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若洋
(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条件的提高,因此越来越注重对美的追求,审美水平也因此不断提升。一些人不满足于自己的外表,想通过外部条件来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由此,医疗美容行业孕育而生。但是很多医疗美容机构并没高超的技术水平和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他们并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能力。但是即使有能力开展医疗美容业务或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也无法避免医疗美容侵权纠纷发生。这些纠纷的发生,在阻碍人们变美的同时,也对美容者的身体、心理造成一定的伤害,严重的甚至失去生命。由于我国医疗美容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对于医疗美容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尚不够完善,当出现医疗美容纠纷时,没有统一的法律可以适用,美容者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众所周知,医疗美容侵权发生在医疗美容的过程中。具体来说就是指医疗美容机构没有满足美容者的要求,侵害了美容者的部分利益。比如说,美容者通过手术、打针等方式,没有达成理想的效果,可能会造成美容者的心理伤害;有些手术可能还会给美容者造成器官损伤、生命危险等十分严重的后果。由此可以得出,医疗美容侵权的概念是,在医疗美容活动中,由于医疗美容机构及医疗美容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对美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给美容者带来不利后果。
在《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前,发生医疗美容侵权案件时,没有统一的标准,理论学界有着较大的争议。
美容者在进行美容前,应先与美容机构签订合同,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由于适用法律不同,造成司法实践中美容者所受到的保障和赔偿也是不一致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之中[1]。自此明确了医疗美容纠纷适用的法律规范,有利于保障美容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但该解释的第三条又规定若当事人选择以医疗服务合同处理纠纷时,则不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受到医疗美容侵权时,美容者可以选择主张医疗损害责任追究美容机构的责任,也可选择医疗服务合同追究美容机构的违约责任。这其实为司法实践提出了相当大的难题。
据统计,消费者对医疗美容这个行业的投诉数量是逐年上升的。医疗美容侵权纠纷时常发生。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医疗美容行业出现侵权现象和美容者难以得到合理的赔偿。比如,一些美容者因整容失败或者是手术后达不到其满意的效果,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但是由于缺少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律不予支持,美容者会因此造成人财两空的悲剧。
这种悲剧产生可以归因于面对新兴行业的高速发展,相关的法律规定却不能及时出台,加之监管力度的薄弱,新兴行业的侵权问题就会愈发严重,越来越多的美容者受到侵害。这种侵害不仅仅是财产上的,更多的是身体上或者是心理上的。
1.立法方面存在缺失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医疗美容”,数据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医疗美容是当下高速发展的新兴行业,越来越受到大家的追捧,特别是女性朋友间最爱谈及的话题。这也促使医疗美容机构的出现。但是由于市场监管的缺失和医疗美容机构的准入门槛较低,一些医美机构的水平较差,给市场安全带来了较大的危险。
我国现有的关于规范医疗美容损害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尚未形成系统的规范体系。如今,《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以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是解决医疗美容侵权的主要法律规定。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内容较多且零散混乱,其可操作性并不是很强[2]。鉴于如今医疗美容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国家应加强对医疗美容侵权问题的重视,及时地制定出解决此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使法律法规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
2.监管措施存在漏洞
当前,医疗美容机构出现的诸多乱象,致使医疗美容侵权纠纷频繁发生,这都与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有着巨大的关系。对于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管应该着手于对医疗美容的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医疗美容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加强监管,才可以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发生,更好地保护美容者的合法利益。针对监管机制的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医疗美容机构的准入门槛过低。近来,大量个体美容店进入市场,使得医疗美容行业的准入门槛不断降低。一些小的经营者自知实力不足,就大肆投放广告,夸大其词。一些医疗美容机构为了在内部竞争中取得优势,获得短时间内的高利润,不惜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网络、电视等互联网媒体中宣传,或者在人员密集区发放传单,博取眼球。尽管一些广告宣称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但是内容往往都缺乏真实性。还有些医疗美容机构聘请明星做形象代言人,企图用明星效应拉动本机构的发展,但是所做的宣传也大多都是过度夸张的。有些机构还用专家、教授等级别较高的学者作为宣传噱头,对美容者产生误导。
