生物安全法》出台后,我们发现有部分法律法规在部分规定上与《生物安全法》不完全一致。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先于《生物安全法》制定,且制定时间较早;而立法技术和制度设计则有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包括法律上生物安全的理念也是在不断完善后才呈现出今天的状态。
因此在相关法律制定时对于生物安全的系统研究,尚不如今日这样完备,造成了相关规定与《生物安全法》之间的差异。为更好发挥《生物安全法》对海关工作的指导作用,更加有效维护国门生物安全,海关应当加快推动我国《海关法》等现行法律的修订,并制定和修改配套的部门规章,做好相关文件的废、立、改、释工作。将《生物安全法》对国门生物安全的防控要求融入其中,夯实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础。
《生物安全法》赋予了海关建立和实施生物安全国家准入、明确了制定国境口岸进境制度,建立和完善进出境疫情监测和防控体系等职能。①《生物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明确规定了海关作为生物安全法的主要执法主体,在国境口岸等海关主要执法区域,对进出境人员、货物、物品进行生物安全检查。
相关制度的设计既是对海关的信任,也是海关肩上的重任。海关应针对涉及海关监管工作的内容进行逐条梳理,对海关落实《生物安全法》相关制度、体制、要求提出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清单名录、监测方案,使《生物安全法》能够更有效落地施行。
海关要着力提升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维护国门安全要从立足于“部门安全”向立足于“总体安全”转型。从海关执法、保障、科技等维度进行规划和部署,就国门安全科技保障、信息化支撑能力、大数据应用、实验室、口岸监管装备等需要重点加强的工作进行了细化安排。加强人员培训及专业化队伍建设,落实我国《“十四五”海关发展规划》要求,将海关打造成为一把人民放心满意的专业化国门利剑。
《生物安全法》确立了风险共治的防控体制,呈现中央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各部委分工负责、协调工作,央地协同推进,社群广泛参与的整体格局。海关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和配合,共同打造严密的国家生物安全体系,奠定应对生物威胁、保护生物安全的国门防线。
《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领域的基本法,海关应当立足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使命担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履职,发挥职能优势,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在履行《生物安全法》、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发展利益等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