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某地司法实践分析的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研究

2021-11-24 19:59苏成杰张立奇
法制博览 2021年36期
关键词:矫正犯罪社区

苏成杰 张立奇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内蒙古 巴彦淖尔 014400)

未成年人事关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与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结构进入转型期,由此滋生了各种社会问题,在各种社会矛盾的作用下,未成年人犯罪也在社会转型期激增,未成年人犯罪受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如何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缘由分析

(一)家庭教育缺失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

其一,通过对某县的数据分析,父母离异单亲家庭长大或者父母外出务工隔代教育的比例占了涉案未成年人的77%。父母在家照看的仅占22%。而实际上,父母在家照看的这一部分涉案未成年人,还有一部分是由于父母忙于工作、疏于管教而使未成年人未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

其二,从某县的家庭状况数据分布可以看出,多数涉案未成年人缺少父母的监管。如父母外出务工的占涉案未成年人的64%。此类未成年人多是从小跟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隔代亲人长大,无条件溺爱或放任不管是最为常见的教育方式。未成年人在成长中缺少父母关爱,自身对父爱母爱的心理诉求得不到满足,导致其对“哥们义气”“江湖义气”极其重视,并以此填补自己内心对他人关爱需求的空缺。从某县的数据统计,多数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件均是寻求“哥们义气”而结伙作案的。从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状况的了解来看,多数涉案未成年人父母在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沟通时,均存在沟通不畅的情况。[1]

其三,从某县的调查数据来看,初中文化程度的涉案未成年人占涉案未成年人的65%。初中阶段的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自主意识有了极大的发展,他们处于独立意识与对父母的依恋交替冲突的阶段,此阶段父母与子女沟通不畅,易使未成年人走上不良发展道路。从家庭教育方式的角度分析,涉案未成年人父母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家庭教育时,易走两个极端,或对未成年人过于严厉,使孩子滋生叛逆思想,或对未成年人过分溺爱,养成未成年人过分骄纵、我行我素的性格特点。因此,涉案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的缺失主要体现为父母监管缺失、亲子沟通不畅、家庭教育方式不到位。

(二)学校管理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是未成年人学习知识文化、学习社会技能、性格品德形成的重要场所,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行为习惯养成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中国的应试教育体制导致教育方式单一,对于德育教育、公民教育、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学生法制意识淡薄,导致校园暴力案件频发。对某县校园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故意伤害罪比例最高,抢劫罪、盗窃罪比例次之。从某县涉案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看,小学、初中文化程度占涉案未成年人的77%。此类未成年人均是过早辍学,脱离学校教育。而作为学校方,由于师生比例失衡,导致学生管理不到位;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监管不到位;对于校园周边有网吧、游戏厅等场所的学校,学生旷课、逃学,学校也没有及时进行监管。

(三)社会管控缺失导致未成年人犯罪频发

犯罪现象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时代特征,能够映射出社会在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矛盾。其一,某县经济处于上升期,社会结构处于转型期,城乡收入差距明显,农村人口占多数,城镇人口收入水平是农村人口收入水平的三倍,城乡收入差距使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是农村人口的主要人员构成。城市扩张步伐加快,一部分农村人口因土地流转、征地拆迁涌入城市,成为城镇人口的一部分,但该部分城镇人口得到了安置费,但涌入城镇后没有相应的生存技能,使该人群容易产生对立情绪。且失地农民涌入城镇以后没有融入城镇的管理体制,且在城镇中处于边缘地位,又受到城市“奢华”生活的冲击,极易产生与社会的对立情绪。其二,社会结构的失衡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对于违法行为或不良行为,国家对于违法行为或不良行为的监管缺乏必要的力度。在社会转型期,未成年人面临着更多的社会负面因素诱惑,如KTV、酒吧、网吧、游戏厅等场所充斥着大街小巷,为未成年人带来极大的心理诱惑。网络上充斥着炫富、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未成年人对此没有足够的鉴别与控制能力,极易受此诱惑,走上犯罪道路。

(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匮乏

我国历史上的立法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的独立规定,这个群体并未被认为是独立的主体,但是多个朝代的具体法律规定蕴含着对未成年实施犯罪的处理原则与基本倾向,直接影响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我国自古就有恤幼的理念,该理念直接影响了各朝代刑事责任、逮捕、审讯、和刑罚执行制度的立法。[2]

