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郑 熏/文
毛兴贵 王 博/译
有三种对托马斯·霍布斯的常见解释:(a)关于善(the good)①“good”一词既可以作形容词,也可以作名词。作形容词时,本文译为“好”;作名词时,本文译为“善”。——译者注,他持有一种欲望(或偏好)满足理论;(b)关于理性,他持有一种纯粹工具主义的观点;(c)他信奉心理利己主义。现在有不少学者拒绝解释(b),即关于理性,霍布斯持有一种纯粹工具主义的观点。②参见Bernard Gert, “Introduction”,in Thomas Hobbes, Man and Citizen, Indianapolis, IN:Hackett, 1991; Hun Chung, “Understanding Rationality in Hobbes and Hume”, Filozofia, Vol.69, No.8, 2014, pp.687—696。在这篇论文中,笔者将表明,有很好的理由拒绝解释(c),即霍布斯是一个心理利己主义者。①一些学者把霍布斯解释为一个心理利己主义者。参见Joseph Butler, Five Sermons, in Stephen Darwall(ed.),Indianapolis:Hackett, 1983; David Hume, An Enquiry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Oxford:Clarendon Press, 1975; Charlie Dunbar Broad, “Egoism as a Theory of Human Motives”, Hibbert Journal,Vol.84, No.8, 1950。卡夫卡(Gregory S.Kavka)认为,一些文本证据确实表明霍布斯是一个心理利己主义者,但他认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所需要的只是一种弱化版本的心理利己主义,他称之为“总体利己主 义 ”(Predominant Egoism),参 见 Gregory S.Kavka, Hobbesian Moral and Political Theory, Princeton, 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6。麦克内利(F.S.McNeilly)认为,霍布斯至少在他早期的作品中信奉心理利己主义,参见F.S.McNeilly, “Egoism in Hobbes”,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16, No.64, 1966。吉恩·汉普顿(Jean Hampton)则把霍布斯解释为一个主张我们所有欲望都来源于一种“自利的”身体机制的心理利己主义者,而反对把他解释为一个主张我们所有欲望都有某种涉己内容的心理利己主义者,参见 Jean Hampton, Hobbes and the Social Contract Tradi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20—24。换句话说,在汉普顿看来,霍布斯确实允许人们有某些涉及他人的欲望。然而,汉普顿又认为这些涉及他人的欲望在霍布斯的政治论证中完全没有发挥什么作用,所以,当人们试图理解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时,将他视为心理利己主义者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并且,作为中间的一步,笔者还将简要地说明,有很好的理由拒绝解释(a),即关于善,霍布斯持有一种欲望满足理论。
心理利己主义是这样一种观点:从根本上说,所有的人类行为都完全由其个人利益所驱动;它声称,每个人最终都是利己主义者。这是一个很强的主张。它不是仅仅声称只有部分或大部分人类行为是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而是说,所有的人类行为——包括那些看起来显然是善行的行为,以及那些看似源于一个人的道德信念的行为——最终完全是出于关心我们自己的排他性个人善(exclusivepersonal good)。
之所以有如此之多的人倾向于将心理利己主义归于霍布斯,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两段话:
……每个人的自愿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某种对自己而言的善。(《利维坦》第14章第8段)
