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澍地
(中原工学院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7)
网络短视频的出现丰富了人们的闲暇时间,也吸引了许多受众群体,更成为了许多人的经济来源。然而,在网络短视频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当下,著作权侵权问题随之严重,在市场中随处可见侵权现象,如果不针对侵权问题严加管理,势必会在网络短视频领域掀起轩然大波。对短视频著作权予以保护不仅是维护著作权拥有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方法,更是规范和整治短视频市场的必要手段。
观察国内网络短视频市场不难发现,非常多的短视频都出现了雷同现象,而这类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可归纳为直接侵权范畴。直接侵权就是指在网络短视频制作或发布时违反了相关的明文规定内容,对著作权拥有者造成权利侵犯[1]。在市场中一些粉丝较多的短视频制作者非常容易被其他粉丝较少的制作者抄袭,导致市场中出现了许多雷同视频,甚至有时粉丝较多的制作者也会成为抄袭者。雷同短视频中的素材、剪辑效果等都有相似之处。当一个短视频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后,随后不久就会出现很多类似的视频,这种情况在现如今的短视频市场已经非常常见。就比如,在短视频界知名度较高的某酱,在没有红之前市场并没有出现太多类似风格的视频博主或视频,但在爆红之后就有非常多的创作者开始模仿这样的风格。开始通过变声器、情景剪辑等制作出和某酱风格一致的网络短视频。对于雷同事件,有的创作者认为只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在影视行业也有一些相似的案例,然而由于网络短视频的拍摄成本较低,著作权侵权起诉成本远远高出制作成本,使得许多权利拥有者很难维权。当发生侵权问题时,原制作者一般都会选择在账号上发布抄袭对比图文和讲解视频,侵权方如果发布了致歉声明此事就此了结,但如果抄袭方不愿承认,由于维权困难,原制作者的合法权益便无法得到维护。
混剪短视频也属于直接侵权范畴。在网络短视频发布之前,都会使用专门的软件进行剪辑,而在剪辑时也可能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混剪网络短视频中融入了各种各样的素材和剪辑效果,最终的成品和原视频有很大区别,这就使得即使存在抄袭问题也很难发现,这种行为在市场中也比较常见。比如,在2017年时就有一位影视解说视频创作者同时被多家公司起诉著作权侵权。由于在讲解视频的过程中在没有经过影视公司允许的前提下对盗版作品进行剪辑讲解,对影视方造成了利益损害。近两年来网络短视频领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影视作品解说制作者,虽然著作权侵权问题有所控制,但一旦出现混剪短视频对著作权拥有者造成的负面影响非常大。在法律认定上,对于混剪短视频造成的著作权纠纷情况重点在于视频中融入的素材内容是否是在经得允许的情况下合理使用的,如果未合理使用那么就可认定为产生了著作权侵权行为[2]。
在明确该行为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共同完成或者帮助、诱导他人完成侵权行为属于间接侵权范畴。和直接侵权相比,间接侵权的法律认定清晰度不及直接侵权,间接侵权行为引发的主要对象是短视频平台商。在网络短视频领域出现任何著作权侵权情况,基本上都会涉及第三方协助。而间接侵权的表现可以分成两种,第一种是和短视频制作方一同完成侵权行为,第二种则是对短视频制作者进行诱导和帮助,使其完成侵权行为。但无论哪种行为都已经涉及了著作权侵权法律界定,应得到相应的司法处置。我国关于网络传播间接责任的认定是从2006年开始的,在相关法律条例中对网络传播权的间接责任明确为辅助、教唆侵权等形式。而针对不同形式的间接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一律视为共同侵权依法处置。比如,在短视频制作者制作短视频时,平台商在明确制作者存在侵权行为后没有对其制止,反而为制作者提供相应的内容、资源信息服务就可视为间接侵权,需承担相应责任[3]。从当前短视频市场现状来看,有些短视频平台为了逃避间接侵权责任,在制作构成侵权纠纷的短视频时会与第三方共同合作,再由第三方完成短视频上传任务,有时也会假装成是自媒体上传的。但是我国在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认定标准上还比较模糊,这使得在司法实践时没有得到统一认定标准支持,进而导致网络短视频领域的侵权现象始终得不到彻底控制。
在国内的著作权法律条例中并没有针对雷同或混剪网络短视频侵权行为提出明确的规定,但网络短视频这一领域在形成后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这也对短视频制作提出了独创性基本要求。网络短视频数量十分多,每一个视频都有不一样的属性,因此表现出来的独创性也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对各视频的相似性进行判断时,应当比较相似程度高低,而比较的对象是原作品的独创部分,独创部分越多相似程度便越低,相反,独创部分越少相似程度便越高。我国著作权法律虽然对涉事对象的思想意识不予管控,但却十分关注表达。比如,两个网络短视频中的情节雷同度较高,就可能已经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又比如,短视频的风格、形式、语言等方面雷同度较高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4]。此外,也需明确认定模式,可以将抽象分离模式或者整体感官模式应用在司法实践当中。
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律中对网络短视频的保护范围较为狭窄,无法对侵权问题进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因此必须针对网络短视频领域进一步扩大法律保护范围。在网络短视频使用中,如果只是适当借鉴或是对原作品进行介绍等,并没有对原作品的市场经济效应或名誉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不视为侵权。但是若真实情况和以上所述相反,那么就意味着被告方已经形成了侵权。因此,在司法认定中,需对短视频的性质进行客观判断,在相关法律条例中可以增加司法认定因素。如,短视频的性质未对原作品正常使用和市场经济效益造成负面影响,没有对原版创作者市场价值造成损害,未构成著作权侵权。除此之外,在法律保护中还要站在混剪短视频角度考虑问题,可在条例中新增和混剪短视频相关的保护内容。如果混剪短视频没有对原作品正常使用造成影响,反而短视频的发布和使用可以赋予原作品更高价值、作用,那么该行为就可视为合理使用,未构成侵权。
针对网络短视频中存在的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必须在法律层面对平台商进行规范约束,因此对平台商的间接侵权责任予以明确十分必要。短视频平台商必须意识到自身在促进网络健康发展中的重要职责,无论间接侵权还是直接侵权两种行为,平台商都应及时制止、管控。在网络环境下,短视频制作者会受平台商和法律的双重监督,在该过程中平台商业扮演着监督者角色,平台商必须提高版权意识。对于网络短视频市场来说,平台商也同样是引导者,所以更应当通过立法来明确其职责[5]。而在实际的侵权监督过程中,平台可以通过技术加人工的审核方式全面提高力度,对于任何侵权行为都应及时制止,杜绝任何侵权短视频发布,及时下架所有构成著作权侵权的短视频作品,为网络短视频市场的绿色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问题在网络短视频市场普遍存在,可以将侵权行为分成直接与间接侵权两种。其中,直接侵权表现为雷同短视频和混剪短视频,间接侵权表现为共同侵权或诱导侵权行为。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得到法律干预才能促进网络短视频市场健康和谐运作,在具体的司法认定过程中,需对相似认定标准进行完善,扩大法律保护范围,以及明确平台商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