(2)医疗美容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医疗美容机构的美容人员不是专业的人员,有些甚至都不一定有职业证书。手术医生和麻醉医生都是临时聘请的,这是十分危险的。有些机构接诊医生和最后进行手术的医生不是同一个医生,医疗美容机构给美容者的承诺和最后做完手术呈现给美容者的样子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这些不良现象和不规范的行为都会增加医疗美容侵权事故的发生。
(3)医疗美容机构环境差、设备陈旧。有一些医疗美容机构唯利是图,只顾眼前的利益,不注重医疗卫生条件,仪器也是非常陈旧的。有些机构仅仅是能够从事普通美容健身的门诊部或者是美容店,在豪华装修之后摇身一变挂上了整形美容医院或者是医疗整形美容中心的牌子。
医疗美容手术是一个需要良好的医疗环境、先进的医疗设备、先进的美容技术、合格的麻醉师和合格术后护理一系列完整的程序,其实是有十分高的要求的。但是由于行业的快速崛起,市场监管的缺乏,很多机构是不具备医疗美容手术能力的。
3.医疗美容鉴定制度存在缺失
我国当前医疗美容鉴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医疗美容鉴定机构不统一,不统一会导致鉴定的意见发生矛盾,法官不能很好地从中得出结论,从而丧失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二是鉴定主体不一致,专业的医疗美容鉴定者很少。然而,当前医疗美容鉴定意见书基本上都是由法医按照伤残等级等与医疗美容无关的标准进行鉴定,这样无疑是忽视了医疗美容的特殊性,也会因此导致鉴定主体的泛滥。三是医疗美容鉴定标准不统一,每个人对美的认知不同,因此鉴定标准也会不一样。只有严格规定鉴定制度,使鉴定机构、鉴定主体和鉴定标准做到统一,保证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公正的,才能缓和医疗美容机构与美容者的矛盾,维护美容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
1.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其更好地解决医疗美容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最初颁布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条文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情况。对此,我们应该进行一些修改,使其更好地解决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
第一,适当地调整该条例的适用范围。现行的条例对于确定赔偿的范围过于狭窄,应适当地拓宽适用范围。但也应明确哪类行为不属于本条例适用的范围。比如,医务人员因自己的主观过错造成美容者的人身受到侵害的,不适用本条例。再例如,医务人员完整地告诉美容者术后注意事项,但由于美容者个人的原因造成伤害的,也不应该归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二,结合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酌情提高该条例中的赔偿标准。该条例于2002年颁布实施,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医疗观念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是该法律并未及时进行修订,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合现阶段的发展状况。会导致纠纷双方其中一方不公平。例如,一个美容者遭受了整形失败,不仅是外表不好看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心理创伤。对于美容者的心灵创伤,医疗美容机构也应该适当地进行赔偿。
2.应明确《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中有关医疗美容损害责任
根据前文我们可知,我国对于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的规定十分模糊,虽有法律规定,但却十分零散,缺乏实践性,使得美容者不能更好地得到应有的保护。在对《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进行完善时,首先,明确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3]。以过错原则为首要原则,同时设定公平原则,从而弥补单一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4]。其次,明确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此处应同上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保持一致,使法官在判案时做到有法可依的同时,更公平地对待受害者。最后,明确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的侵权主体。通过明确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让法官在判案时能够更明确地找到赔偿主体,快速、有效地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在《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中明确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的相关内容,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时找到寻求救济的方法,也有利于加强司法实践中法官法律适用,更好、更快地解决受害者的案件。
3.完善《合同法》中有关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我国目前对于美容行业的合同形式和内容均无明确的规定或限制。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前去美容的美容者都不惜以损害自己的身体健康为换取更“美”的自己。而人们对于“美”的定义又存在着巨大的个人主观色彩,美容合同中不可能完全罗列,今后可能都会出现很大的问题。所以,我们很有必要对医疗美容机构与美容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加以规范。其中,该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是书面合同。现实生活中很多案例就是双方之间没有纸质的文件,在诉到法院时,双方都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这也使法官不能正确地作出判决结果。第二,我们应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其中应必须包括的条款。譬如:美容者的主要信息、接诊大夫的接诊记录、主治医师的治疗方案、双方就进行美容的部位达成的预期效果、双方都应注意的特别事项、美容者在手术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等。