若不是为了对自己而言的善,就没有人会给与,因为赠与是自愿的,而所有自愿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每个人自己的善……(《利维坦》第15章第6段)②Thomas Hobbes, Leviathan (with selected variants from the Latin edition of 1668), Indianapolis, IN: Hackett,1994.本文出自《利维坦》的引文皆来自这个版本,下文不再标注出版信息。——译者注
对霍布斯来说,一个行为是自愿的,当且仅当它产生于一个人的意志。③原文是“因为自愿的行为是出于意志的行为”(《利维坦》第6章第53段)。我们可以认为,“意志”只不过是一个人慎思(deliberation)结束后的最后一个意图,即要执行其最偏爱的行动方案的意图。④原文是“在慎思之中,直接与行动或不行动相连的最后那种欲望或嫌恶,便是我们所谓的意志”(《利维坦》第6章第53段)。因此,上面两段话暗示我们,根据霍布斯的观点,事实上,每个人在执行自己最偏爱的行动方案时,都是为了自己的排他性个人善。我们可以看到,这听起来非常接近心理利己主义。
然而,心理利己主义是一种非常极端的学说,更不用说它还极富争议。许多人基于很好的理由将这种学说看作错误的。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依赖于心理利己主义,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它建立在一种非常薄弱的基础上。如果有办法从一种争议更少的人类心理学理论出发来建立霍布斯的政治哲学,而且又不依赖于心理利己主义,笔者相信,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使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总体上更有道理。这就是本文的目标。也就是说,这篇论文将论证,无论对心理利己主义这种学说作出何种言之有理的解释,霍布斯实际上都并不是一个心理利己主义 者。
那么,什么是心理利己主义?以下是心理利己主义最常见的表述形式:
【心理利己主义】:从根本上说,每个人最终都仅仅由他或她的个人利益所驱动。
为了正确地理解心理利己主义,我们需要弄清楚一些事情。
首先,心理利己主义是一种关于人类行为最终或最根本动机的理论。它旨在回答这样的问题:“为什么X会那样做?”根据心理利己主义,所有这类问题都有一个唯一的答案:“因为这样做符合X自己的利益。”
心理利己主义并不否认人们有时会以看似仁慈的方式行事。它也不否认人们可以用某些利他的理由来解释他们看似仁慈的行为。心理利己主义所否认的是,那些利他的理由是真正或最终驱动人们去行动的理由。根据心理利己主义,一个人的行为,甚至那些看似仁慈的行为,归根结蒂都是由个人利益所驱动,不管他是否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点。①在一篇早期论文中,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 Slote)借鉴了当代心理学的学习理论[比如赫尔(Hull)和斯金纳(Skinner)的相关理论],他认为心理利己主义可能有一个经验基础,即所有高阶的内驱力与动机(比如利他的和仁慈的动机)要想发挥作用,都要依赖于某些非习得的原始内驱力与动机,而且这些原始内驱力与动机从根本上讲是“自私的”。参见Michael Slote,“An Empirical Basis for Psychological Egoism”,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61, No.18, 1964, pp.530—537。这就引出了下一个特点。
第二,一个人并不是只有自觉地意识到自己最终是被个人利益所驱动,他的行为才有资格被当作心理利己主义的体现。每个人实际上最终都是受个人利益所驱动,这可能是真的,但这种动机可能深深根植于人们的潜意识状态中,以至于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自觉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这样被驱动的。或者,人们可能无非是高希尔(David P.Gauthier)所说的“自我维持的引擎”②参见 David P.Gauthier, The Logic of Leviatha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9,p.21。,他们只是(像机器一样)受程序控制着去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却并不总是能自觉地意识到自己是以这种方式被驱动的。如果以上两种说法中的任何一种(或者两者都)是普遍正确的,那么心理利己主义就仍然是正确的。这意味着心理利己主义更多地与深层的心理机制有关,而不是与一个人的欲望和行动的驱动因素有关。
第三,心理利己主义并不是一种关于个人利益之实现的学说。虽然它声称每个人最终都是被自己排他性的个人利益所驱动,但它并没有说每个人(或者大多数人)实际上都成功地实现了自己的个人利益。如果考虑一下“单纯的尝试”和“真正的实现”之间的差异,这一点就不难理 解。
