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红权 刘仁艳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1970年以来,金融创新如火如荼,不断催生出新的金融产品及新的金融技术,形成一个崭新的全球性金融市场,促进全球经济飞速发展。然而金融创新具有两面性,存在许多负面影响。2007年,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拍拍贷)成立,作为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其他传统金融行业不同,其客户主要集中在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因此,P2P行业逐渐发展起来,2014年开始进入野蛮扩张期,平台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但在疯狂发展过程中,一部分P2P平台开始不满足现状,从原本的信息中介逐步异化为信用中介,积累了大量风险问题,导致从2015年起,平台接连出现暴力催债、“爆雷”跑路等事件,成为公众眼中的一场骗局、一种欺诈行为。2020年11月中旬,这场历经十三年兴衰的金融创新完全归零,P2P在历史舞台上谢幕了。
P2P网贷平台是金融顺应时代发展创新的结果,为何步入歧途,仅仅13年就溃败消失?这对我国金融创新有何启示?本文通过研究P2P发展历程,分析其步入歧途的原因,得出启示,对我国的金融创新之路提供借鉴。
国内外对P2P网贷行业相关研究较多,主要是关于P2P网络借贷风险控制和监管两方面。
利奈塔尔(Linetal)(2009)通过研究发现,考察借款人的网络社交关系对于降低贷款违约率具有重大意义。Xiang-Rong Wang、Hui-Zi Ma(2016)研究了P2P网贷平台的信用风险后得出结论,P2P网贷平台的审计机制会对其信用水平造成影响。李越冬和李灏来(2016)认为,应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才能有效监控互联网金融风险。卢馨、李慧敏(2015)认为,P2P网贷平台必须对信用风险、监管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才能实现长远发展。王德、李建军(2021)从平台经营模式角度分析后认为,P2P平台在缺乏监管的市场化竞争中,筹资成本过高引发平台利率风险。
埃里克(Eric)(2014)分析了P2P网贷的起源、风险,认为应该通过多机构监管P2P网贷。黄震(2014)通过对比其他发达国家对P2P平台的监管体制,认为我国应加强统合监管和功能监管,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王剑锋(2016)认为,在P2P行业监管方面,我国有关部门应根据国情合理制定监管政策,不能盲目照搬,更重要的是应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与P2P平台相连接,促进中国式P2P的良性发展。朱紫涵、余涛(2020)认为,P2P网贷监管机制应当融入放任主义和管制主义的合理要素,也就是说监管不应过严,也不应过松。
综上所述,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P2P平台的风险,认为应该加强对P2P平台的监管,完善监管协调机制。本文在此研究基础上,以P2P平台发展为主线,分析了P2P平台溃败消失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
1974年,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提出了小额借贷的概念,随即在全国范围内迅速传播并快速发展。P2P网络借贷,是在小额借贷的基础上,创新性的将其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信贷活动的新型金融借贷模式。对贷款人来说,相比银行储蓄,这显然是一种提高收益率的投资行为,同时对借款方来说,其也增加了其筹措资金的途径。
P2P网络借贷的一般运作模式如下:第一,借款者和贷款者在平台上注册,成为平台用户;第二,借款者在平台申请贷款,提交信用资料,平台审核通过后发布其详细信息;第三,贷款者参与竞标;第四,待融资期结束后,如果投标资金总额达到了其借款者的要求,则交易达成,平台生成电子借据,收取手续费,借款人到期还款。
P2P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兴起后共历经三个阶段。2007年至2013年是其发展的起步期,平台数量及规模和参与人数相对稳定提升,大部分投资者处于观望状态。2014年至2015年是其发展的野蛮扩张期,正常在营平台在2015年底达到历史峰值。2016年至今是其发展的整顿清退期。
2007年6月,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随后又有宜人贷、陆金所等陆续成立,自此P2P行业开始缓慢发展,正式进驻中国市场。2005年至2013年期间,P2P网贷平台数量非常少。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发展,从2009年的9家增长到了2013年的523家,成交量也从0.1亿元增长到104.13亿元。
