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工作组的运行现状及模式探索
——以某基层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2021-11-24 23:48肖智敏
法制博览 2021年28期
关键词:起诉书速裁工作组

肖智敏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天津 301900)

至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形式之中,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速裁程序的地位。伴随着速裁程序而形成的速裁工作组在运行中仍存在着办理案件罪名单一、案件速裁程序适用不完整、文书形式与速裁程序不协调等问题。本文就某基层检察院设立的速裁工作组为例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就运行中的质效统一提出积极的探索思路,使速裁工作组成为发挥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质效的有效诉讼模式。

一、速裁工作组的运行模式及积极效果

2020年5月底某基层检察院驻公安某分局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正式揭牌,2020年12月底,某基层法院刑事速裁法庭正式揭牌,这意味着该区轻微刑事案件审理进入快车道。

(一)速裁工作组的运行模式

1.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直接将侦查终结后的案件移送某基层检察院驻公安某分局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由速裁工作组的员额检察官对案件能否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初步的审查。经初步审查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后即联系已经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确信能保证诉讼且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将案件开始接收录入,案件正式进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速裁工作组的员额检察官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并对在案证据能否满足提起公诉进行全面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安排在第二天进行,并在讯问后安排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派驻值班律师,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就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签署。在完成系统内起诉书及速裁程序建议书的制作后将案件向速裁法庭提起公诉。上述工作用时不超过24小时,即完成对数件速裁程序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2.出庭支持公诉阶段:案件在提起公诉后,速裁法庭即对速裁工作组移送的案件进行立案,后法官进行阅卷后即可着手写作判决书。完成判决书后通知速裁检察官开庭,因此时犯罪嫌疑人刚接受过讯问,在等候室进行等候,不存在传而不到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速裁工作组检察官接到出庭通知后出庭,因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故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完成速裁程序庭审后可当庭宣判。

(二)速裁工作组运行的积极效果

上述办公地点和案件办理模式的初步尝试对于速裁程序办理模式是一个全新的探索,是适用司法责任制改革、降低“案件比”、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成本的有效举措,无论是对于司法机关还是涉案的当事人都产生了积极的法律效果。

1.对司法机关而言,负责速裁的公检法三个办案组相邻办案,在案件移交、证据采信、案情探讨、程序适用及量刑建议上都能及时交换意见,逐步形成了刑事速裁案件“随来随走”的办理模式。速裁案件虽然整体比较简单,但也仅是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较低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而言,实际上司法机关履行的告知义务和手续的工作量也与其他案件相同,将部分速裁案件划分出来,其他非办案组的检察官、法官就有更多的精力办理其他案件。这对于提高案件质效,降低“案件比”有着积极的意义。

2.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在速裁工作组成立之前,侦查机关将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需先去检察机关接受讯问,并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去法院领取起诉书及开庭,甚至还需要去法院领取判决书。除去被告人去侦查机关接受讯问等情况,仅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涉案人员去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次数就高达三四次。启动速裁工作组后,检察机关在受理当日进行法律规定的告知文书的制作,后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于次日某时到速裁工作组专用的公安某分局讯问室内接受讯问。速裁法庭当日完成开庭及宣判。这样的运转机制大大节省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成本,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只需到司法机关一次即可完成。

二、速裁工作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速裁工作组的运行虽带来了一些便利,但也存在着诸如案件过于集中、起诉书未实现简化、现阶段适用罪名单一等问题。

(一)速裁工作组受理案件集中及速裁程序适用不彻底

检察机关速裁工作组的成立目的就是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集中办案,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案件办理质效,降低案件比。但就目前运行之初来看,侦查机关移送速裁案件过于集中,虽目的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但在实际操作中造成速裁工作组检察官及助理集中填录案卡、制作告知文书、起诉书等文书,工作量大,影响了案件质效的提高。当前关于速裁程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审判环节,鲜有着眼于侦查阶段的研究[1]。现阶段速裁程序的适用仅体现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未运用速裁程序,未体现出公检法联合办理、以公安机关办公地为中心成立速裁工作组速裁法庭的优势,速裁程序并未在侦查阶段适用。