未能实现自己的个人利益,这通常发生在一个人有一个或更多错误信念的时候。例如,假设一个人想提升自己的身体健康(从直觉上看,这是一个人的个人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定期地服用一种被科学证明会致癌的草药,因为他误以为这种草药具有某种延年益寿的神秘功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其最大的个人利益,反而完全相反。尽管如此,这也并不能改变一个事实,即人主要是被自己的个人利益所驱动的。所以,这样的例子并不是心理利己主义的反 例。
第四,心理利己主义是一种关于人类心理的描述性理论,而不是一种关于人类心理的规范性理论。它声称,所有的人类动机最终都建立在自己的排他性个人利益之上,这是一个事实。它并不主张人们的动机最终应该基于他们的排他性个人利益。后一种具有严格规范性的学说通常被称为伦理利己主义。伦理利己主义声称,一般而言,人们应该把促进自己的排他性个人利益放在首位。
本文的目标是考察霍布斯是不是一个心理利己主义者,而非他是不是一个伦理利己主义者。笔者想要否认霍布斯是一个心理利己主义者,或者至少表明,心理利己主义是他的政治哲学所不需要的。对于霍布斯是不是一个伦理利己主义者这个问题,笔者不作表态。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心理利己主义通常认为,所有的人类行为最终都是由自己的个人利益所驱动。至于一个人的个人利益何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这又导致了一些稍有差别的不同版本的心理利己主义。
有一种版本的心理利己主义用纯粹享乐主义的术语来解释一个人的善。这个版本通常以心理享乐主义而为人所知。心理享乐主义者把一个人的善定义为快乐的体验和痛苦的缺席 。事实上,他们走得比这还要稍微远一点;根据心理享乐主义的观点,一个人的善或者幸福(well-being)完全在于快乐的体验和痛苦的缺席。
因此,在心理享乐主义看来,个人利益无非就是快乐的体验和痛苦的缺席。由此,心理享乐主义可以被描述 为:
【心理享乐主义】:所有的人类行为最终都由其个人利益所驱动,也就是被一种体验快乐和避免痛苦的基本欲望所驱 动。
有些人将心理利己主义归于霍布斯的时候,他们就是以这种特殊的方式来理解心理利己主义的。①这似乎是麦克内利(F.S.McNeilly)的观点,参见F.S.McNeilly, “Egoism in Hobbes”,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16, No.64, 1966。在这篇文章中,麦克内利认为,霍布斯在完成《利维坦》之后就不再是一个心理利己主义者了,因为与他早期的作品不同,快乐在他的哲学中不再发挥关键作用。汉普顿似乎也将霍布斯解释为一个心理享乐主义者,她认为霍布斯的观点是,我们的所有欲望最终都产生于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的生理机制。汉普顿认为,霍布斯并没有持这样一种观点,即所有的人类欲望都包含了涉己的动机。然而,根据我们目前的框架,她的解释仍然是一种心理利己主义(更具体地说,是心理享乐主义)。参见 Jean Hampton, Hobbes and the Social Contract Tradi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 pp.23—24。但是,只要一个人关于善(或幸福)的理论允许有这样一种可能性,即除了快乐的体验和痛苦的缺席以外,还有其他的东西可以构成或促成一个人的个人利益,那么这个人就算不信奉心理享乐主义,也可以信奉心理利己主义;一个人可以认为所有的人类行为最终都是由他自己的个人利益所驱动,即使他认为并非所有的人类行为都是被体验快乐和避免痛苦的基本欲望所驱动。
我们有理由认为霍布斯不是一个心理享乐主义者。对霍布斯来说,一个人最终的个人利益在于确保他或她长期的自我保存。
此外,对每个人来说,最大的善就是他或她自己的保存。因为自然是如此安排的:所有人都欲求对他们自己而言的善。只要在人们的能力范围之内,他们就必然会欲求生命、健康,而且只要能做到,他们还会欲求未来的安全。②参见Thomas Hobbes, Man and Citizen (De Homine and De Cive),Indianapolis, IN: Hackett, 1991。
请注意,最能确保一个人长期自我保存的行为不一定是令人愉快的。例如,定期锻炼也许是保持身体健康的一种好办法,但是锻炼并不总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即使它明显会使人更健 康。
