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感染旅客对邮轮承运人索赔相关法律问题

2021-11-24 18:56:55薛兰心华东政法大学
珠江水运 2021年10期
关键词:管辖权承运人嘉年华

◎薛兰心 华东政法大学

1.邮轮乘客索赔的管辖法院选择

为了使国际邮轮旅游纠纷的法律后果可预期化,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已经成为国际邮轮船票合同必不可少的条款,且大多数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如“钻石公主”号事件中,嘉年华集团官网的《邮轮票务合同》中第13条即为关于管辖权、索赔期限和适用法律的约定,其内容为:在基于本合同或该邮轮引起的旅客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的情形下,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一般适用美国法。

1.1 侵权之诉能否适用协议管辖

国际民商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已发生或可能会发生的涉外民商事争议,交付某国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制度。(李双元:《国际私法》,北京人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8页。)若旅客以侵权为由提起索赔诉讼,是否要受嘉年华集团官网提供的《邮轮票务合同》中管辖条款的拘束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在我国,协议管辖限于财产权益纠纷,而且受到严格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删除旧《民诉法》对涉外协议管辖的一些专门规定后,对于涉外协议管辖,适用国内协议管辖的规定。因此,对于“钻石公主”号乘客遭遇病毒感染引发人身侵权案件,我国法院不会根据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条款确定管辖权。

我国对协议管辖适用的限制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协议管辖制度,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诉讼所涉及的为非财产权的请求……不得成立管辖的合意。”该条同样将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限定在财产之诉中。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日本协议管辖制度源于德国,但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改造。(白绿铉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第36页。)日本《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当事人以第一审为限,可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第二款规定了本条前款的协议,如果不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诉讼,并且不是以书面形式进行协议的,则不产生其效力。据此可知,日本法律仅仅对协议管辖的审级和协议形式作了限制,故而,如果乘客选择在日本起诉,法院很可能会在受理侵权纠纷时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法院选择条款确定管辖。

美国的协议管辖制度相较于德国、日本而言,适用范围较广。Carnival Cruise Line Inc.v.Shute一案反映了美国最高法院的立场,本案原告Shute因滑倒在甲板上受伤,随后在华盛顿西区法院对船公司Carnival Cruise Line提起侵权之诉。Shute购买的船票上载明了:任何持船票的旅客都被认为接受旅行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包括同意产生于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都将由佛罗里达州的法院管辖。船公司因此抗辩称纠纷应按照船票条款由佛罗里达州的法院管辖。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船票中的法院选择条款是有效的,应该得到执行,第九上诉巡回法院拒绝执行该条款是错误的。(Stephen C Yeazell,6ed.,Civil Procedure,New York,Aspen Publishers,2004,p.141.)由该案可知,“钻石公主”号乘客若选择在美国起诉,美国法院会选择执行协议管辖条款而不因侵权或违约的诉由改变其态度。

1.2 《邮轮票务合同》的格式管辖条款效力

排他性管辖协议是指在合同或财产纠纷中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而排除其他具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阿瑟 冯迈伦:《国际私法中的司法管辖权之比较研宄》,李晶译,法律出版社2015版,第173页。)嘉年华集团官网提供的《邮轮票务合同》第13条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即属上述排他性管辖协议,这种协议由嘉年华公司单方制定,并提供给不特定的邮轮旅客。一方面,嘉年华公司可以更准确地估计其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另一方面,跨国索赔的旅客由于经济上处于弱势或者缺少经验和专业知识,在程序和实体上极可能得不到适当保护,而影响救济权利的实现。

各国法律均同意对于《邮轮票务合同》中影响旅客诉讼利益的重要条款,船公司有义务明确提醒当事人。在我国,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欧洲,Estasis Salotti di Colzani Aimo v.Ruwa Polsteimaschinen Grab H一案表明了欧盟法官审查格式管辖条款的态度是确认合同相对方对格式管辖条款内容明确知晓,不至在缔约过程中遗漏阅读该条款。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采用“合理通知标准”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具有可识别性,主要包括:字体大小和醒目程度,是否有显而易见的明确警示,以及条款是否易于条款相对方阅读。

嘉年华集团官网提供的《邮轮票务合同》开头用加粗字体提醒乘客注意第1、4和11至14条,条款中包含对乘客向嘉年华邮轮、船东、其代理人和雇员以及其他人提出索赔的权利的重要限制,包括法院选择、法律选择、提起诉讼的期限、仲裁等。但是此电子合同链接位于嘉年华官网最下方,且排列在“关于嘉年华”一栏诸多链接中间,故而,乘客购票前自发直接从官网获取合同的可能性较低。在这种情况下,旅客所持船票是否载有对此《邮轮票务合同》的文本提示,或嘉年华公司是否会以合理方式告知乘客该格式合同,是影响法院判断格式管辖条款是否符合前文所述“合理通知标准”的重要因素。

1.3 《雅典公约》和国内法中对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属地管辖原则主要以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与有关国家的地域联系作为划分诉讼管辖的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还规定了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调整海上旅客运输法律关系的公约是《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Athe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Their Luggage by Sea,1974)。《雅典公约》第17条对海上旅客运输纠纷的管辖权规定为:原告选择向下列公约缔约国内的法院提起,包括:(a)被告永久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地的法院,或(b)运输合同规定的起运地或目的地的法院,或(c)原告户籍地或永久居住地国的法院,但被告须在该国有营业所并受其管辖,或(d)运输合同订立地国的法院,但被告须在该国有营业所并受其管辖。公约对管辖权的约定体现了邮轮旅游所涉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尽管美国不是《雅典公约》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理,我们仍可以得出旅客至少可以在美国、日本和旅客所在国的法院起诉的结论。

