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慧 高梓铭
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当前人工智能发展中最具代表性的技术之一日益走入人们的生活中,在消费支付、日常出行等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在带来益处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带来了新的挑战。当前我国使用人脸识别的组织较多,且因为在这一领域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制,所以监管困难。因此需要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减少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为其应用与发展创造更加良性的环境。
关键词:人脸识别 面部信息 隐私保护 损害赔偿
一、引言
人脸识别技术是以人工智能算法为技术支持,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进而实现人脸识别的目的一种技术[5]。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脸识别技术也不断发展完善被越来越多的应用到各个领域。举例来说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应用就是刷脸支付,在门禁控制、考勤打卡等方面也有相应的应用。同时,该技术也被用于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等领域[6]。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可以借助人脸识别精准识别出遮盖了一部分面部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固然为社会的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但同时也会带来诸多风险。人脸识别信息作为个人信息的一种,目前在我国仍缺乏相应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了在利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极容易出现侵犯个人权益的情况,例如:侵犯隐私权等基本权利。而且我国目前可以使用人脸识别的机构较多,在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监管非常困难,个人信息的不法利用情况频发,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都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对相关的法律规制的需求就成了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人脸识别技术的科技特点及风险分析
科技与社会的发展从来都是相互制约又相辅相成。人脸识别技术也同样如此,用的恰当就能极大的促进社会稳定,营造出更加安全的发展环境。但是一旦被滥用也会给社会发展带来极大的反作用。人脸识别技术毕竟是一项高科技技术,具有极高的技术含金量,对于普通人来说很难掌握,因而这一技术往往会掌握在少数群体中。一旦掌握着该项技术的少数群体开始滥用技术,就可能会影响到他人的私密空间,让他人生活在一个透明的、没有任何隐私的环境中,而在这样的环境当中,普通人的面部信息将被赤裸裸的暴露无处不在的摄像头中,任何一样平常的举动一旦被曝光在社交媒体上经过传播,都可能会带来难以名状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是曝光者都想象不到的。尽管人脸识别技术有许多优点,但是它仍然存在不少风险,这些风险也是其需要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原因。
(一)人脸识别技术的特点
人脸识别依赖于公民的面部信息,面部信息作为一项特殊的个人生物信息具有不可更改性、可识别性、专属性、直观性和易采集性。不可更改性顾名思义,是指人脸虽然会随着成长逐渐变化,但是人在成年后,五官、面部骨架等相对固定,除非经历大的面部整形等特殊事件,否则很难发生更改。可识别性意味着,通过一个人的面部信息基本可以直接识别到个人,当然,结合其他的个人信息会识别得更加精准[7]。专属性,指的是每一个人的面部信息都是独特的,即使是双胞胎甚至是经历过整形手术都不会和另一个人一模一样、毫无差别。直观性是指人脸直接就可以被识别,一眼就可以看出,不像密码、指纹等不能一下就通过它们识别出公民的身份,而是需要进行核验。而且人脸一般都是直接显露出来,不能匿名,难以隐藏,也正因为这样,一旦人脸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害难以发生逆转。易采集性意味着人脸可以直接通过摄像头抓拍等形式进行采集,甚至无需人工操作,只要当事人经过摄像头区域,且并没有遮挡面部即可,这也意味着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很多在公共场所进行的人脸信息的采集完全是发生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的。
人脸识别技术之所以会带来风险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人脸识别技术,目前尚没有发展到完全完善的地步,其技术具有不确定性,误差较大,而且人脸识别数据库,本身并没有很强的安全性。其二在于公民个人对于自身的面部信息没有进行很好的保护,这主要在于公民个人的隐私风险意识并不强,很多面部信息的泄露都是在无意间产生。这意味着公民缺乏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控制,这往往也导致了包括个人面部信息在内的很多隐私信息的泄露。人脸识别技术本身是中立的,所谓的收益跟风险都是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出现的。当前,由于人脸识别技术尚未发展完善,所以我们还很难断定到底是收益更高,还是风险更大。但是纵使确认了人脸识别技术的收益大于风险,我们也有必要进行适当的法律规制来降低风险。
(二)隐私风险