此外很明显,霍布斯并不认为,一个人体验到了快乐这一事实本身就能保证他或她实现了对自己真正很好的事情。根据霍布斯的观点,有些人通过征服他人和拥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更大权势(power)而体验到强烈的快乐,这些人就是追求荣誉的人。①原文是“因想到自己的权势和能力而产生的快乐就是被称为自荣(glorying)的那种欣喜心情”(《利维坦》第6章第39段)。然而,霍布斯断然否认这些追求荣誉者所追求的是真正对他们有利的东西②我们稍后会看到,这些人是自然状态堕入普遍战争状态的罪魁祸首。,即他们长期的自我保存。事实上,霍布斯说这类人“很疯狂”。③原文是“过于激烈或不断持续会使人疯狂的那种激情是……极度的虚荣……”(《利维坦》第8章第18段,对“疯狂”的强调为笔者所加)。
所以,霍布斯不仅不认为一个人的个人利益完全在于快乐的体验和痛苦的缺席,他也不认为追求快乐总是可以被看作在追求一个人真正的个人利益。因此,我们至少可以说,霍布斯不是一个心理享乐主义者。但是这还不足以证明霍布斯不是一个心理利己主义者,因为仍然可能的是,霍布斯认为,所有的人类行为最终都受到促进某个人的个人利益这个基本欲望所驱动(从而信奉心理利己主义),尽管他认为这样的行为并不总是能带来愉快(以及更少痛苦)的体验。
确实,霍布斯的文本中有许多地方似乎表明他信奉以下学说:
【霍布斯的声明】:每个人都被他或她当前的欲望或偏好所驱动,也就是说,每个人行动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他或她当前的欲望或偏好。④“霍布斯的声明”这一名称是尼克·斯特金(Nick Sturgeon)建议笔者使用的。
如此表述的这种学说并不是一种心理利己主义,而仅仅是一种动机理论。霍布斯的声明之所以还算不上一种心理利己主义,是因为他并没有辅之以一种关于个人利益或个人善的理论。它声称人们通常被他们当前的欲望和偏好所驱动,但是它并没有说明满足这些欲望和偏好对他们来说究竟好还是不 好。
所以,有一种显而易见的办法可以让霍布斯的声明变成一种心理利己主义,那就是将它与关于善的欲望满足理论相结合。根据善的欲望满足理论,一个人满足自己当前的欲望或偏好,对他或她来说总是好的。当一个人用善的欲望满足理论来补充霍布斯的声明时,这实际上就是在说,每个人都被自己的个人利益所驱动,即被驱使去满足自己当前的欲望和偏好。这也是一种心理利己主义,它有时被称为“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⑤参见Bernard Gert, “Hobbes and Psychological Egoism”,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Vol.28, No.4, 1967,pp.503—520;Bernard Gert, “Introduction to Thomas Hobbes”, in Thomas Hobbes,Man and Citizen (De Homine and De Cive),Indianapolis, IN: Hackett, 1991; Gregory S.Kavka, Hobbesian Moral and Political Theory,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6, Chapter 2。
在这里,形容词“同义反复的”被有意用来表达这样一种意思,即不愿承认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是一种真正的心理利己主义。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并不以任何方式来限定,一个人要有何种欲望或偏好才可以算作一个利己主义者。假设你是一位圣人,为了促进某种人道主义事业而极大地牺牲了自己的个人幸福。一个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者会说你是一个利己主义者,是一个自私的人,而非一个无私的人,因为你自己更愿意推进这一人道主义事业,通过采取相应的行动,你满足了自己的这一偏好,这就相当于实现了你自己的善。因此,只要人们是被自己的欲望和偏好所驱动,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实际上同义反复的利己主义永远是正确的。
在这里我们应该指出的是,除了善的欲望满足理论之外,辅之以其他任何关于个人利益的理论都不能使霍布斯的声明成为一种心理利己主义。假设一个人是享乐主义者,只要他或她认为某些欲望的满足并不总是令人愉快的,那么即使他或她接受了霍布斯的声明,他或她也不是一个心理利己主义者。
那么,霍布斯是否信奉他的声明呢?看起来的确如此。考虑一下霍布斯是如何定义自愿行为的。根据霍布斯的说法,“自愿行为是出于意志的行为”(《利维坦》第6章第53段),而意志无非是“慎思中的最后一个欲望”(《利维坦》第6章第53段)。换句话说,霍布斯在这里的基本意思是,每一个自愿行为都产生于一个人的最终偏好,这个最终的偏好是实践慎思过程结束后所显现出来的结果。这基本上就是霍布斯的声明。
