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困境与出路
——评《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研究》

2021-11-24 16:02:54谭钟毓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关键词:犯罪学相济刑罚

谭钟毓

(广东开放大学,广东 广州 510030)

过去几年,发生了重庆10岁女孩摔婴案,益阳12岁少年弑母案,大连13岁男孩强奸杀人案……不只是在我国,在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早已成为了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也从未止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张远煌主编、衣家奇副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出版的《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研究》一书比较全面地分析研究了未成年人犯罪,该书从犯罪学角度入手,不仅具有促进学科整合的价值,而且对于预防和正确处置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同于规范性研究的全局性意义[1]。

《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研究》全书一共四篇19章。第一篇为导论,主要总结和概述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概念以及研究方法;第二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深入刻画了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特征、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和性别特征、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和方式特征、未成年人的身份与侵害对象特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空间和时间特征;第三篇阐明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着重从父母教养、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社区环境、不良交往、不良资讯和个体性因素入手,通过预测犯罪模型的详细数据,厘清了未成年人犯罪和这些相关因素的关系;第四篇说明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原则,并论证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预防、情境预防和刑罚预防等机制。该书比较全面地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针对性地给出了预防建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很好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是近几年的热点话题,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智能化、集团化的特点,且未成年人犯罪对象又以年幼的未成年人为主。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对于未成年犯罪依然是坚持保护的原则,在2020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就算犯故意杀人罪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受害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成长。

本文基于《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研究》一书,从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出发,分析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困境和出路。

一、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困境

(一)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只“宽”不“严”

“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也应该如此。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的恶劣影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同时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因此,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冲动偶犯的未成年人,当然应该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于主观恶性强、手段残忍、社会影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还是该严则严,不能一味纵容。在很多司法实践中,往往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一味主张免除或减轻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未成年人恶劣残忍的犯罪行为与其接受的轻微处罚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忽略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益保护,忽略了负面社会影响。

(二)未成年人犯罪并非法律意识薄弱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之前,有数据显示很多未成年人都知道未满14岁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并非我们想象的法律意识薄弱,而正是因为懂法,知道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才导致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肆无忌惮,这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缺乏具体细致的法律规定

《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研究》一书认为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不完善,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细致可行的立法和制度,笔者深以为然。此外,2020年12月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较于旧法,本次修法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一是采取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步修订的思路,使两法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二是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更加科学;三是细化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教育与矫治,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保护处分措施更加完善[2]。但其中提到的专门学校、社区矫正和未成年人管教所依然没有具体细化的操作规则。

二、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出路

(一)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落实“宽严相济”

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应该把“宽严相济”政策落实到底,一对未成年人是一种警示和教育,二能维护受害者的权益,抚慰其家属的心灵,三能促进正面的社会影响,让民众感知法律的公平公正。

2020年我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巨大进步,真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不能一味保护和纵容,而应“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二)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加强道德教育

目前很多学校都会开设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是一件好事,让未成年人懂得法律常识,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前文分析,还有小部分别有用心的未成年人因此而“知法避法”。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不管是家庭、学校还是社区,都尽量营造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善氛围,这在《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研究》一书中也有数据体现:父母教养、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社区环境都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行为模式。除了对未成年人加强道德教育,也要对父母、学校、社区宣讲父母教养、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社区环境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明天,除了法律规制,各方面都要调动起来。

(三)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立法和机制

《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研究》一书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1.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2.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范围;3.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体系与非刑罚处置方法,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哪些刑种适用于未成年犯,并且完善非刑罚方法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功能、地位及其体系等;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裁量原则与量刑制度;5.未成年人犯罪的行刑制度,即对未成年犯的缓刑、假释、减刑等作出特别规定。此外,还可以针对未成年人增设某些新的刑罚制度,如前科消灭等。程序法部分主要包括:1.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应当遵循的原则;2.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在具体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3.未成年人司法组织机构和人员的专门化[3]。

同时,2020年12月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到的专门学校、社区矫正和未成年人管教所也要给出相应的适用办法、建设相应的专门机构、配套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结语

《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研究》全面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和预防策略。笔者认为,在现有状态下,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加强道德建设、规范青少年社区矫正、规范专门学校和未成年人管教所,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是很有建设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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