对“钻石公主”号乘客而言,管辖权在整个索赔过程中都至关重要,关系着诉讼能否顺利开展,也影响到乘客及其家属的最终利益。《雅典公约》第17条起首明确给予原告择地诉讼的权利,提出索赔的乘客应当在诉讼成本、诉讼结果等因素中权衡以选择实现权利救济的最佳管辖法院。

2.邮轮乘客索赔的法律适用

2.1 适用美国法

按照嘉年华集团官网提供的《邮轮票务合同》,双方均同意旅客人身损害的索赔争议适用美国法律。尽管如前文所述,在不同国家起诉可能导致对《邮轮票务合同》所载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产生不同结果,但美国是邮轮船东嘉年华集团的住所地,美国法院极有可能受理旅客对“钻石公主”号承运人的索赔,并在诉讼中根据该《邮轮票务合同》选择适用美国法。如果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根据同样是对嘉年华公司起诉的2016年H.S.v.Carnival Corp.案的判决,在美国法下原告需要证明(1)被告保护原告使其免受损害的义务;(2)被告事实上违反上述义务;(3)原告的损害系由上述被告之违反造成;(4)原告的损失是客观事实。也即美国法下邮轮承运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过失责任,“钻石公主”号乘客需要证明嘉年华公司在新冠病毒传染过程中违反了谨慎义务。笔者未能获得船公司在航程中对乘客服务、保护和紧急处置的细节,但其相关措施和实施时间、是否造成救助的延误及救助方式是否不当是乘客索赔应当举证的内容。若按违约起诉,原告的举证负担减轻。需要注意的是,承运人的免责声明往往包含在船票的背面条款当中。尽管船公司和乘客个人缔结的免责格式条款效力有待法官裁量,但在诉讼中免责声明仍然常常成为船东抗辩的理由,给乘客索赔造成阻碍。

2.2 适用日本法

日本于2006年对《法例》内容进行重大修改形成《法律适用通则法》,规定侵权行为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但如果加害人不能预见损害结果在该地发生的,则应适用加害行为实施地法。但在“钻石公主”号事件中,传染病的感染、潜伏、爆发是长期的无表征的过程,对损害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认定存在困难。除了损害结果发生地作为一般原则外,《法律适用通则法》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一是当事人在同一法域具有惯常居所;二是合同和侵权的竞合,即该侵权内容为违反当事合同行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如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等)。因此事件中最有可能指向的是邮轮母港、主要航线以及多数乘客国籍所在——日本的法律。再者,根据世界范围内国际私法解决涉外侵权法律冲突的普遍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在“钻石公主”号事件中,疫情爆发后乘客却被要求在船上集体隔离时邮轮所停靠的日本横滨港则很有可能被认为是冲突法理论中的“与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

按照日本《商法典》,海上旅客运输准用一般旅客运输的规定,其第四编海商法编中第五百九十条“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表述为旅客运输人非证明自己或其使用人对运输并未疏忽,不得免除对旅客因运输而受损害的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在日本法下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本案承运人嘉年华公司需证明自己在航行期间对船上乘客人身权益、安全利益的保护已尽合理谨慎的义务,新冠病毒感染属于已合理注意也不能避免的情况。

2.3 适用雅典公约

原告所在国法院同样可以取得管辖权,比如中国或英国等国家。英国和中国等国家都加入了《雅典公约》,在可能适用英国法或者中国法作为准据法的情形下,旅客索赔将主要参考《雅典公约》中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作为依据。《雅典公约》与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内容大致相同,即对因旅客死亡或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且该损失是因承运人或其在受雇范围内行事的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致的,承运人负赔偿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旅客举证无疑是困难的,笔者认为,“钻石公主”号的乘客可以从嘉年华集团官网《邮轮票务合同》条款、在船期间承运人对病毒传染的通知和管控、船上医疗卫生保障条件、船员具体行为、船上集体隔离期间生活供给、同船乘客发布的资料和证言以及媒体相关报道等方面寻找证据来源。在主张承运人相关措施不合标准时,索赔旅客可援引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发布的《船舶卫生指南》、《船舶管理新冠肺炎患者/疫情操作注意事项(临时指南)》作为的参考。

3.结语

邮轮旅客的损害赔偿问题是关系到航运业能否良性发展的重大问题。邮轮旅客在遭受新冠病毒及次生损失后,理应得到及时和充分的权利救济。跨境邮轮旅游法律纠纷,因管辖权、法律适用、索赔期限、权利主张以及诉讼成本等诸多问题而成为旅客“短痛”后的“长痛”。本文就新冠疫情下对“钻石公主”号承运人索赔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从旅客角度梳理索赔思路以帮助旅客选择最佳途径获得赔偿。短期来看旅客寻求理想的损害赔偿会给邮轮企业带来经济负担,但从航运业健康发展来看,成熟而合理的索赔路径最终会增强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对邮轮运输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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