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彦凯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并案侦查作为一种在侦查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侦查方法,在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系列案件侦查中经常采用且作用明显。并案侦查的运用在节省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效率,及时揭露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并案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将同一个或者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的系列案件并联起来,统一实施侦查的侦查措施”。[1]并案侦查是一种侦破系列案件行之有效的侦查形式,来自侦查实践且在侦查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案侦查的作用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能够汇集案件材料,拓展侦查途径。系列案件是由不同时空条件下的个案组成的,案件中的各种证据材料都是零散和孤立的,难以形成证据合力。并案侦查后,侦查人员能够将不同时空条件下发生的案件的各种证据材料汇集起来,进行系统、全面、综合的分析,将不同的证据材料内在地联系起来,给犯罪嫌疑人画像,拓展侦查途径。
第二,能够集中力量,形成侦查合力。通过并案侦查,能够把原来各自为战的侦查力量集中起来,多地区侦查力量联合作战。同时,在并案侦查情形下,可以建立统一的指挥机构,对案件侦破进行统一指挥,调动各地的侦查力量及相应的其他侦查资源,形成侦查合力,加快侦查破案的进程。
第三,能够提高侦查破案效率。通过并案侦查,可以把不同时空条件下发生的个案的案件线索、证据材料汇集起来,综合、全面地利用这些案件线索、证据材料,推进侦查破案的速度。同时,并案侦查可以破现案带破积案,破一案带破多案,从而大大提高侦查破案效率。
根据相关规定及侦查实践的要求,并案侦查的依据主要有:
第一,特征的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年龄、社会阅历、文化水平、生活环境、职业技能,以及心理素质、特点的不同,其犯罪手段、方法与过程呈现出某种特殊性。
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长期实施某一种或者某几种犯罪,会形成比较固定的行为习惯,如作案时间、方法与作案对象等。这些行为习惯形成之后常常定型化,且会在之后的犯罪中反复使用和呈现,表现出相对的稳定性。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为并案侦查识别、确认并案条件提供了基础。
第二,犯罪行为的连续性和习惯性。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惯犯、累犯,常常连续犯罪,在一次犯罪得逞后,他们的非法欲望和需求会逐步增强,往往驱使其再次犯罪,以满足更大的私欲。因此,在一定时期的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由同一犯罪主体连续多次实施犯罪便成为一种客观现象,这为并案侦查提供了依据。
在连续多次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会逐渐形成一定的作案习惯。这些作案习惯,有的是犯罪嫌疑人原有职业行为习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体现;有的是犯罪嫌疑人在连续多次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固化下来的,如作案对象、作案技能、作案工具等。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习惯性,为不同时空条件下发生的案件进行并案侦查提供了依据。
从刑事侦查实践来看,并案侦查的条件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痕迹、物证的相同性。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大多会在犯罪现场留下某种痕迹、物证,如足迹、手印、撬压痕迹等。通过技术鉴定,如果能够认定不同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同一性,就能够确定犯罪是同一伙或者同一个犯罪嫌疑人,从而具备并案条件。
第二,体貌特征的相同性。在“面对面”的犯罪类型中,如抢劫、强奸等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都会有或长或短的直接接触,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一般都会有比较直接的了解。由于人的体貌特征各不相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如果被害人描述的不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相似或者相同,也具备了并案侦查的条件。
第三,作案方式、手段的相同性。受作案习惯的影响和支配,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案发现场常常会呈现出相同的作案方式,或者使用手段的相同性,如在系列杀人案件中,选择的杀人方法、手段的残忍性、采取的反侦查行为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同性或者相似性。
第四,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侵害对象的相同或者相似性。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惯犯、系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长期的犯罪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相对固定的作案时间、作案地点和侵害对象,在作案时间、地点和侵害对象的选择上表现出一定的相同性或者相似性,可结合案发现场其他并案条件决定是否并案。
此外,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各种数据信息痕迹也可以作为并案侦查的条件,例如,不同案件相同的网络数据信息、视频数据信息、电子数据信息等,如果具有相同性或者相似性,也可以作为并案侦查的条件。
在决定是否并案侦查时,应当对掌握的所有并案条件进行分析、研判,找出隐藏在并案条件背后的规律性,即相同性或者相似性,提高并案侦查的精准度和质量。
对于能否并案侦查,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加以分析、确定:
第一,技术鉴定法。就是对案发现场搜集到的痕迹、物品等证据材料,利用科技设备和科学方法进行检验、分析,确定不同案发现场搜集到的痕迹、物品等证据材料之间的关系,看其是否具有同一性,能否作出同一认定结论。在案件侦查中,同一认定结论是并案侦查的可靠依据和捷径。
第二,系统分析法。就是对不同时空条件下发生案件的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作案时间、地点,侵害对象等侦查要素的分析、研判,系统分析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即可并案的相同条件或者相关因素,决定是否并案。
第三,特征比较分析法。就是对不同时空条件下发生案件的侦查要素进行分析、研判、比较与分析,找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共同特征,决定是否并案。
并案侦查的实施因案件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并案侦查的实施也具有基本的相同性。[2]概言之,并案侦查的实施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发现并案侦查线索,复核并案侦查依据。发现并案侦查线索是实施并案侦查的前提条件。并案侦查线索需要多途径、多渠道地搜集和发掘。发现并案侦查线索后,并不能直接并案侦查,还需要对发现和挖掘到的并案侦查材料,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采取各种方法、手段进行复核,以确定发现和挖掘到的并案侦查材料与各个案件之间的关联性,以确定是否并案。
第二,统一指挥,联合作战。并案侦查往往涉及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决定并案侦查后,要组织统一的领导和指挥机构,制定统一的侦查计划。如果并案侦查的案件在本县、市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成一个独立的专案侦查组,在统一指挥下,集中进行侦查破案。如果并案侦查的案件跨越县、市、省,上一级侦查机关应当派人参与并组织协调,组成联合专案组。参加并案侦查的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应当根据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查缉措施,合理分工,密切配合。
第三,全面分析研究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并案以后,由于案件材料增多并且相对集中,侦查人员对整个案件的认识往往比并案前更为全面、深刻、透彻,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更为具体,从而侦查方向可以更为准确,侦查范围可以大大缩小。
第四,采取有针对性的侦查措施,深入开展侦查。主要内容包括:1.系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是惯犯、累犯、流窜犯,应当根据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在其可能居住、藏身的地点开展摸底排队或者阵地控制,发现嫌疑对象;2.针对系列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继续犯罪的特点,在其可能犯罪的地点,加强守候监视,抓获现行;3.对流窜犯罪嫌疑人,可以印发协查通报,请求相关地区公安机关协助查缉破案;4.查核犯罪情报资料,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5.对已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要加强审讯,或者实施辨认等侦查措施,深挖其余罪;6.运用刑事技术进行物证鉴定;7.有针对性地控制销赃渠道,发现案件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