从2014年到2015年,P2P借贷行业进入野蛮扩张期。P2P平台的数量迅速增加,到2015年底达到3 858个,平台成交量突破1万亿元。与此同时,平台开始出现大量问题。截至2015年9月底,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 031个,占P2P平台总数的30 %。2015年7月,优易网案以集资诈骗罪判决,被视为对P2P行业的警醒,有助于净化P2P行业。自此,P2P网络借贷开始受到监管。2015年12月,e租宝深圳分公司被侦查,随后其在全国各地的分公司相继出事,总受害人数高达90万,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极大轰动,大大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致使投资人争先恐后地退出,直接推动了政府部门对P2P行业的严格监管,行业开始进入整顿清退期。四个方向,即消费金融、助贷、小贷、综合理财平台模式,如表1所示。
然而,P2P平台完成转型并不简单。一是转型门槛高,二是存量消化难,三是转型后限制较多。伴随着监管趋严、转型艰难,P2P行业历经13年的兴衰,于2020年11月中旬完全清零,正式落幕。
1.政府监管
整顿清退期主要是从2016年开始,直至清退为零。这一阶段,政府监管政策加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文件,态度从认可到以清退为主。2017年,银监会接连出台了P2P网贷行业政策,其中,银行存管、备案登记、信息披露三项合规政策,形成了网贷行业“1+3”(一法三指引)体系。同年12月,全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2018年4月底前提交辖区内主要P2P机构备案。随着全国各地政策的密集出台,P2P行业问题平台不断退出,行业逐渐衰落。2019年,P2P行业面临更大挑战,《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175号文》)下发,这是第一次提出以机构退出为主,要求监管部门对未严格合规经营的P2P平台引导退出,加大整治力度、加快整改速度。
2.P2P“爆雷”
随着政府监管趋严,P2P平台频繁“爆雷”。2016年5月20日,e速贷平台被查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引起巨大反响。2017年8月,全国多地用户反映酷骑单车押金难退,离职员工表示,这是因为酷骑单车与P2P诚信贷合作集资,盲目投放单车,造成持续亏损。2017年9月22日,酷骑单车跑路、诚信贷平台“爆雷”。2018年6月16日,唐小僧平台“爆雷”。2018年6月21日,联璧金融无法按期兑付,被立案处理。2018年7月14日,投之家平台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立案侦查。2019年3月28日,团贷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微贷网、小牛在线、随手记、积木盒子……2020年,上千家网贷公司“爆雷”失联。
在《175号文》出台后,监管部门开始引导网贷平台退出和转型,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不断下降。截至2019年1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343家,同比下降66 %,其中问题平台为222家,占比达到65 %。
3.P2P转型
随着我国P2P行业监管从宽松到趋严再到清退,P2P平台不得不寻求转型。目前来看,国内P2P平台转型主要有
1.监管滞后
P2P行业作为新型的借贷模式产生时,由于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持宽容和鼓励态度,监管处于空白状态,对于P2P平台的性质、监管机构、监管内容并未做出规定,此时,许多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诈骗、非法集资,大量的P2P平台出现然后“爆雷”消失。直到2015年7月,文件才明确银监会作为P2P行业的监管机构,而从2007年到2015年长达8年的时间,P2P行业已经存在大量问题,大部分平台不合规,在这种环境下监管政策形同虚设。监管的滞后使得P2P行业野蛮生长,整个体系脆弱不堪。
2.监管过严
“治乱世用重锤”,在P2P行业乱象频出之时,严监管政策能够有效控制行业风险,但也抑制了行业的发展。一是监管规则不当。监管政策将P2P平台界定为信息中介,但大部分平台已经异化为信用中介,并不符合标准,只能面临转型或清退。二是监管行动粗暴。在监管过程中,部分监管部门并没有严格按照法规来分类施策,而是把有问题的平台均强制查封、定罪处罚,严重打击了P2P网贷平台的生存和发展。
3.监管不协调
我国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前后期政策不协调,差异过大。2015年,我国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宽松,一时间,P2P行业蓬勃发展,大量人员进入P2P行业,平台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诈骗、非法集资等乱象丛生,导致“爆雷潮”的出现。此时,监管政策从开始的认可转变为以清退为主,猛烈整顿P2P市场,大量平台被迫清退,爆发“清退潮”。监管政策的两极分化,导致P2P行业发展过程中两个阶段的“爆雷潮”和“清退潮”,使得行业发展动荡,加速了P2P行业的消失。
1.信用风险
在发展过程中,大部分P2P平台不再满足于中介的身份,开始以自行担保的方式承诺刚性兑付,拆标打包,实现借短贷长、期限错配。但P2P平台异化后,承担了资产端信用风险,随着经济的下行,大量借款人或借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款,大量债权违约,同时平台自己投资的企业也亏损严重,新增资金难以流入,造成流动性缺乏,此时平台兑付困难,从而导致“爆雷”。
2.专业技术和金融人才不足
