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吉瑞
(中共邢台市委党校,河北 邢台 054000)
近年来,地方隐性债务成了我国经济运行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已经严重威胁我国金融安全和中央财政安全。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地方隐性债务仍然缺乏法治化规范和制约,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寅吃卯粮,丢失应有的职责担当。由此,地方隐性债务风险必须实施法治化防控,才能管好政府的钱袋子,扎好法律制度的笼子。
地方发债是一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运作的行为。我国《预算法》修改后,地方发债合法化,通过发行债券填补财政缺空并纳入中央预算。这样虽然实现了对地方发债行为进行法定化的监督与制约,但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地方发债制度出现了明显的制度变异,为地方隐性债务法治化防控带来难题。一方面,地方发债的相关制度规定模糊,影响了地方债务的认定。另一方面,存量债务影响地方发债的制度设计,中央是在地方大量越权发债的情况下规范发债行为,地方发债合法化之前的债务并没有真正、全面、系统地清理,导致地方债务很难清晰区分,权力清单不明,难以判断公益性资本是否公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与经常性支出难以有效区分[1]。
目前,地方大量存量债务未得到处置,中央兜底,无法规范地方发债行为。一方面,地方发债制度设计未考虑地方既有债务问题,无法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另一方面,发债权力配置不清,分税制未解决费的问题,受中央与地方事权配置的影响大,具有越权行使地方财权的运行,导致出现了有钱无责、有权无责的现象。并且地方财权设置与事权明显不匹配,事权下放后财权难以跟上,财力不足以支撑其事权,导致地方违规举债。此外,地方违规发债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地方隐性债务、转移支付难以被认定为是公益性支出行为,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打擦边球、合理但不合法等形式来缓解经费紧张的压力。
目前,地方发债合法化后,一些基础性问题都会影响到地方发债制度的推行,如:越权发债的土壤是否已经得到改良?地方为什么大量违规发债、财力不足等?因此,地方发债制度能够顺利推行需要转移支付等财政配套措施能够实行、财税体制对地方发债产生正向影响等制度前提、地方财政具备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的支撑。但目前,这些地方发债制度几乎都处在形成过程中。如:既有的财税体制对地方发债权力配置影响大,地方正处于从单位财政到公共财政的转型过程中,背景制度难以支撑地方发债制度的运行,政府与市场和企业边界不清,企业债务市场化程度较低,地方债券市场缺少一个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再加上金融管制形同虚设,债券、银行等对地方债券市场的监管不到位,金融市场盲目扩张。另外,由于对土地财政的信赖,非法的地方隐性债务得到市场认可,市场机制不健全,严重危及地方隐性债务法治化防控。
第一,对于地方存量债务问题来说,应实行严格地方存量债务风险控制,完善地方发债前置程序,强化地方妥善处理既有债务的能力。并且应本着程序正义的原则,建构公民和地方自主决定地方存量债务的处置程序,完善地方发债程序,使公民和地方参与到支出决定过程中,增强中央政府支出和预算民主制度。第二,应健全监督与制约等制度,强化预算监督,将地方隐性债务信息纳入预算科目,增强政府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透明度,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重新配置对地方发债权力的监督,在集中统一和预算监督下,对发债实行整体性监督,强化审计监督、注重公民监督,完善人大监督、审计制度建设;增强人民银行的监督权力,强化银行管理职能;建立流程监督,规范地方发债制度的运行,通过制度设计使投资者能够对其投资的地方债券进行有效监督;建立监督后的纠正机制,加强问责。第三,应实现地方发债权责清单制度化,通过法律重新配置地方发债权力,明确地方发债的范围和权责;根据自由原则,发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约束地方新生、突发性事权;地方政府不得违规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严禁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强化权责关系,改革地方发债审批制度,在权责清单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放权、赋予地方发债的决定权。同时,应促使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配置的法治化,促使其逐步由量入为出过渡到量出为入;建立权责一致的地方发债制度,完善省级以下地方发债的权力配置,明确政府决策责任分级模式,建立“地方政府财政破产”机制,让责任模式回归到“谁借谁还”的风险承担范围之内[2]。
一方面,为了防范化解风险权责相一致,明确权限,严禁政府出具任何形式的担保,同时中央与地方之间应法治化防范化解风险责任机制;另一方面,应通过地方治理,促使地方事务真正实现第三方参与,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解决地方公共物品供给,根除隐性债务问题;明确地方治理中各方的权责,法定化政府与其他主体参与范围、权利义务,有效控制地方支出的任意性;为了更好地防范和应对经济危机,应通过优化报警体制和自动运行的机制,通过法治化,确保地方防范化解风险权力得以规范运行,并促使其更加规范合理。另外,要通过法治化保障地方发债制度得以推行。一方面,应实行地方政府债务约束机制,将地方发债和具体支出项目与偿债财源挂钩、经营性收入与财政收入相分离,从而增强对地方发债权力运行的规范。针对地方不断攀升的财政赤字,应增加预算对支出的控制力度,将“以支定收”的原则作为目前预算编制制度的基本原则,改变传统的“量入为出”原则,注重对支出的严格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冲动型投资,造成财政资金浪费和效率损失,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将“量入为出”与“量出为入”结合在一起。另一方面,应促使地方发债权力运行法治化,强化公民监督和中央、各地方人大的双重约束地方发债行为能力;有效地促进外在监督,强化投资者监督,增强地方发债公司的控制;应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等制度,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关系,强化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属地监管,使地方财权与财力相一致;严格规范地方政府的投融资行为,真正实现地方权责一致。
一方面,为了促进地方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应实行投资者风险自负、市场优胜劣汰,增强地方债券市场的法治化建设,通过制度确立地方债券市场秩序,在遵循市场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增强地方债券市场运行的法治化建设,提升地方政府债务市场的透明度,强化约束;打破刚性兑付,遵从对金融市场规范的一般规律,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直接管理,投资者自行承担因地方政府破产而导致的损失,增强金融市场在债务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投资者主动甄别地方政府融资能力和信用等级的正向激励,切实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倒逼地方政府规范财政运行管理并提升透明度;在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上,应强化问责,落实中央“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要求,并将其加入财政管理绩效指标。另一方面,应建立基于税收法定的现代公共财政制度,促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市场化约束机制,使人民与政府之间建立一种基于税的权责关系,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并且为了向市场提供必要的维护公共物品和服务,应推动单位财政、建设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型,主动限制财政、地方隐性债务行为等政府经济活动。另外,为了使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法定化,应在“以支定收”的基础上,夯实负面清单制度,增强政府与市场关系以及秩序的法治化建设,根据“量出为入”而非利润最大化,促使其具有相对确定的边界,阻断地方经济体得以形成的财政路径,增强对地方财政行为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