医疗美容行业应建立完整的行业管理制度。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执业医师的资质常态化严格的监管。医疗美容行业内部也应加强自我学习,不断提升自我修养,进行定期专业化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美容者在选择进行医疗美容手术前,应先进行充分的了解,对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手术的医生的资质,医疗美容机构的卫生环境、设备等进行全方位了解,不能只听信广告,要加强自我分辨能力。
从主管部门的角度讲,应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力度。要根据现有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全方位地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到全面监督,针对不规范的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并对其实施一定的处罚。并且,严格行政审批环节。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医疗美容机构都是通过合法审批获得营业许可的,但是也有一部分医疗美容机构是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得营业许可,我们应对这些机构进行严厉的处理,甚至可以实行审批责任追究制。行政审批机构应严把医疗美容机构准入程序和必要条件,按照《行政许可法》《诊疗科目名录》及其与医疗机构相关的配套文件,严格审批。在清查过程中,如有未依法进行审批或未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审批的医疗机构以及未按正常审批标准给医疗机构降低审批标准的行为时,应依法指正,并追究责任人因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责任。
1.建立专业化的医疗美容鉴定机构
目前,我国通用的两种鉴定模式是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在出现法律纠纷时,双方分别采用了这两种鉴定方式进行鉴定时,法官大多数都偏向医学会鉴定的鉴定结果。但是这两种方式的鉴定结果都是由鉴定专家讨论的方式得出来的,这种结果的产生并不能完全适用医疗美容这个行业。医疗美容的侵权纠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跨学科较多,可能涉及医疗美容专业、法学专业,甚至是心理学的专业。若按照医疗纠纷的鉴定专家鉴定就会缺少很多重要的专业评判。医学专家在医疗美容鉴定中是看是否符合最基本的美学。法学专家在医疗美容鉴定中更多的是鉴定美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医疗机构是否在操作过程中有违规操作等。而心理学家更多的是对美容者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美容者心理损害的程度是否超过一般正常人的心理承受能力。
建立专业化的医疗美容鉴定机构,全方面地看待医疗美容侵权问题,不仅可以帮助美容者解决受侵害的问题,也可以帮助医疗美容行业规范自己的行为,推动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
2.严格规范鉴定主体资格
在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由于医疗美容纠纷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融合度很高的工作,其涉及多个学科理论和多种专业技术[5]。并且,若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医疗美容鉴定意见,其将会作为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重要定案依据。可见,严格规范鉴定主体资格,对保障鉴定意见专业性、科学性具有重大意义。
3.统一医疗美容鉴定标准
人们去医疗美容机构的目的是希望将自己认为不足的地方变“美”,让自己的体态看起来更加凹凸有致。但是对于“美”的认知,夹杂着每个人的主观因素,因此很难将“美”的标准统一。但是,为了便于解决日渐凸显的纠纷,还是应该结合美学知识来做一个统一的医疗美容损害鉴定的标准。首先,我们应该先确定手术设计方案与最终达到的效果之间是否具有可行性,即通过一些医疗美容手段能否达到美容者想要的效果。其次,找到造成医疗美容损害的原因,弄清医疗美容损害的真实原因是否与医疗机构的手术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再次,结合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受损者的受伤情况进行鉴定,结合动态的伤情变化,判断受伤部位是否复原或者说能够恢复成大概的程度。最后,对于已经造成永久性的伤害者来说,不能仅仅以受伤者的伤口面积大小及深浅简单地作为赔偿的依据,更要结合美学的角度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面对混乱的医疗美容市场,加之立法空白,美容者在现阶段应该在医疗美容手术前做好充分的了解,谨慎行事。最主要的是注重以下几点:一是看看自己所在的医疗美容机构是不是合法的机构,有没有合法合规的经营执照,并且确认给自己做医疗美容手术的医生是否有医疗美容医生的资格证;二是在术前与医疗美容机构或者是手术的医生确认好美容整形方案,最好是用文字或者是图像的形式进行确书面确认,万一今后出现这方面的纠纷时,能够有证据证明;三是保存好每次就医的资料,一旦出现医疗美容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四是在进行医疗美容手术前应多进行调查,对医疗美容机构的医师进行询问、考察,尤其是不能随便轻信街边发的传单或者小广告。万一真的不幸遇到了医疗美容侵权纠纷时,美容者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医疗美容机构,为美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美容环境,也为医疗美容机构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