如汉代柄囚制规定对8岁下的犯人行刑可不戴刑具,明代主张对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关押,《大清现行刑律》吸收了西方国家的刑罚理念,对未成年犯施以感化教育。广州国民政府时期,最大的进步体现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教育和改造,北洋政府设立了感化院接收和教育不良儿童。南京国民政府继续设立少年教育感化院,并鼓励民间组织积极参与,极大地教育、感化与保护了未成年犯罪行为人。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未成年人犯罪主张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虽然各个时期对未成年人采取的刑罚规定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未成年犯刑事法律制度,但正是有了这些思想和实践的铺垫,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制度不断走向成熟与规范。

如今,基层司法所并不是社区矫正的专门性机构,它还承担着人民调解、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效性很难保证,一些具体的制度,如综合情况评估、个案矫正等,都难以贯彻落实。虽然明文规定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实施矫正,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具体的未成年犯矫正项目和监管措施加以规定,导致没有专门适应于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而是与成年犯适用相同的无差别的矫正措施。[3]

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对未成年犯实施的具体矫正管理措施一般包括:心理治疗、无偿劳动服务、思想与法律教育、社会道德培育、生存指引与帮助、就业咨询与引导、职业能力培训等。并未突出未成年人的特性,不具备针对性和专属性,不能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发挥其应有的有效性,而且在实践中适用这些项目时带有非常强的任意性与主观性,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没有差别的保护,让其与成年犯一同接受思想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治、公开宣告等。实际上,违背了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的初衷,不利于未成年人教育、改造,不利于未成年人的长远发展。[4]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犯罪是各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于行为人的结果,预防犯罪也应当从影响犯罪的社会因素入手。家庭、学校、社会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均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应当从社会、学校、家庭、社区矫正四方面入手,建立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预防机制。

(一)加强社会管控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发展,均与社会的整体发展紧密相连。通过社会制度建设,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促进未成年人良性发展,对于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重要作用。其一,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组织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组织,建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组织机构能够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各种权益。在建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组织机构时,应当注重以下原则:设置专业化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立职业化的未成年人保护人才队伍、实现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常规化运行。其二,建立和发展未成年人的司法体系。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保护未成年人、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出发,应当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如完善少年法庭建设等。其三,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缩小城乡收入差距,重视农村经济发展。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平衡社会结构,是减少农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途径。[5]

(二)重视家庭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其一,提高家长素质。未成年人犯罪与父母对子女教育的忽视或教育方式不得当有重要关系。因此,应当提高家长素质。可以通过开办家长学校的方式向家长传播现代教育理念;可以通过立法强化家长责任意识,监控家长的心理健康状况。其二,提高家庭结构素质。未成年人犯罪中单亲家庭、隔代教育的比例最高,这反映了家庭结构偏差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因此,良好的家庭环境、较好的经济状况等对于维持良好的家庭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其三,加强科学教育。科学的教育方法能够更好地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因此,应当坚持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教育理念。如兼顾智力教育与德育教育,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教育方法科学、适当等。[6]

(三)加强学校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阶段起着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的学校教育依然倾向于应试教育,因此,要加强学校教育。[7]其一,应当改变应试教育模式,切实推行素质教育。在学校教育中,注重培养学生多方面的素质及能力,包括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加强性道德教育,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等。其二,应当坚持无差别的学校教育,学校教育应当面向全体学生,而不只是面向少数优生。其三,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师风、师德教育,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其四,优化学校环境,缔造优雅、安全、积极向上的学校环境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净化学校环境以及学校周边环境,为学生创造一个优雅的学校环境尤为重要。[8]

(四)充实和完善社区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的最终目标是帮助被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探索多样化的矫正办法,确保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目前对刑罚社区矫正的试点情况看,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心理矫正方法的根本属性被忽视,因而难以获得较高水平的教育、矫正效果。[9]

社区矫正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情节的轻重、主观恶性程度,构建适合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完整的体系,如以教育性、非监管性为主的社区服务、赔礼道歉等,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的定期报告、心理治疗和职业培训等。社区矫正项目并不是固定的,不断完善和增设项目,并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况来自由选择,起到矫正的目的。[10]

猜你喜欢
矫正犯罪社区
3D打印社区
在社区推行“互助式”治理
Televisions
“体态矫正”到底是什么?
矫正牙齿,不只是为了美
什么是犯罪?
重新检视犯罪中止
矫正牙齿,现在开始也不迟
改良横切法内眦赘皮矫正联合重睑术
“犯罪”种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