(二)文书制作及速裁起诉书格式未真正实现简化

因侦查机关集中移送案件,故速裁工作组检察官及助理集中办理案件时工作量较大。在审查起诉阶段,除《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认罪认罚制度等相关告知文书外,还需要建立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传唤证、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共计七份文书;在起诉阶段建立包括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在内的三份文书。按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要求,起诉书在格式上虽为适用速裁程序的格式,但被告人基本情况、诉讼流程、案件事实等部分没有实现真正的简化,起诉书的写作、校对占用了极大的时间,没有达到预期的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的理想效果。

(三)速裁工作组处在初运行期办理案件罪名单一

速裁工作组于2021年1月初正式受理案件,且仅受理适用速裁程序的危险驾驶案件,其他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仍由非速裁工作组的其他检察官按照速裁程序承办。《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速裁工作组的人员配备和办理案件罪名都需拓展,才能真正实现案件办理的繁简分流。

三、速裁工作组运行的积极探索

(一)在侦查阶段即可启动速裁程序的适用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于案情简单,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证据收集完备并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后的案件即可启用速裁程序。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即可将案件移送速裁工作组,承办检察官在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要告知后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之后再按照速裁程序进行相应的开庭及宣判,速裁程序贯穿案件办理的全部阶段。

(二)实现文书简单化及起诉书格式化

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价值也被称为程序的经济性,主要由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使产出成果最大化两部分构成[2]。在具体的实践中应采取必要文书留、非必要文书去、起诉书简化制作等有效措施实现案件办理效率的提高。1.必要文书及时制作: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文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及相关义务的告知,属于必要文书;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也属于必经程序。2.重复文书不必制作:《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对于检察机关听取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有明确的规定,并涉及罪名、事实、从宽处理的意见及适用法律和程序。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的具结书内容丰富,包括了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案罪名、量刑建议、适用程序及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对该具结书的内容是否同意。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没有该文书,在制作时由听取辩护人意见表修改完成。因此,在签署具结书的情况下,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制作属于重复性劳动,没有制作必要。3.可统一文书统一制作: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情形的不同,对起诉书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大类别包括认罪认罚、非认罪认罚两种情形,之后更有对适用程序、个人或单位犯罪适用的分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对此,速裁工作组起诉书可以参照该规定,实现起诉书的简化,诸如采取表格化速裁起诉书的形式,有效提高诉讼效率。与此同时,对本案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已在起诉书中注明,不必再单独制作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三)拓展速裁工作组案件罪名

速裁工作组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产物,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模式正处于先行先试阶段,并在不断发展完善。现阶段办理罪名仅为危险驾驶犯罪,待办案模式成熟完善后,可逐步将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盗窃、交通肇事、诈骗等罪名囊括其中。更大范围地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为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化,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探索制作案件流程表和“门诊式”速裁工作组

所谓“门诊式”速裁工作组就是速裁工作组仿照医院门诊的叫号服务设立的一种工作模式。检察室虽与医院职责不同,但是随着速裁工作组发展日益成熟,接收案件罪名及数量逐步增多,案件办理的流程急需简化。“门诊式”速裁工作组能较好地增强对到案犯罪嫌疑人的引导,提高诉讼效率。而案件流程表是对案件诉讼流程的介绍,用以普及速裁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知识。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先领取案件流程表并取号,后根据叫号进入相应讯问室接受讯问或进入等候室等待参加庭审。

(五)成立速裁检察工作室

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无论是未成年人检察科,还是现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其设置目的是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进行专人办理,对于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维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意义重大,同时也提高了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同样,成立速裁检察工作室对案件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提高办案质效意义重大。

速裁程序是针对认罪认罚轻罪案件设计的诉讼程序[3],那么速裁工作组则是针对速裁程序实现案件分流理念的推行,在轻罪领域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行探索。速裁工作组虽成立时间较短,但在办案模式上已经体现出高效、便捷的优势。因此,为扩大适用、拓展适用罪名及案件质效的进一步提升,在下一步的实践中需要逐步进行模式探索。并在将速裁程序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文书简化及办案模式的完善上推进,为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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