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探讨

2021-11-24 22:00刘向东
法制博览 2021年23期
关键词:真实性区块载体

刘向东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0011)

近些年电子证据的各方面理论研究的推进,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对于具体的司法实践来说,依然处于尴尬境地。因此,为了改善这一现状,近几年不断推进了法律和信息技术之间的融合创新,实现了证据法和区块链技术的结合,提出了区块链电子证据,改进了传统电子证据中的缺陷。

一、区块链的技术特性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基础架构,以及分布式的计算范式,是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普及的大背景之下所兴起的。比特币等数字化货币的研究和应用浪潮的不断高涨,也使得对比特币开发起到支持作用的区块链技术,不断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现阶段,区块链技术不仅仅局限于在数字化货币中的应用,而在多个行业中都有所涉及,区块链技术出现和广泛应用,也为计算机技术领域带来了再次的创新和变革,使其发生了颠覆式的改变。从本质上来看,区块链属于一个数据库,具有分布式记账功能,能够实现数据的存储和记录。区块链技术有如下四种特点:第一,去中心化。相比较其他信息技术的存在,去中心化属于区块链技术的一种颠覆性的特点,对于所有的节点中,不存在管理节点或者中心节点,各个节点之间具有平等的权利以及义务,能够进行直接的点对点交互,这样也就使得在信息交互的过程中,实现效率和规模的提升。第二,安全性。在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结构中,不同的节点都能将所接收的交易代码和数据,在数据区块中封装,并且在数据区块中还有时间戳,能够与最长的主区块链相连接,并生成一个全新的区块,在具体的数据封装时,涉及多个环节的操作,就使得数据区块上所进行的数据记载,具有更高的真实性、唯一性和完整性。第三,去信任化。对于区块链网络来说,其中各个节点的信任关系,主要是在统一的协商协议和规范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在进行数据信息的自动交换时,不能够通过人为进行干预。第四,信息不可篡改性。在验证、加密并封装数据以后,在区块链主链中添加,这样也就能够进行数据信息的永久保存,不能够通过人工或者机器,进行其中的数据的修改、增删。

二、区块链电子证据工作原理

对于区块链电子证据来说,主要是在区块链技术工作原理的基础上,进行底层技术的搭建,在本文的论述中,具体将区块链电子证据的运作进行三个阶段的划分,分别为存证、示证以及认证阶段。

(一)存证阶段

在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存证阶段中,分为两种存证方式,一种是在区块链存证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的上传,而另一种则是依靠区块链存证系统,直接进行电子证据的生成。在用户不同需求的前提导向之下,选择差异性的区块链存证子系统。并且要想进入系统,必须要在之前利用相关的人脸识别技术,进行操作者身份的确认,确保其能够实现网络与显示身份的一致性。之后利用金融链以及版权链的存证系统,能够抓取和保存实时显示的网络数据信息,确保数据的来源具有一定的完整性,保证其清洁度。合同链就是在服务器中,进行合同文本的上传,之后在电子合同中,进行合同双方手写签名的添加,依靠合同链司法存证系统,利用区块链加密技术,进行文件的转换和封装,让其能够在新区块中加入主链[1]。

(二)示证阶段

对于当事人来说,要将所获得的证据实现在区块链存证系统中新区块的形成,之后就能够得到该区块的数字认证、哈希值、可信时间戳、公钥、私钥。在诉讼的过程中,在提交证据时,向法院进行信息的提供,将其作为证据出示给法官,之后由法官在区块链存证系统中登录,进行电子证据内容的验证,确认其是否具有完整性。

(三)认证阶段

法官在获得电子证据区块信息以后,要在区块链存证系统中登录,并且在其上方查验区块信息,判断其是否具有一致性,并且利用公钥,进行区块的打开,对于电子数据中的内容进行还原。在以往传统的电子证据中,该阶段要由法庭进行证据的出示,而且还要能够接受对方当事人针对证据的质询,确保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但是在区块链存证系统中的电子证据,相较于传统电子证据来说,在质证上有所不同,只要是利用区块链技术所收集、固定以及防篡改的手段下所得到的电子证据,或者是经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通过的电子证据,都能够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证实,因此互联网法庭也应该对其进行确认[2]。

三、区块链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认定

(一)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一直备受争议,在法官不采纳电子证据的多种理由中,以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质疑为首要的理由。所以,要想确认电子证据是否能够对于案件的事实,进行客观、真实地反映,一个关键就是能够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较为准确的认定。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分为电子证据载体、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内容三个层面的真实性。

首先,在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中,包含两方面内容,分别为载体来源真实性、载体在诉讼流转中的真实性。对于载体形式来说,传统电子证据和区块链电子证据,都是通过电子的形式存在的,在硬盘、计算机等设备和衍生品中生成以及存储。在传统电子证据中,提交证据的当事人作为证据的载体,因此就要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实际的基础上,判断证据的载体来源的真实性。而区块链电子证据则是在区块链存证系统中生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需求选择,有区块链存证系统对载体来源的真实性做出保证。在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区块链存证系统上,由当事人进行固定的电子证据的上传,在上传以前的电子数据载体是载体来源,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也不能够保证载体来源的真实性。对于诉讼流转来说,区块链电子证据通过多种区块链技术加密,因此能够保证电子证据在诉讼流转过程中的洁净度,但是这一显著优势,并不存在于传统电子证据之中。

其次,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来说,要对其进行验证,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明电子证据信息的原始性和统一性。由于区块链技术特性就是信息的不可篡改,所以通过自动化的加密技术,也能够保证电子信息由加密到打开这一阶段的电子数据,是统一且完整的,但是对于其在区块链上传之前的统一性和完整性,难以进行证明。

最后,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就是其中所具有的证据信息,是否能对该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反映,印证所上交的其他证据。由于区块链技术其自身不具备判断以及保证电子证据内容真实性的特性,也能够与其他证据之间进行相互印证,所以其内容的真实性,要依靠法官在案件以及庭审实际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判断[3]。

(二)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

对于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来说,属于一项核心标准,判断该电子证据是否具有作为证据的资格。对于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来说,区块链技术在实质上,并没有对其造成影响。相比较传统电子证据,区块链电子数据就是能够通过区块链技术,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这是区块链电子数据的显著优势。而对于电子证据内容关联性来说,则是更加关注电子证据的内容,和案件的事实之间,是否具有一定的关联,因此,通过区块链技术无法实现电子证据和案件事实本身关联性的证实。

(三)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是由法律规定,进行具体的标准的决定。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虽然给予了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可,将其归为核发的种类和形式,但是现阶段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发展依然尚未成熟,因此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于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程序,进行合法性标准的明确规定,因此如果缺乏法律法规的背书,也会使得在具体的法庭质证过程中,在对区块链电子证据合法性的认定时,容易让其处在存疑的尴尬境地。因此,对于证据法学来说,对区块链电子证据合法性的讨论,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和意义。

综上所述,在传统学科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融合的背景下,诞生了区块链电子证据,这种区块链电子存证系统为证据制度,创造了更多的发展可能和空间,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应用还有待补足和完善,但是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出现和发展,也提供了差异化的视角,带动了未来电子证据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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