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资金归集管理涉税问题探讨

2021-11-24 19:00:32童福兵
活力 2021年10期
关键词:款项利息集团公司

童福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财政局[资金结算中心],乌鲁木齐 830000)

引 言

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一些大规模的公司通过建立集团化的运营模式不断加强自身的经营发展优势。针对统管的集团公司资金池,在进行账目的存借转款过程当中,必须要考虑到账目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利息和税务支出问题,尽量减少可规避的税务支出内容,遵从银保监会的协议要求进行统筹规划,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并结合内部管理的方式强化资金的流转效率,使集团公司对资金池能够形成良好的流动化管理,不断促进集团企业形成稳定的经营发展态势。

一、集团资金池的运行模式

(一)集团结算管理

在企业进行集团化发展的过程中,所形成资金池体量也在不断增大,可以通过建立结算中心的工作模式来加强内部的资金存借流转,使财务管理工作更加集中。集团公司在构建内部结算中心时必须要严格遵从银保监会的工作流程要求,以独立的方式进行归结与统筹,必须要保证工作的合规合法。由于结算中心是属于集团公司内部的一种金融管理机构,对于资金池内的流转借存等都能实现全权把控,并在资金限制时对其进行合理利用,使资金池不断获益实现扩大,在下属分公司需要使用时,可以通过银行转拨的方式对其进行借贷结算,且借贷利息和活期利息的差额是结算中心的基本收入组成。

(二)企业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的资金池运行模式可以和一些商业银行的款项借贷进行类似化,是一种专门为集团内部的下属公司进行款项信贷的管理方式。财务管理的运营较集中化的结算中心更加自由灵活,不同的下属公司在进行款项使用时都可以通过其各有账户进行存入和支取,在实际使用时,通过独立的内部财务管理方式对账目款项进行结算,并将存入的款项利息作为财务管理运营的主要资金来源,可以实现集团化公司的资金池管理需求。下属分公司需要存款或借贷时,由总公司的财务管理向其发放专属的口令,更有利于保障资金室内账款的安全,也可以根据不同的口令追溯到每一个下属分公司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二、资金池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项风险

(一)存款利息增值

在企业的资金池内存贮的资金体量较大,而通过和银行联合的方式是可以将这些资金进行活期存款来实现利息收入的,但对于这部分庞大基数下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在营业税的缴纳判定中也有不同的观点。部分专家按照金融保险行业中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来判断利息的税种归属,即不同分公司的集团化管理模式,仅从资金的使用方式上来判断,集团公司和其下属分公司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资金借贷流转,这部分款项应划归在营业额当中,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款缴纳;而另一部分专家是从集团化公司本身的运行特点来看的,即这部分资金池和其下属分公司之间的资金流转仅属于内部管理和使用,并不存在金融管理当中的借贷,也不需要进行营业税的交纳。许多企业在进行年度税务申报时,会更倾向于后者的理解模式,但是很可能会因此而产生营业税交纳的避税风险。

(二)借款利息缴税

由于集团化公司规模整体较大,且属于统一管理的模式,其内部下属企业产生的借贷行为可以划归为拆借管理的范畴,从这一思路出发,能够更好地规避税法当中禁止企业之间出现借贷的要求,在对产生的借款利息处理时,灵活度也明显提升。必须要做好风险的合理规避,从企业拆借的过程中来看,所有的贷款利息都属于企业的实际收入所得,即这部分借款利息是需要按照企业的经营进行税款交纳的。结算中心在运营的过程中是完全隶属于集团公司内部的一种管理方式,而将其作为借贷的主体方和税法要求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违背,必须要选择更具独立性的观摩方式进行风险规避,许多企业都会成立对应的财务公司来削减资金池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利息税险。通过比较能够明显发现,结算中心模式与总集团公司之间的独立性偏弱,是会产生利息税务风险的。

(三)借款利息扣除

提前从借贷当中扣除对应的利息占比,可以减少后续资金处理中产生的各项利率问题,是避税运用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模式。按照税法的相关要求,这种扣除方式也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够予以施行,即采取独立管理的模式。但是从目前我国的企业经营来看,不同的集团公司资金池管理模式在独立性上有明显的差别,内部结算是不能直接进行扣除手续办理的,必须要与独立的金融管理合作才能够灵活调控利息数额。从银保监会的工作流程来看,对于企业内部自己的税务发票是不予认可的,而由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款项借贷进行利息发票开具时,就会直接纳入利息收入当中,依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

三、税收风险管控措施

(一)财务公司管理

通过上述分析能够明显发现,集团公司在进行资金池的统一管理和下属分公司的贷款应用过程时存在利息和缴税的风险,会造成公司账目的额外支出,必须要运用有效的管理方式对税收风险进行合理控制,切实维护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在税务风险分析中发现,财务公司是一种更具独立性的运营模式,在介入集团公司资金池的管理过程时,能够更好地规避一些涉税风险,但同时其工作量也会明显增大,需要按照规范的审批流程要求完成工作。由于财务公司的成立要求偏高,对于部分规模不能达标的集团公司来说,也可以考虑收购、合作等方式进行合理避税,减轻企业运营中的税务压力。

(二)税前利息扣除

在集团企业进行资金池款项借贷的过程中,可以按照税收政策通知的要求,以交易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扣除方式提前将产生的利息税款进行扣除,有效减少了和下属公司在进行大体量的资金借贷转账过程中产生的利息税。在对该项规定的运用过程中,还需要遵守相应的范围限制,即当集团公司内部存在境外注册的情况时,不能通过提前扣除利息税款来实现避税。为确保集团公司对该法规的合理运用,需要保存好交易证明作为扣税证据,且实际扣除比例要在企业税负限定的范围内。

(三)套用统借统还

在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款项的支出管理,是有严格的规范流程要求的,利率的制定和收取也是一个独立的运用模式,集团企业的内部结算可以依托银行机构来完成资金池的管理和税险的规避。在统借统还的经营应用过程中,需要由内部向管理部门发出申请,经过评判审批后才能进行支付。在这个过程中,引入了资金的分拨和审批环节,而审批层级来取得利息更有利于提前将支出扣除或收取,减少了后续的税款计算,更好地排除了内部结算所带来的影响和限制,是内部结算模式应用中的一种重要调控思路。

结 语

总之,在集团公司进行资金池统管的过程中,会因为账目收转产生不同的利息和税务,可按照存借款等不同的类型进行区分,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也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税种规划处理。由于资金池的整体金额较大,在其流转、存借的过程中会产生许多利息和税收,必须严格遵从政策管理的要求,实现有效管控,选择对应模式强化资金管理的简洁性。集团公司也可以选择先行扣除利息的方式进行资金管理,减少支出过程中产生的利息税务风险,不断优化企业经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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