然而,正如我们刚刚看到的,要想使得霍布斯的声明暗含心理利己主义,唯一的办法就是将它与善的欲望满足理论相结合。这样,问题就在于霍布斯是否信奉善的欲望满足理论。许多人对这一点持肯定态度。①参见Peter Railton, “Facts and Value”,Philosophical Topics, Vol.14, No.2, 1986,in Peter Railton, Facts, Values and Norm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49; 以及 David P.Gauthier, Morals by Agreement,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p.51; Jean Hampton, Hobbes and the Social Contract Tradi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p.29。
但是,笔者想说明的是,对霍布斯的正确解读表明,与人们通常所认为的不同,霍布斯实际上并不信奉善的欲望满足理论。有两种办法可以表明霍布斯并不赞同善的欲望满足理论。
第一,尝试着表明,霍布斯认为,有种东西客观而言对一个人来说就是好的,不管他或她是否偏好或欲求 它。
第二,尝试着表明,霍布斯认为,有些东西客观而言对一个人来说就是不好的,即使他或她偏好或欲求它。
下面是对第一点的一个简短论证。在霍布斯看来,显然有些人喜欢荣誉胜过喜欢他们的自我保存,也即那些虚荣的人。①原文是“并且,由于有些人把征服进行得超出了自己的安全所需要的限度,并以想到自己在征服行为中的权势为乐”(《利维坦》第13章第4段)。“虚荣心强的人……往往会鲁莽行事……”(《利维坦》第11章第12段)。霍布斯明确指出,只有部分人而不是所有人属于这一类。②原文是“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害人的意志,但是他们并不是出于同样的理由或该受同样的责备。一个人践行自然的平等……这是谦逊的人的标志……另一个人自以为比别人更胜一筹,想要别人允许他占有一切……这是好斗性格的标志。在具有好斗性格的人那里,做坏事的意志来源于虚荣。”(Thomas Hobbes, On the Citizen, 第1章第4段,黑体字强调为笔者所加。)参见ThomasHobbes, Man and Citizen (De Homine and De Cive),Indianapolis, IN: Hackett, 1991。尽管如此,正如我们之前看到的,霍布斯认为,实现长期的自我保存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最大的善,包括那些喜欢荣誉胜过喜欢自我保存的人。这意味着,对霍布斯来说,有某种东西客观而言对一个人来说就是好的,不管他或她是否欲求或偏好它。
下面是对第二点的一个简短论证。对霍布斯来说,任何使人们的行为与实现长期自我保存这一目标不一致的激情或欲望都是一种疯狂。③原文是“……产生奇异和反常行为的一切激情总称为疯狂。”(《利维坦》第8章第20段)以及“过于激烈或不断持续会使人疯狂的那种激情不是极度的虚荣,便是心情极度的沮丧,前者一般称为骄傲与自负”(《利维坦》第8章第18段,黑体字强调为笔者所加)。很明显,霍布斯并不认为,满足那些陷入疯狂的人的欲望或偏好对他们来说是好事情。并且,霍布斯关于“愚昧之徒”④愚昧之徒在心里说:“不存在正义这种东西”;他们有时候还郑重其事地断言:“每一个人的自我保存与满足交给各人自己照管以后,就没有理由来说明为什么每个人不可以去做他认为有助于此的行为。因此,立约或不立约,守约或不守约,只要有助于自己的利益,就不违反理性。”在这些话里面,他没有否认有信约存在,没有否认信约有时被破坏,有时被遵守,也没有否认违约行为可以被称为不正义;但是他问道:在去掉了对神的畏惧后(因为这些愚昧之徒曾在心里说不存在神),难道不正义不可以在有的时候与理性相一致吗?理性告诉每一个人他自己的善是什么……你可以称它为不正义……但它永远不会违背理性……(《利维坦》第15章第4段)根据霍布斯的观点,“然而,这种似是而非的推理是错的”(《利维坦》第15章第4段)。的讨论表明,他认为,满足那些为了眼前利益而牺牲长期自我保存前景之人的偏好,是一件糟糕的事。(大概这就是霍布斯称这类人为“愚昧之徒”的原因。)这意味着,霍布斯并不认为,满足任何一种偏好或欲望对个人来说都是好事 情。
笔者相信,这两个论点表明,霍布斯并不信奉善的欲望满足理论,至少不信奉这种理论最简单的形式。并且,既然只有当霍布斯的声明与善的欲望满足理论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它才能被解释为一种心理利己主义,那么单凭霍布斯信奉霍布斯的声明这一事实,并不能说他是一名心理利己主义者。
