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机制优化研究
——以D省调研为基础

2021-11-24 17:19张震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证人

张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其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直接切中了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工作的关键性问题,为刑事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进一步提出,到2016年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明确和细化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和法庭调查等关键环节、关键事项的基本规程,致力于解决庭审虚化、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

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已进行了大量研究。为切实找准制约改革推进的问题,有必要选取相关法院,就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程中影响推进效果的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为深化改革举措、提升改革实效提供思路和借鉴。

一、刑事审判人员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认知情况

对D省三级法院进行调研所获得的数据可以体系性地反映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整体面貌。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对D省三级法院的50名经验丰富的刑事审判人员进行了面对面访谈或电话访谈,选取并观看了50个刑事案件的庭审录像。在选取访谈对象时,注重涵盖各个层级的法院、不同年龄段的法官,特别注意选取一些曾经审理过一些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法官。选取的50名受访对象,所在法院层级分布为:基层法院有30名,中级法院有10名,高级法院有10名;年龄段分布为:30-40岁有20名;40-50岁有20名;50-60岁有10名;受访对象中,刑庭庭长、副庭长有10名,审判长有10名,其他均具有5年以上审判经验,曾多次主持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庭审。从办案数量看,绝大多数受访对象办理案件300件以上。选取庭审录像时,也注重涵盖不同层级的法院,特别注意选择重大疑难复杂、多被告的案件。50个刑事案件的庭审录像的来源法院层级分布为:基层法院有30件,中级法院有10件,高级法院有10件。32件案件的被告人为2人以上。

关于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认知,通过调研发现,所有的受访者均表示,学习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也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宏观指向。当让受访者解释“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哪些具体要求”时,虽然受访者能回答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却表示并不能完全准确、全面地回答这一问题。当让受访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尝试回答上述问题时,90%以上的受访者能说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重视、加强庭审工作,通过庭审解决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等与法院审判工作紧密相关的问题,而对于审判之外的侦查、审查起诉等工作的具体要求,受访者理解得还不够全面,部分相关联的改革举措也不完全知悉。

当让受访者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行评价时,所有的受访者均表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件好事,并且有近一半以上的受访者表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消除当事人对法院的不信任、避免暗箱操作、增强当事人对判决的可接受性等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有80%的受访者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持积极乐观的态度;15%的受访者对改革的前景持审慎乐观的态度;5%的受访者对改革的成效相对谨慎,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办案的制度设置背景下,法院的审判权威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与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对于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三级法院法官由于所处的审判环境不同,关注的重点也不同。基层法院法官更关注具体的审判环境问题,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质量更为关注,提出的建议也偏重于规范和提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诉讼行为。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法官则将关注重心放在自身的审判程序改进方面,对于庭审实质化特别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以上调研情况表明,虽然司法人员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表示支持,也认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于提升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但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视角、全过程的理解还有待提升;对改革的前景总体乐观,但也指出了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制约因素和问题。结合这一总体上属于定性为主的调研,笔者进一步通过实地阅卷、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等形式对于刑事案件审判中面临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考察,总结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意见。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制约因素

通过观看庭审录像和深入分析、梳理对受访对象的访谈材料,发现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以审判为中心的意识有待加强

调研中,所有的受访者均表示,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意识有待加强,集中体现在公安机关有时未能完全按照审判标准收集、固定证据,检察机关在全面履行证据把关和补查补证义务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在部分基层法院审理的约10%左右的案件,在部分中级法院审理的15%左右的案件,或多或少存在证据问题,需要进一步补查补正。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特定类型的案件中,补查补证比率相对较高。实践中,对于法院的补查补正要求,个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够重视,导致审判人员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在极个别案件中,由于取证手段有限等因素的制约,法院无法有效完成补查补正工作,对案件顺利审理、提升案件审判质量造成了消极影响。

(二)审判对侦查和公诉的制约手段有限、实践效果有待优化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强调,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须发挥庭审对侦查、起诉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并指出可以通过全面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疑罪从无等手段,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引导、制约作用。