P2P平台人员大部分都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没有从事金融工作的背景,并不能识别控制网贷风险。这意味着一旦出现复杂性和专业性问题,大部分平台人员根本无法应对,容易陷入风险无法防范、问题无法解决的尴尬境地。
3.P2P大数据风控效果较差
中国信用系统并不完善,P2P平台很难获取借款人的收入、信贷记录等核心信用数据,而是通过收集借款人的社交信息、交易信息等非信用数据来进行风控,导致P2P平台的大数据风控效果较差,并不能有效应对网贷风险。
P2P借贷平台中的借款人通常是缺乏抵押物和信用担保,被银行等机构拒绝的群体,准入门槛相对较低。面对这一情况,平台不得不收取较高的利率来弥补信用风险或违约风险。同时,借款人为了筹集资金,可能会遮掩一些不利信息,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审查存在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违约风险。
P2P网贷平台已经谢幕成为过去式,但在其发展过程中,曾一度成为“乱象”“骗局”的代名词,让人们对我国金融创新存在诸多疑虑,不知是否还要做金融创新,如何才能做好。对于这些疑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创新要进行,但不能偏离实体经济,必须围绕实体经济的发展,进行有针对性的扎实创新。从P2P平台整个13年的发展史中,暴露出我国法律监管层面的不足、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及投资人素质低下等问题,由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在金融创新初期阶段,我们无法获知这种金融创新是否可以为市场带来积极的正效应,无法确定其优势与劣势,也很难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因此,互联网金融创新不能是爆发式的野蛮创新,而应稳步小走进行创新,先选取小部分范围作为试点,建立监管沙盒,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间的关系,合格后再大力推广进入市场。
简单的“互联网+金融”或者“金融+互联网”,并不能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创新,一些P2P网贷平台就是简单的小贷公司加上互联网平台,没有资金实力做大数据风控,只能通过收集信用人的社交状况等非直接信用资料,造成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道德风险巨大。因此,加强大数据信息的基础建设,如数据的管理、开发、共享、安全等,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有效推动金融创新的发展,加快金融创新步伐。
P2P平台的出现到溃败足以让我们明白,新事物的产生必然可以为社会发展带来新生,但生命力的长短更取决于牢固的起点。我国政府和各监管部门应该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去应对新生事物的产生,改变固有思维,走出传统的监管思维模式,树立前瞻性监管理念,对金融创新进行预防式监管。在鼓励发展的同时,更应拥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出预测和提前防范的前瞻性意识,化被动防守为主动防范,避免金融创新走上歧途。
在P2P监管过程中,监管制度过严限制打击了P2P行业的发展。由此看出,为了发展金融创新,监管部门应保持一定的容忍度,不能一味地以防范风险为由对新兴行业进行过多管制和束缚。
P2P网贷平台之所以野蛮扩张,主要是因为刚开始时未明确其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因此,在一种全新金融产品出现时,需要尽快明确监管单位及其监管职责。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多个行业和市场,因此在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领域作用的同时,还应加强监管单位间的沟通与合作,避免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不足,信用体系并不完善,同时P2P平台未被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适用范围,导致P2P平台很难获得借款人的核心信用数据,大数据风控系统薄弱,这也是P2P平台“爆雷”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走好创新之路,应加强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健全失信惩罚机制,提高失信成本,对失信行为进行严惩,使信用成为人们日常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相关金融机构及地方政府可以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除开展宣讲会之外,还可在各地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融资查询站点,方便投资者查询各类政府机构发布的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等信息,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降低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