记住,心理利己主义通常声称,每个人最终都在(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寻求实现自己的个人利益。笔者已经解释过,基于对一个人的个人利益何在的不同看法,产生了不同版本的心理利己主义。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霍布斯认为,一个人真正的个人利益(或真正的善)在于实现自己长期的自我保存。这就意味着,霍布斯式的心理利己主义相当于如下主张:
【霍布斯式的“心理利己主义”】:所有的人类行为最终都是由其个人利益所驱动,就是说,所有的人类行为根本上总是由实现长期自我保存这个欲望所驱动。
所以,为了考察霍布斯是否信奉心理利己主义,我们必须了解他是否赞同上述主张。
我们知道,存在着追求荣誉的人(霍布斯承认这一点)这一事实有可能证明,霍布斯并不赞同上述心理利己主义。我们所见到的追求荣誉的人是这样一类人,他们甚至以牺牲长期的自我保存为代价,也要追求权势和荣誉。所以很明显,这些人在行动时并不是在实现他们真正的个人利益,即自己长期的自我保存。然而,我们也已经看到,心理利己主义并不是一种关于个人利益之实现的学说。人们通常没能实现他们真正的个人利益,但只要他们从根本上说是受其个人利益所驱动,这就仍然与心理利己主义是完全一致 的。
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区分两种追求荣誉的人。第一种追求荣誉的人是这样一类人,他们最终确实是受到确保自己长期自我保存(这是他们真正的个人利益)这种基本欲望的驱动,但是他们错误地相信,展现出典型的追求荣誉的行为是实现长期自我保存的最好办法。第二种追求荣誉的人则是这样一类人,他们之所以展现出典型的追求荣誉的行为,是因为从根本上说,他们受到了对(虚有的)荣誉的基本欲望或激情的驱动。根据霍布斯的观点,虚荣并不是人们真正的善(个人利益)。
如果笔者能够表明,霍布斯的确认为,至少有一些人是以第二种方式追求荣誉,那么这就足以证明,就我们目前对心理利己主义这一学说的理解而言,霍布斯并不是一个心理利己主义者。让我们重温一下霍布斯关于荣誉和虚荣的一般性论述:
因想到自己的权势和能力而产生的快乐就是被称为自荣(glorying)的那种欣喜心情……(《利维坦》第6章第39段)
并且,由于有些人把征服进行得超出了自己的安全所需要的限度,并以想到自己在征服行为中的权势为乐……(《利维坦》第13章第4段)
虚荣心强的人……往往会鲁莽行事……(《利维坦》第11章第12段)
过于激烈或不断持续会使人疯狂的那种激情是……极度的虚荣……(《利维坦》第8章第18段)
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霍布斯提到的是那些最终被追求荣誉的激情或欲望所驱动的人,这不同于错误地认为追求荣誉是实现长期自我保存的最佳途径。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到,霍布斯并不认为荣誉构成了一个人真正的个人利益(或真正的善),他甚至谴责说,追求荣誉的激情是疯狂的主要原 因。
所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霍布斯认为,第二类追求荣誉的人真的有可能存在。实际上,霍布斯不仅认为这样的人真的有可能存在,而且认为确实存在,并且正如事实所证明,这种追求荣誉者的存在对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来说至关重要。①他们是从自然状态退化为普遍战争状态的罪魁祸首。因此,根据霍布斯的观点,并不是每个人最终都是受其真正的个人利益——即他们长期的自我保存——所驱动;有些人最终是受追求荣誉的激情所驱动,在霍布斯看来,这种激情是疯狂的典型实例。因此,霍布斯并不持心理利己主义立场。
那么,对于那些表面上似乎在暗示霍布斯信奉心理利己主义的典型段落,我们该如何理解呢?很多人认为,有几个重要的段落支持我们把霍布斯看作一个心理利己主义者。让我们回到这几个段落来看一看。
……每个人的自愿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某种对自己而言的善。(《利维坦》第14章第8段)
若不是为了对自己而言的善,就没有人会给与,因为赠与是自愿的,而所有自愿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每个人自己的善……(《利维坦》第15章第16段)
在这里,我们必须提醒自己,霍布斯已经明确区分了真正的善和表面的善(或仅仅是被称作善的东西)。②“……善(像恶一样)分为真正的和表面的。”“因此,缺乏经验的人,如果对事物的长远后果看得不够仔细,就会接受看上去好的东西,而看不到它所伴随的恶,之后他们就会受到损害。有些人把善和恶分为真正的和表面的,这就是他们所要表达的意思。”(Hobbes, De Homine,XI,5),参见 Thomas Hobbes, Man and Citizen (De Homine and De Cive),Indianapolis, IN: Hackett, 1991。所以,“善”这个术语在这些段落中可以被解释成两种意思:(1)一个人真正的善(即真正的个人利益),或者(2)一个人表面的善(即看起来似乎是个人利益,但并非总是如此)。