然而,部分受访者表示,目前审判对侦查、公诉的制约手段不仅太少,而且现有的制约手段适用范围太窄,一旦使用后果过于严厉,导致实践中审判难以有效制约和引导侦查、公诉。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的证据问题其实是证据瑕疵问题,且主要集中于量刑证据,不符合宣告无罪、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条件,无法通过宣告无罪、排除非法证据等方式制约和引导侦查、公诉。此外,因证据瑕疵可能产生的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对审判人员依法裁判也产生了一定压力。不希望仅仅因形式上的证据瑕疵放纵犯罪,因在客观上形成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引发的社会误解,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不满等,都会对审判人员的裁判活动产生影响。

(三)直接言词原则落实需要继续加强力度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强调,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须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调研发现,直接言词原则落实还不够有力,集中体现在,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出庭情况仍然不令人满意。证人庭前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情况说明取代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庭审中依然没有杜绝,影响了事实查明在法庭的实现。证人、鉴定人出庭率离理想状态还有差距,一方面是因为控辩双方尤其是控方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少,另一方面是因为法院批准证人、鉴定人的出庭申请少。调研样本中,证人、鉴定人出庭申请被法院批准的比例并不高。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申请,被法院以“没有必要”为由未予准许;其余案件由于证人联系不上、证人拒绝见审判人员、证人怕打击报复、证人表示可以电话了解有关情况但拒绝出庭作证等原因无法实现证人出庭。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受访者表示,侦查人员以工作忙为由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比较普遍。另外,二审开庭率不高,也是影响直接言词原则落实的一个重要因素。调研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中,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死刑、抗诉两类必须开庭的案件外,其余案件的二审开庭率相对较低。

(四)检察官履职能力有待提升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强调,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须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公诉人全面深入地讯问被告人,对审判人员全面了解案情,实现事实查明在法庭至关重要。然而,调研中,受访者表示在部分案件中,公诉人通过庭审讯问被告人并不能全面、完整地展示案件事实。主要原因在于,实践中,50%以上的应当详细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的案件,公诉人只对被告人进行了概括性讯问,问得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5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省略。此处所指的“应当详细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的案件”主要是被告人对有关事实情节予以否认的案件。在没有辩护人的案件中,有的公诉人仅讯问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不发问,个别甚至打断被告人说出对其有利的事实;有的公诉人的发问没有条理、缺乏逻辑性,无法让审判人员清晰了解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由于公诉人讯问不到位,导致实践中审判人员补充发问的比例较高。

公诉人的举证是否直观、全面、深入,直接影响事实查明在法庭的实现。调研中,所有的受访者表示,如果庭前不阅卷,仅靠庭审控方的举证,很难全面、准确、深入地掌握案件事实。主要原因是,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公诉人一般都是通过摘要性宣读书证的方式进行举证,较少对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体系性说明,导致审判人员无法仅通过庭审全面掌握案件事实;有的公诉人不能围绕控辩双方的争议问题重点出示证据,导致通过庭审查明争议事实的功能难以有效实现;有的公诉人举证“重定罪、轻量刑”、“重人身处罚、轻财产处理”,导致难以通过庭审全面查清量刑事实、涉案财物的相关事实。

公诉人逻辑性强、说理充分、论证有力的公诉意见,对辩护意见的正面、有针对性的回应,对于诉辩在法庭、裁判结论形成于法庭的实现至关重要。实践中,公诉意见逻辑性不强、说理不透,公诉人对辩护意见不予正面回应、回应缺乏针对性等问题仍然存在。即使审判长总结辩论焦点并要求控辩双方围绕焦点问题进行辩论,部分公诉人仍以“坚持以前的公诉意见”为说辞,没有进一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导致法庭辩论难以真正有效展开。

(五)刑事辩护质量还需提高

调研发现,在部分案件中,特别是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并未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在没有律师参与的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法律知识、取证能力有限,很难提出有利于己的证据、事实主张和辩护意见,难以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所要求的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在法庭。

调研还发现,在D省,律师刑事辩护质量不高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实践中,律师刑事辩护质量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因为律师没有刑事辩护经验或者经验少,不知道如何进行辩护;有些是因为律师责任心不强,庭前不阅卷,只是当庭简单发表看法;有些是因为律师不注重调查取证工作,导致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没有提出来;有些是因为律师的辩护意见缺乏证据支持,逻辑性不强、说理不够,影响了辩护意见的采纳。在案件中,审判人员通过阅卷、庭审发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但辩护律师却没有提出;在至少20%的案件中,审判人员通过阅卷发现了证据瑕疵,而辩护律师并未发现。

