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片面共犯的否定及片面行为的责任认定

2021-11-24 19:59宋亚静
法制博览 2021年36期
关键词:片面共犯定罪

宋亚静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社科教学部,江苏 南通 226011)

一、片面共犯的属性分析

我国自20世纪中叶以来对有关片面共犯的问题就已经开始了探讨,但是对于该问题的认识却不够深入,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学界对片面共犯的问题依然争议很大,致使司法实践中对片面行为的处理也存在较大差异。不断深化和加强对片面共犯的研究,对于促进我国刑法理论特别是共同犯罪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认识都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关于片面共犯是否成立,主要有行为共同说和犯罪共同说的争论。行为共同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各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分别实现其本人的犯罪意图,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1]犯罪共同说认为犯罪实质上是对法益的侵害,没有共同犯意的片面行为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即片面共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之间要有相互的犯罪意思联络实施的犯罪,片面共犯即片面的共同犯罪,意指单方面的共同犯罪。本文持犯罪共同说的观点认为片面共犯不能成立,因为把没有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片面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是与共同犯罪所要求的各行为人之间要有共同的犯意相矛盾,该片面行为只不过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而已。

二、片面共犯否定的依据

(一)片面共犯否定的理论依据

首先,片面共犯超出了人们语义理解的可能性。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片面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客观的存在是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对于这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要求我们在思想意识中要对它作出正确的客观反映。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之间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各行为人之间要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联络,只有这样才可以符合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的要求,也才能符合国民对“共同”的认识和理解,而不至于超出人们语义理解的可能性。“片面,是侧于单方面的意思,是与全面对立的。”[2]如果承认片面共犯,那么就等于承认了一个人以其单方面的意思就可以与他人之间成立所谓的“共同”,而这与一般民众对“共同”的理解是大相径庭的,超出了人们语义理解的可能性难以为人们所接受。其次,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的犯意。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行为人,各行为人之间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和故意。各行为人之间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应是以客观的犯罪事实为基础,即共犯是二行为人以上共同犯一罪的情形。但是,各行为人之间要有不一样的犯罪事实或者是存在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依据犯罪共同说看来,只有各个行为人之间共同实施一个特定的犯罪才是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说严格地明确了成立共同犯罪要二行为人以上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二行为人以上对同一犯罪要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两个以上行为人之间成立共同犯罪要有共同的犯意。从犯罪共同说的角度分析,由于片面共犯的各行为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意思,各行为人之间缺少犯意联络,片面共犯不能成立。行为共同说认为犯罪是罪犯主观恶性的表现,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各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使各行为人分别实现了其本人的犯罪意图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在行为共同说看来片面共犯是可以成立的。虽然行为共同说关于片面共犯的理解对于确定共同犯罪的范围以及推动共同犯罪理论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应看到行为共同说的缺陷。行为共同说以主观主义为立场扩大了成立共同犯罪的范围,只要求两个以上行为人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便可成立共同犯罪,该种理解并不一定科学,不能简单的以此为据便认定片面共犯的成立。最后,片面共犯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罪犯的定罪量刑必须要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主观上要有实施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二者缺一不可。虽然片面共犯各行为人有共同的行为,但各行为人之间却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缺乏相应的犯意联络,片面共犯主观上不能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不符合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片面共犯不能成立。

(二)片面共犯否定的法律依据

首先,要正确认识国外刑法关于片面共犯的规定。关于片面共犯在国外确实存在有关的立法规定,例如《泰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与德日的共同犯罪理论有所不同,我国认为过失的共同犯罪不能成立,在国外却有很多学者认为可以成立。我们应当准确地认识国外刑法对片面共犯的立法规定,不应机械地套用外国的立法、仿照外国的立法规定。而且,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关于片面共犯能否成立,本身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把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也只是为了方便处理案件,其本质上片面共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只是立法上将其视为共犯,属于一种法律拟制。其次,我国《刑法》中未规定片面共犯。我国《刑法》规定构成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只有各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才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由于片面共犯中各行为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在我国刑法中不能认定片面共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另外,有学者认为片面共犯只是缺乏行为人之间的“相互意思联络”,而主张片面共犯的成立。但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诉讼中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考虑,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存有争议的方面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因此,不能因为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共同犯罪需要各行为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就直接推定缺乏意思联络的各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是属于我国刑法中的共同故意,而将行为人入罪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所以片面共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要求,片面共犯不能成立。

(三)片面共犯否定的现实依据

关于片面共犯能否成立的争论,其意义不在于片面共犯能否本身成立,而是对于这些客观存在的片面实行行为、片面帮助行为、片面组织行为以及片面的教唆行为如何定罪量刑,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一种理论参考。关于片面共犯理论研究的落脚点也在于如何良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大量片面行为。有些学者认为,如果机械地以行为人之间没有“相互意思联络”为由否认片面共犯的成立,那么就不能很好地对片面共犯者进行处理也甚至会发生定性的错误。例如,某甲追杀某乙,且乙又与丙有仇,于是丙便暗中设置障碍,致使甲杀死乙。若否定片面共犯的成立,便无法对丙进行处罚。但是,此观点却有待商榷,因为如果丙也想杀死某乙,那么丙在主观上就有了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所实施的帮助行为也属于一种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那么对于丙就可以认定其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在结合其作用的大小,参照共同犯罪中对行为人的处罚原则对丙进行量刑依然可以对其罚当其罪实现罪刑相适应。还有学者认为,“不承认片面共犯的成立,会放纵犯罪和不能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3]但是,仅仅因为对实施帮助行为或教唆行为的人就直接以正犯论处,显然不符合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