人脸识别技术存在严重的隐私风险。随着具备高清人脸识别功能的电子设备、各种专业摄影器材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人具备了远程捕获他人面部信息的能力,而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是通过大数据分析作为手段来精准识别出公民个人信息。在人脸识别技術尚未普及的情况下,大数据分析就已经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且这一风险已经影响到了公民的日常生活。最简单的例子就是经常出现的能够准确说出个人信息的骚扰电话以及各种针对个人喜好的购物推送。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意味着公民个人的面部信息能够被更加准确清晰地提取,同时与大数据分析相结合构成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资料。被提取的面部信息一旦遭到泄露,可能会导致一系列个人信息的泄露,在财产、人身安全等多个方面对公民造成影响。另一大风险在于,面部信息一旦泄露损失难以挽回。面部信息又不同于其他的公民个人信息,面部信息的特别之处在于其他个人信息的泄露可以通过修改更换来进行解决,而一旦面部信息泄露则很难自行修改解决。这些被窃取的面部信息,可能会在不同的潜在数据利用者之间流转,而这样的侵害后果往往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都对公民造成影响。
(三)安全风险
人脸识别技术还会给公民带来安全风险,安全风险也是建立在隐私泄露的风险的基础上的。受限于当前的科技条件,人脸识别的多个流程都有可能出现泄露问题,例如:数据存储和传输流程,这也就是其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风险的原因。由于面部信息的专属性等特点,其具有不可替代性,这就导致了面部信息的贩卖拥有着惊人的利润,商业性价值极高。而在缺乏健全的法律规制和行政监管的情况下,人脸识别的黑色产业正在逐渐扩大。而由于全球的网络虚拟空间沟通的容易性,以及各国的相应法律法规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等原因。这些黑色产业链往往很难被打劫,这也就导致了人脸识别的黑色产业有着大量的增长空间。以人工智能合成媒体领域为例,深度伪造技术开源两年后,黑色产业链已经步入成熟期,不仅提供色情片换脸和恶意欺诈视频制作的教学与定制服务,还积极攻坚金融类刷脸程序[1]。以色情片换脸为例,由于当前网络的发展,这些被换脸的色情片,通过微博、微信朋友圈等途径进行传播,传播速度极快,且范围很广,对当事人的名誉、人格等多项权利造成严重影响。而且由于传播的方式极为简单,传播的范围也比较广,涉及到转发的人很多,往往很难行使,删除权将这些照片删除干净。这将导致当事人不仅维权变得非常困难,即使维权成功,也将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不可逆的影响。而在金融层面,一旦用于保存人脸信息的计算机被黑客入侵,这将导致公民的存款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他人取走,给公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而这种影响也并不仅仅局限于公民,甚至会影响到企业乃至国家。
(四)道德伦理风险
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也将会带来道德伦理层面的风险。人脸识别的过程,即容易出现各种歧视问题,由于很多人脸识别技术研究人员可能会存在偏见,而这些偏见会影响到面部识别数据库,这就导致在进行人脸识别时很可能会存在因歧视问题导致的不公正待遇。这些歧视包括,但不限与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价格歧视等。2019年到2020年美国参众两院提出了多项人脸识别法案,其中就包括《道德使用人脸识别法案》,法案要求暂时禁止美国政府机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直到国会委员会形成政府使用准则和限制条件,以防止人脸识别技术侵犯公民隐私权、自由权等基本权利[2]。同时,人脸识别还可能引起多种歧视问题,比较常见的是价格歧视,比如使用人脸识别支付系统的商家,可能会通过抓取用户的购物习惯和喜好,提供不同的推荐商品。除了歧视问题外,很多人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反对,也在于担心掌握人脸识别技术的权力机构或者公司滥用该技术[8]。在欧美等国家,利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监控往往被视为公权力滥用的征兆。因为人脸识别信息技术广泛的应用于社会公共领域,如果过度的依赖人脸识别技术来进行对社会公共空间的监视,很容易导致政府的权力越来越强,对社会的管制越来越严重,这往往会限制公民的日常行为,甚至会影响言论自由。在我国,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也已经开始使用了人脸识别技术,虽然这对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但是同样不能放松对这些政府部门的监管。作为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者如果他们依仗自己拥有权力就滥用技术系统,容易造成使用者违反职业规范、价值标准,甚至可能触犯法律,侵犯公民权益,导致权利责任失当。
三、针对人脸识别风险的法律规制
(一)针对平台企业的法律规制
就使用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来看,尤其是针对平台企业,我国最好应当借鉴使用特别许可使用制度,因为其对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有着更强的限制,能够更好地遏制平台企业技术滥用或不规范使用。平台企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必须要定期地找相关部门对其系统进行检测,确认没有出现误差过大或者存在歧视等问题,检测结果也应当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有关监管部门在发现检测结果不当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私人机构进行整改并定期检查整改情况。由于平台企业并不具备强制力,所以无论是哪一个平台企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公民都应当均有权拒绝。当公民拒绝时相关机构应当提供其他的替代性的验证机制,如密码、指纹等,绝不能造成公民不刷脸,就不得享受服务或进入某一地点等情况。
(二)针对公权力机构的法律规制
在對政府部门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些基本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遵守最低限度原则。但这一原则非常重要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平台企业都要遵循,尤其是政府部门作为公权力机构必须加以注意,也就是能够不收集人脸识别信息,就尽量不要收集。能少收集部分人的面部识别信息就少收集[9]。
第二个要求是遵守目的和结果一致性原则,如果要进行面部信息的收集,其收集、使用的目的和最终的结果必须一致,不能随意进行改变,尤其是政府部门更要注意这个问题。目的必须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合乎法律以及道德的。在使用的过程中,应当小心仔细不违规、违法泄露他人的面部识别信息,更不能将其作为获得非法暴利的手段。