(六)审判人员的庭审驾驭能力尚待进一步提高

审判人员是庭审的主持者、引导者、裁决者。审判人员的庭审主持水平、引导能力、当庭裁决能力,对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在法庭、裁判结论形成于法庭的实现有重要影响。

调研发现,审判人员的当庭引导、裁决能力还有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实践中,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的能力还需进一步增强。控辩双方的举证、辩论重点不够突出,控辩双方各说各话的现象仍存在于一定数量的庭审之中,影响了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在法庭的实现。在调研的50件案件中,有10%左右的案件审判人员没有有效归纳出争议焦点,或者没有有效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实践中,审判人员的当庭裁决能力不足主要体现为当庭认证、当庭宣判的能力不足,影响了裁判结论形成于法庭的实现。对于控辩双方关于证据的争议,审判人员一般不进行当庭裁决,多以“法庭已听清楚,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予以回应,除一些简单的案件外,当庭宣判的案件数量还不是很多。

三、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指引与落实原则

针对调研发现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并重点通过直接言词原则这一庭审关键原则加以落实。

(一)直接言词原则作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重点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遵循诉讼规律、司法规律、法治规律的必然要求,是事关司法方式改进、职权配置优化的重大改革。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全面、深刻的认知,并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控辩审三方才可能深入践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各相关机关才会积极采取措施破解改革面临的各种难题。

事实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大讨论中,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就曾提出过“审判中心主义”“庭审中心主义”的改革目标。①参见孙长永:《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比如,当时曾提出过“证在法庭、辩在法庭、判在法庭”,努力让法庭成为诉讼程序的中心,让法官成为法庭的中心。在一段时间内,真正意义上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和实践样态并没有完全形成。有观点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实行全案卷宗移送制度。经验事实表明,这一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比如,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实行全案卷宗移送制度,但却几乎没有影响到审判的中心功能。全案案卷移送制度与审判中心实际上是可以并存的。确立并严格落实直接言词原则才是问题的关键。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要求

直接言词原则未得到全面落实,首要原因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全面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一方面,立法及司法解释并未确立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刚性规则以及违反规则的制裁措施。在部分国家,只要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就必须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条规定,只有同时符合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等三项条件,人民法院才应当通知证人出庭,而且证人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有同时符合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这两项条件,人民法院才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另一方面,立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全面确立刚性的二审开庭原则。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且二审实行全面审查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二审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然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确立刚性的二审开庭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3条的规定,除了人民检察院抗诉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外,对其他上诉案件是否开庭,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

如果说立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全面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是导致直接言词原则难以落实的先天性原因,那么相关配套机制不足,则是直接言词原则难以落实的后天性缺陷。虽然2012年、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解决证人、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比如规定了对证人的经济补助、证人保护制度以及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在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出庭难问题并未得到全面解决。究其原因,除了上面提到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审判人员拒绝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二审开庭提供了规范依据外,与确保证人、鉴定人出庭的配套机制不完善及尚未形成常态性的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二审开庭的诉讼传统也有重要的关系。同时,长期存在的“厌诉”“惧诉”“和为贵”等观念以及不愿得罪人的考虑,也阻碍了证人的出庭。

确保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从规范性层面全面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并确立违反直接言词原则的制裁措施;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细化确保证人、鉴定人出庭的配套机制,大力培育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司法文化,逐步推动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二审开庭的常态化,使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二审开庭成为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一种共识和自觉行动。

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机制优化建议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并非法院一家的事,需要各部门协同形成稳定的制度模式、操作机制。当前,应当从审判引导制约侦查、公诉,提升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审三方能力以及提升刑事法律援助质量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积极探索审判引导制约侦查、公诉的有效举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三机关之间或多或少存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公检法“各管一段”“各段继受配合”的多中心诉讼作业方式,①参见龙宗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并未形成侦查、公诉面向审判、服务审判的司法传统和有效措施。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迫切需要探索建立审判引导制约侦查、公诉的有效举措,推动形成侦查、公诉面向审判、服务审判的诉讼新常态。