三、片面行为的责任认定

(一)片面实行行为的责任认定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片面的实行行为,不管是否认定成立片面共犯都可以很好地解决片面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各行为人互相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片面的实行行为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就可以了。”[4]例如,某甲与某乙有仇,某甲欲杀害某乙,因此某甲便在某乙喝的水中投了毒药。正在这个时候,丙发现甲在水中投毒,但是毒药剂量却不能使乙死亡,于是就在水中加了同类的毒药,结果导致乙死亡。在上述案例中,某丙属于典型的片面实行行为,某丙想杀死乙,并实施了投放毒药的行为,共同与甲一起毒死了乙,但是某甲对某丙的行为却毫不知情。如果认为某甲与某丙成立片面共犯,直接按照某甲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他们进行定罪量刑就可以了。但是,由于某甲和某丙缺少犯罪意思的联络且某丙是在利用某甲的犯罪行为来实现其自身的犯罪目的,与利用其他的犯罪工具和别人的力量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没有任何区别。因此,没有必要承认其为片面共犯,并且在此案例中由于某甲和某丙主观上有杀死某乙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所以只需对某甲和某丙分别直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即可。

(二)片面组织行为的责任认定

司法实践中在一些有组织的犯罪过程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往往是通过非常隐秘而又极为复杂的方式发布命令的,那么在实行行为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行为人暗中策划、指挥实行行为人的情形也是极为普遍的。例如,在某些不法的传销活动中,该活动的组织者利用人员对他们的传销活动进行宣传,并且以一些极为隐蔽的方式在这些宣传的资料中穿插了一些危害社会的内容。但是,宣传人对于这些危害行为并不知情,在此种情况下组织者有实施危害行为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所以对于组织者应以其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对组织者以其组织的犯罪定罪量刑。但是,由于被组织者对于组织者的犯罪意图毫不知情,因此对被组织者的处理应根据其对所实行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否有错误的认识,分别以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定罪量刑,而对于这些行为人的量刑只需参考共同犯罪中对类似行为人的量刑即可,如果这些行为人既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也没有过失则难以成立犯罪。

(三)片面教唆行为的责任认定

片面教唆行为是指在有关的教唆犯罪中,被教唆人对于教唆犯所教唆的罪并不知情只有其本身才知道。例如,甲和乙有仇,甲看到乙发财致富了就非常嫉妒,后来甲见某丙无所事事、又极为贪财。于是,甲故意当着丙的面与他闲聊发财之事,并说“要发财其实并不难,只要绑架一个有钱人的儿子要些钱就可以了,某乙不就是很有钱并且只有一个独生子吗?”结果,丙听过甲的话以后,果真萌生了此念头,随后便绑架了乙的儿子丁,向乙勒索钱财100万。在此案例中,甲具有教唆的故意间接地实施了教唆行为,并最终达到了其所希望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甲应为教唆犯,丙并不知情却实施了具体的危害行为应为实行犯,甲和丙都构成绑架罪。虽然甲和丙不能成立片面共犯,但他们却可以单独的构成绑架罪,在量刑时可以参照共同犯罪中对行为人的处理原则,依据甲和丙的犯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因此,对于片面的教唆行为可以对教唆者以其被教唆之罪进行定罪处罚,被教唆者以其实际实行之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对于教唆者和被教唆者的刑事责任以其实际作用的大小,可以参照共同犯罪中对其共犯行为人的处理原则进行量刑。

(四)片面帮助行为的责任认定

片面帮助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其另一方的帮助行为并不知情。例如,某甲与某丙系邻居平日素来不和,一日得知乙想去丙家盗窃,于是利用与丙的邻里关系,便到丙家将门锁弄坏,但丙对此却不知情,从而使乙到丙家顺利地实施了盗窃。在上述案例中甲和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甲和乙之间不能成立片面共犯。在此案例中,由于甲仅仅有使丙家中失窃的故意,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故意,所以不能认定甲构成盗窃罪。并且,甲这种欲使丙家财产失窃的意图也不符合故意毁坏财产罪破坏财物性能的主观故意,所以对某甲的这种主观意图难以认定其构成犯罪。但是,甲故意毁坏门锁的行为却属于一种破坏财物的行为,并且在主观上知道也应当知道到其所实施的破坏行为可能导致财物受到损害。如果该门锁的价值较大那么就可以认定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该门锁的价值较小那么只能认定甲的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再试举一例,如甲想杀死乙,甲拿刀追杀乙,乙逃跑,甲追赶。恰在此时,与乙有仇的丙也想杀死乙,于是丙便在乙的不注意下绊倒了乙,结果甲追上乙并杀死了乙。在此案例中,由于丙在主观上想杀死乙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结果乙死了,那么对于甲和丙都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关于甲和丙的刑事责任应按照其所实施行为的作用大小,参照共同犯罪中对于共犯的处罚原则进行量刑。因此,对于片面帮助行为如果片面帮助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实行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在同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之内,那么帮助者和实行者就可以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构罪,对于二者的量刑可以参照共同犯罪中对于共犯的处罚原则。但是,如果片面帮助行为人和实行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图不同,那么帮助者和实行者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就不能构罪需要对片面帮助者的行为进行具体评价,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需要按照其他的具体行为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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