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俊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犯罪侦查中的阵地,是指侦查机关可能与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直接进行斗争的各种场所和行业。这些场所和行业是违法犯罪人员可能经常涉足的区域,侦查机关通过前期调查、分析、研判确定下来,然后在这些场所、行业布置监控力量秘密查控,达到及早、快速发现犯罪、控制犯罪之目的。
阵地控制,是指侦查机关对易受各种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侵害、利用以及经常涉足的行业、场所,通过公开和秘密方式进行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侦查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主动进攻性侦查措施。阵地控制的作用主要有:
第一,有利于及时发现侦查线索,提高破案率。通过阵地控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损失财物情况和系列案件规律及特点,来发现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跑、落脚藏身、销赃的线索,及时破案。
第二,有利于搜集动态犯罪情报,为侦查决策提供依据。通过阵地控制搜集研究动态犯罪情报资料,对预测一个地区、一个时期的犯罪发展趋势,制定侦防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现行犯罪活动。阵地控制是一种张网以待、公私结合、人控技控结合的专门手段,可以及时发现并控制现行犯罪活动,防止和减少危害的发生。
第四,发现、监控、查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要么逃匿,要么找一些特殊场所隐匿藏身,只要加强对一些区域和场合的控制,就能够发现、监控和查缉到犯罪嫌疑人。
阵地控制的范围没有固定的限制,从侦查实践来看,阵地控制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域。
第一,与交通运输有关的场所。主要包括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机场、汽车收费站、城镇附近的三岔路口、公共交通工具等。这是犯罪嫌疑人逃跑、转移赃物以及进行扒窃、诈骗、抢劫等犯罪活动经常涉足的场所,主要控制犯罪嫌疑人作案和作案后逃离本地区。
第二,复杂地区和场所。主要包括繁华商业区、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等各种交易场所;夜总会、俱乐部、歌舞剧院、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公园、展览馆等游览场所;居住人员复杂的地段等。这是犯罪嫌疑人经常伺机作案、挥霍享乐、销售赃物以及隐匿藏身的地方。
第三,特种行业。主要是指:出租车行业、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黑市等。这是犯罪嫌疑人落脚藏身、处理赃物经常涉足的地方,有的是犯罪嫌疑人经常利用或者为其作案做好准备的行业。
第四,物流行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员、财物的流动量大、速度快,物流行业成为犯罪嫌疑人运赃、销赃的地点区域。因此,应当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监视,以满足侦查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侦查机关应当进一步拓宽阵地控制的范围,重点研究与犯罪活动相关的场所、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有控制必要的就纳入阵地控制的范围。
根据侦查阵地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行业、场所的不同特点,阵地控制采用的控制方法各不相同。在侦查实践中,阵地控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组织专门力量控制。侦查机关的专门力量是进行侦查阵地控制的主导力量,在犯罪活动频繁,对社会治安影响重大的场所,要建立专门力量对侦查阵地进行控制。如组建反扒窃侦查队对城市公共汽车、大型商场和集贸市场等场所进行控制;在车站、码头,组建由地方、铁路、航运部门组成的联合刑警队专门负责车站、码头的侦查控制工作。[1]
第二,依靠秘密力量控制。利用控制特情以职业为掩护的有利条件,侦查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车站、码头、交通工具、特种行业和复杂地区、场所等侦查阵地的从业人员中布建控制特情。秘密力量的建立和指挥使用要由专人负责,经常进行政策、法律教育和控制业务指导。一旦发现情况,要沉着冷静,做好稳定工作,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群众身份,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布建阵地控制的秘密力量,要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形成控制网络。
第三,组织治安联防控制。组织治安联防控制,就是侦查机关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治安积极分子、离退休人员,建立不同形式的治安联防队,采取分片、分段包干落实责任的方法,维护公共秩序,发现现行犯罪活动和其他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车站、码头的广场,案件多发地段的居民住宅区,以及居住人员复杂的城郊接合部等。
第四,使用技术手段控制。使用技术手段控制,就是在要害部位,安装探测器、自动报警装置、电子监控系统和人脸识别系统,达到及时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技术防范是侦查机关运用现代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网络技术和安全防范技术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手段,技术手段控制可以极大地弥补人防的缺陷,能大幅度提高阵地控制的水平。
此外,依靠公开行政管理对侦查阵地进行控制和发动行业职工进行控制也是重要的阵地控制方法。
阵地控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依法实施控制。阵地控制是犯罪侦查的一项基础业务工作,也是一项侦查措施,实施中牵涉许多行业的经营活动,涉及社会面广,因此,要严格依法进行。阵地控制采取的各项控制措施要尽量减少或者不干扰、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市场经营活动。
第二,服务侦查破案。阵地控制是侦查机关的一项基础业务工作,它的中心任务是为侦查破案服务,不能够为控制而控制,要出线索,出情报。阵地控制工作中,调查是基础,控制是手段,破案是目的。
第三,公开管理和秘密控制结合。阵地控制一般涉及的是社会生活中人群密集、复杂的地方,本身又是为了秘密侦查工作服务的,多是组织行业经营人员、职工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的侦查基础业务工作,因此应该实行公开监管和秘密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网络化控制。阵地控制要实现侦查工作覆盖社会面的效能,力争大多数犯罪活动的信息都能在阵地控制网络中有所发现,因此,阵地控制网络必须严密,注重质量效果。[2]
阵地控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侦查基础工作,只有对其进行严格管理,才能真正发挥阵地控制的作用。阵地控制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阵地控制工作专门机构、专职人员及其职责。县级以上侦查机关应设犯罪侦查基础工作专门机构,责任区刑警队设专(兼)职人员进行管理。负责阵地控制的专职人员应当从业务熟练、事业心强、有较强管理能力的民警中选择。同时,阵地控制工作连续性强,专职人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工作规划,审查、确定需要控制的行业和场所;落实控制责任单位或者人员;掌握控制工作情况,处理阵地控制中发现的各种信息和问题;总结报告工作;管理档案资料;培训阵地控制侦查人员;指导、协调、考核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的阵地控制工作,为侦查破案服务。
第二,侦查阵地控制中的工作纪律。负责管理阵地控制的侦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1.不得在阵地控制工作中引诱、包庇、纵容犯罪,不得为不法活动开脱责任;2.不得在阵地内私自进行营利性活动;3.不得在阵地内入股参与业主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业主的“红包”、拿要商品或者托卖物品;4.不得在阵地内为亲属朋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5.不得泄露破案线索来源和阵地布控情况。阵地控制工作要遵守保守原则,阵地布控情况、重大破案线索的来源渠道等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侦查阵地的档案管理。侦查阵地应当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登记审批情况、建立日期、实施控制的理由,阵地性质、名称和地理位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情况;控制责任人和控制方法、工作情况、在控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等。档案由负责控制的侦查机关建立和管理。
第四,侦查阵地的撤销。阵地暴露或者失去控制作用的,应当撤销,由负责控制的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阵地控制审批表》中填写撤销理由,报批准建立的单位负责人批准撤销,并报告备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