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寿卫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河南 洛阳 471400)
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演绎推理、科学解析等论证方法,通过对近两年的裁判案例和裁判数据进行总结和实证分析,锁定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上诉率高、再审率高、审理周期长、当事人诉讼时间及经济成本高等困扰司法场域的实践表现,鉴于此类现象,本文通过对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公正地分配,降低与当事人诉讼预期诉讼目标不匹配的诉讼成本,促进财产价值评估机制与专家辅助人机制恰当衔接三个方面完成了财产价值确定的观点证成。提出了契合目前司法实践、妥善化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改良模式,为助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守好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
我国民事诉讼中所实行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一种新事物,对这种专业人士的身份识别和制度层面的定位尚存在争议与模糊认识,因此,对其法律逻辑关系所涉及的经纬范畴进行考察,对我国的立法与审判实务具有重要价值[1]。
司法目的应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是仅仅局限于结案。诉讼服务新模式要求: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以法院智慧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推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进入新时代;打造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的新飞跃[2]。
而财产损害类案件原告大多因囿于审理周期长、经济成本相对较大而无法足额、及时得到公权力救济,成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全面增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2]的障碍。如何跳出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成本高、审理周期长”之现实挫衄?成为重塑高效、便民、持续的司法目标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全国2019年至2020年近两年审结的涉及财产损害案件裁判过程及救济机制进行了实证考量,通过对案例和司法行为各环节、智能类案推送大数据进行分析,将规范司法与高效司法相结合,实践与理论连为一体,在此基础上提出续造和优化现行财产损害救济机制,促进财产价值评估机制与专家辅助人机制更恰当衔接的分析和评价机制,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最大程度实现财产损害案件诉讼过程的诉讼节约化、便利化。
通过对近两年裁判文书库中随机选取的100个裁判案例进行分析,发现2019年一审即终审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3%,二审终审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占案件总数的37%,启动再审程序审结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3%。2020年一审即终审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7%,二审终审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3%,启动再审程序审结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财产价值与证据判断、分析、审查等内容存在交集,但目前的法律规定却因外延模糊、内涵泛化而缺乏有效的价值评定操作途径,法律规范层面虽为财产价值评估设定了基本的证明要求,却因纷繁芜杂的案由类型、财产类别等因素,导致大多数财产价值评估未能明确满足鉴定机构要求的财产价值评估标准。部分财产损害案件标的额较小,因没有统一的鉴定方式解决纠纷,导致程序冗长、成本高昂,对于当事人来说付出的诉讼成本与因裁判得到的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裁判者在实践过程中更倾向于采取生活常识、经验阅历甚至是司法前见来完成财产价值的认定,裁判结果合法但有时会不尽合理,方方面面的因素导致部分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不具备让公众信服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故需要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职能,针对此类痼疾现状,需要探索和完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价值评估制度与专家辅助人的机制衔接,对证据进行精准有效分析,得出认定财产价值的最优结果。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鉴定评估的高昂费用以及过度的司法消耗严重制约了需要评估的财产价值认定速度和公正效果。学界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践运行途径缺乏充分探讨,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与财产评估机制二者衔接严重滞后。虽有法律规定,却仅仅停留于制度层面,直接影响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实践效果的发挥。
基于财产损害行为的不可预见性,大多数受害人搜集证据、保存证据能力还不能做到使证据与待证事实高度吻合。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3]。司法现状之运行困境足以让每一个司法者再行思索,如何实现财产评估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有效衔接,让财产案件的审理过程实现公平和效率统一,让裁判结果与引领经济高效发展的司法目标之间实现最佳契合?
财产损害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因为利益之争,常常举出截然相反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侵财时环境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情形,证人证言也不尽客观,有时存在自己的价值取向。例如建筑工程造价判断,隐蔽工程投入使用后无法开启等情形,司法工作者不可能熟练掌握各个行业的财产价值判断标准,导致法院不可避免地陷入技术挑战的泥淖。财产案件的司法过程从而呈现出对评估机构和专家辅助人的高度依赖性,实质在于现行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纠纷中财产评估及专家辅助人制度如何衔接。
专家辅助人制度立法上的模糊,使学界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角色定位与鉴定人、证人混淆不清,也降低了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4]。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存在部分受损财产使用年限折旧无法确定、生产机构已经停产、原被告要求的评估标准存在较大差别、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评估机构资质更新却存在滞后性等现实。例如,笔者曾审理过一起具有前沿技术的收割机质量纠纷,因该收割机属于新型机械,大部分评估机构对其成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做出评估,只有在其作业时,才能通过技术参数对比判断该机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评估工作无法进行,妨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财产评估存在困难的外部表象多为: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与时俱进的评估机构稀缺,直接造成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不具有公信力或者无法出具评估结果。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了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性,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笔者梳理了类案的几份裁判文书,没有发现邀请专家辅助人参与案件审理的先例,实践中也鲜见专家辅助人参与财产价值确定。故该项制度并未与现在的司法实践进行有效的衔接。
如何进行财产价值确定,2017年我国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该类问题进行了如下限制规定:首先,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必须具有相关的评估资质。其次,法院或者申请人任意一方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再次,把专家辅助人制度引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但是,鉴于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只停留在制度层面,缺乏高效、科学和便于操作的司法推进,对于财产损害案件的有效化解造成了障碍。故需要保障财产评估程序与专家辅助人制度之间更加良好的衔接,以此推动专家辅助人制度进一步落实。部分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标的额小,为避免评估费用高昂、周期冗长等制度瓶颈,需要在对专家辅助人的专业素养、道德水准、从业时间等方面进行严格准入审查,然后把此类技术人才纳入专家辅助人人才库中。审理案件过程中,采取法院随机抽取或者各方当事人抓阄、协议等方法选择不少于三位技术专家,采取视频、网络在线等更加经济的出庭方式在庭审结束前参与财产价值确定,对财产价值进行综合、科学评定。该建议能够控制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诉讼效率、经济成本及时间成本。对于统筹处理案件审理流程各个阶段的节点控制,对于类案进行繁简分流,形成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官之间最佳衔接的制度整合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