当前,建立审判引导制约侦查、公诉的有效举措,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明确证据标准,并通过一定的方式让侦查、公诉部门明确知悉审判的证据标准,严格落实证据标准。实践中,审判阶段补查补证率高,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侦查、公诉机关对审判机关掌握的证据标准并不明晰,导致其并不知道应当收集哪些证据、证据收集的标准。进一步了解得知,侦查人员、公诉人对审判的证据标准并不明晰,有的是因为,本来审判的证据标准是明晰的,但侦查、公诉机关对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缺乏学习造成的,这可以通过进一步加强培训解决;有的则是因为审判的证据标准本身并不明晰造成的,这需要人民法院建立明晰的审判证据标准,并让侦查、公诉机关准确掌握审判的证据标准加以解决。

二是建立科学的“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公诉人员业绩考评机制。督促、倒逼侦查、公诉机关树立面向审判、服务审判的理念,仅靠建立明确的证据标准加以引导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公诉人员业绩考评机制。实践中,侦查、公诉人员对审判人员的补查补证要求消极对待,侦查人员不积极出庭履行作证义务,公诉人员庭审不积极履行举证责任,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除了宣告无罪等有限的情形,审判对侦查、公诉人员的业绩考评影响有限。所以,将侦查、公诉人员的业绩考核、能力评价、职务晋升,与其办理案件的审判结果及服务审判的情况相联系,建立科学的“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公诉人员业绩考评、能力评价机制,不失为强化公安、检察院以审判为中心的意识的有效举措。

(二)提升契合以审判为中心要求的控辩审三方能力

实现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要求控辩双方必须具备娴熟的交叉询问能力、精湛的当庭论辩能力,审判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当庭引导能力、当庭裁决能力。肇始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我国形成了较为显著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一方面,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处于主导地位,对被告人的讯问、举证等均由审判人员主导,公诉人、辩护人处于补充者的角色,导致公诉人、辩护人当庭讯问被告人、当庭举证的能力等未在实践中得以常态化锻炼;另一方面,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不够强,对审判人员当庭引导、当庭裁决要求不同,导致审判人员的相关能力等未在实践中得到锻炼。虽然1996年、2012年、2018年刑事诉讼法试图改变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明确了检察院的举证责任,但是实践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的实质性对抗还不够强,有时控辩双方各说各话、互不交叉,导致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能力、当庭举证能力,审判人员的当庭引导能力、裁决能力等不能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当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切实提升控辩审三方的能力。首先,将相关能力的培训作为当前控辩审三方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其次,教育、引导、督促控辩审三方自觉通过庭审实践锻炼提升相关能力;再次,通过组织观摩庭审,加强相关能力的庭审评查,组织遴选优秀刑事庭审录像供控辩审三方观摩学习等多种渠道,让控辩审三方自我对照检查,找准短板,有针对性的学习提高。

(三)切实提升刑事法律援助质量

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紧迫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长期以来,律师对刑事案件的参与率不高,是导致我国刑事庭审走形式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这一状况已有根本性改观。特别是近年来,全国各地大力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率获得了大幅提升。2021年8月通过的《法律援助法》,又进一步扩大了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应当说,律师参与率低,已不是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的核心因素,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已成为制约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方面,有必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首先,健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提供指引,并设立最低服务标准。其次,建立对刑事法律援助过程监督指导机制。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指定专人,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对律师开展刑事法律援助活动进行全程同步监督,对不当行为适时提醒,对律师的辩护适时提供业务指导,对不称职的法律援助律师及时予以更换。再次,建立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免费专业资源支持的机制。由法律援助中心雇佣专职或者兼职司法鉴定人、心理学家、会计、调查人员等专业力量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免费的咨询或者服务,协助法律援助律师进行有效辩护。最后,健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制。通过由经验丰富的律师评估、听取受援人意见、听取相关司法人员意见等方式,对刑事法律援助质量进行评估。对经评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视情不发或者减发法律援助补贴、限期参加学习培训、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法律援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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