如果这些段落中的“善”一词指的是一个人真正的善,那么我们不得不说,霍布斯在上述段落中确实在主张心理利己主义。请记住,对于霍布斯来说,自愿的行为无非是指源于慎思后的最终偏好的行为。于是,上面的段落从根本上是在说,每当人们以自己最喜欢的方式行动时,他们最终总是在寻求实现自己真正的善(即真正的个人利益),也就是他们长期的自我保存。这便是霍布斯式的心理利己主义。
但是,正如我们刚刚所看到的,这与霍布斯承认虚荣之人(他们最终并没有追求真正的个人利益或真正的善)的存在相冲突。一个人如果采用上述解释,那么除了说霍布斯确实是明显地前后矛盾之外,似乎别无选择。
然而我们有另一个选择。我们可以把上述段落中的“善”一词解释为意指一个人表面的善。对霍布斯来说,表面的善是一个人碰巧偏好的东西;它之所以是表面的善,是因为人们碰巧偏好的东西并不总是真正的善,或者并不总是符合当事人的最佳利益。假设我们将上述段落中的“善”一词解释为意指一个人表面的善,那么,将这种说法与霍布斯对自愿行为的定义(自愿行为是“出于意志的行为”,见《利维坦》第6章第53段)以及他对意志的定义(意志是“慎思中的最后一个欲望”,见《利维坦》第6章第53段)相结合,就意味着,“所有自愿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每个人自己的善”这句话实际上和下面这句话在表达相同的主张:“对每个人来说,以自己最喜欢的方式行动的基本目标,是得到自己碰巧偏好的东西。”换句话说,霍布斯在上述段落中所主张的是,每个人都是被他或她的欲望所驱使。这恰恰就是霍布斯的声明,并且,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霍布斯的声明并没有暗示心理利己主义。
为了证明这确实是一种更好的解释策略,我们就必须论证将“善”解释为一个人真正的善会导致霍布斯自身前后矛盾,而将“善”解释为一个人表面的善并不会导致任何类似的矛盾。我们可以看到,事实的确如此。
让我们再回看第二类追求荣誉者的行为。当这些追求荣誉的人以追求荣誉的典型方式自愿行动时,他们显然不是为了实现自己真正的善。然而,我们仍然可以说,当这些追求荣誉的人自愿行动时,尽管他们所追求的辉煌成果对他们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善,但是这些东西至少是他们最喜欢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对于霍布斯来说,一个人在某一特定时刻碰巧最喜欢的东西,就是他表面的善。因此,我们可以说,当第二类追求荣誉的人以他们最喜欢的方式自愿行动时,他们的基本目标就是实现他们表面的善。所以我们可以说,在霍布斯看来,每个人,甚至包括第二类追求荣誉的人,在自愿行动时都是在追求自己的(表面的)善。
如果我们将“善”这一术语解释为意指一个人表面的善,那么这就正是霍布斯在前面几段话中所要表达的意思。并且,似乎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我们才能使前面那几段霍布斯的原文与霍布斯关于第二类追求荣誉者的说法相一致,这类人的目标显然并不是实现自己长期的自我保存,而在霍布斯看来,长期自我保存才是他们真正的个人利 益。
再一次声明,两种追求荣誉的人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异。一方面,有些人之所以展现出追求荣誉的行为,是因为他们错误地相信这种行为有助于确保他们长期的自我保存;另一方面,有些人之所以展现出追求荣誉的行为,是因为他们受到了追求荣誉与权势的强烈激情的影响,并最终受它们驱动。除非每个展现出追求荣誉行为的人都属于第一类,否则霍布斯就不是一个心理利己主义者。然而,不仅霍布斯认为有些追求荣誉的人属于第二类,而且,第二类追求荣誉者的存在对霍布斯的政治哲学至关重要。①参见Hun Chung, “Hobbes’s State of Nature: A Modern Bayesian Game-Theoretic Analysis”, TheJournal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 Vol.1, No.3, 2015, pp.485—508。笔者在那篇论文中通过对霍布斯自然状态进行博弈论分析来理解一个问题: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演变为普遍战争状态这一过程中,为什么追求荣誉者的存在起了关键作用。
总之,霍布斯并不赞同心理利己主义。他的著作中有许多段落都让人觉得他好像在宣扬心理利己主义,但我们可以把这些段落解释为是在陈述霍布斯的声明,从而消除这一误解。并且,唯有与善的欲望满足理论相结合,霍布斯的声明才暗含着心理利己主义,而霍布斯是拒绝承认善的欲望满足理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