第三个要求是要有明确的责任承担。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平台企业,如果其收集到的信息出现了泄露等情况,给提供信息的自然人造成损失的。其对自然人受到的实际损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连带责任除了个别责任效力外,还可基于共同责任产生威慑力,基于未来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被告自身需承担高度注意义务,以防患于未然[10]。
第四个要求是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对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过程的查询追踪系统。只有能够明确的查询到,是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查询、使用或者修改了相关的人脸信息,才能够在发生了权力侵害时对相关的侵权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这一系统的存在还能够让更多的人在使用过程中提高自律性,降低侵权的发生的概率。第五个要求是应当注意使用的安全。信息的处理者,在进行收集、传输、存储人脸信息的过程中都应当使用加密措施,防止在这一过程中造成人脸信息的泄露、遗失或者被他人通过非法手段窃取。
(三)对公民维权的法律建议
除了政府部门和平台企业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需要进行法律规之外,我国还应当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公民应该有的权利进行规定。公民在授权的企业采集处理其面部信息时,不仅要详细了解他们制定的相关规则,更要明确自己作为权力主体在被采集信息后可以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处理利用。只有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公民有法可依,能够更好地进行了解自己的权利,才能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进行有效的维权。目前对于公民来说,在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不当利用时可以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与自己相关的所有信息,并停止进一步传播这样的权利被叫做删除权。我国也颁布过相关规定,其中指出相关信息主体的禁止权及信息主体可以在相关情形中行使删除权的情形。包括:有正当理由的、达到信息使用目的的、超出授权使用期限的、信息管理企业终止的[11]。欧盟也有相关规定,且公民行使撤回删除的权利的范围更加的灵活自由。
同时,即使公民享有知情权和删除权,但由于面部信息的特殊性和极高的商业性价值还是很有可能会被盗用,尤其是在平台企业当中存储的面部信息。因此公民还需要了解,一旦信息被泄露要通过怎样的救济途径来尽量的减少自己的损失。如果该信息泄露导致了公民的各项权利遭受损失时,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尽量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最后由于信息泄露事件,包括面部信息泄露,往往是伴随着大批的公自然人主体的信息被泄露,这时公民可以提起集体诉讼,或者是向有关部门反映,从而启动公益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结语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必然越来越广泛,人脸识别技术固然能带来可观的收益,但是同样会带来许多风险,尤其是在隐私安全、伦理道德等方面势必会带来很大挑战。面部信息由于其特殊性,相应的保护措施应该高于对普通个人信息的保护,因此强有力的法律规制是必需的。虽然当前我国并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但是可以通过对欧美法律及原则的借鉴,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来加以完善,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蒋洁.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侵权风险与控制策略[J].图书与情报,2019,(05).
[2]闫晓丽.美国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及启示[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20,(11).
[3]孙道锐.人脸识别技术的社会风险及其法律规制[J].科学学研究,2021,(01).
[4]张宇轩.人脸识别技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以设计保护为进路[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02).
[5]邹金花.人脸识别技术的研究与应用[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9,(28).
[6]李柱.人脸识别技术在犯罪预防中的应用[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0,(3).
[7]项定宜.个人信息的类型化分析及区分保护[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
[8]孙诗雨.人脸识别引发的隐私让渡问题[J].科技传播,2020,(15).
[9]王俊秀.数字社会中的隐私重塑——以“人脸识别”为例[D].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2020.
[10]张平华.矫枉过正:美国侵权连带责任的制度变迁及其启示[D].烟台大学法学院,2015.
[11]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S].GB/Z 28828-2012
基金项目:2018年度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研究基金项目《网络强国战略下数据安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SHJD037)
作者简介:刘新慧(1990年—),女,汉族,山东淄博人,法学博士,现为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经济学、司法认知科学方向研究;高梓铭(1990年—),女,辽宁大连人,上海政法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