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蕤
(信阳师范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网约车平台是专门从事网络预约打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在理解网约车平台概念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网约车平台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1]。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需要平台不仅要具有数据交换和信息处理能力,还要具有相关的检索查询网络数据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信息的能力。与此同时,它应有健全的运营、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和应与有关支付机构签订协议,只有满足此条件才能提供电子支付结算服务。
其次,网约车平台与传统模式的出租车经营存在很大的差别,它提供的是一种不需要巡游预约的出租汽车服务。传统的出租车乘客需要“招手”获得服务,而乘客在网约车平台上可以直接选择特定的驾驶员作为交易伙伴[2]。
最后,网约车平台具备的服务车辆和驾驶员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可知,平台需要有良好、安全、可靠的服务车辆和具有合法资格的驾驶员。
1.客观上违反合理注意义务
网约车运营商可以通过平台与乘客进行交易获得利益,与此同时应该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3]。根据《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有义务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资格进行审查。平台需要有安全、可靠的服务车辆和具有合法资格的驾驶员。该平台还应该检查司机的真实身份和社会背景,并判断他是否有犯罪记录。平台也应保存有关司机和乘客的交易信息以及乘客对司机评价和投诉的信息。
违反合理注意义务是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网约车平台因为没有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即使平台对运营过程发生的侵害不知情,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果损害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判断网约车平台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关键在于判断平台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该研究平台的预见能力和范围。如果网约车平台故意或过失不认真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这说明平台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则可以认为网约车平台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果是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则网约车平台主观上就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3.损害与客观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4]。其中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是结果,是造成与被造成的关系。因此,网约车侵权也要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网约车平台未能履行谨慎注意义务的客观行为与他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样网约车平台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损害结果是驾驶员自身原因、乘客和第三人自身过错和意外事件造成的,与网约车平台是否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没有任何关系,则平台最多承担公平责任,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些新网约车平台为了招揽更多的车辆和驾驶员,推出了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其中部分平台只顾着招揽驾驶员却忽略了审查,则导致大量没有驾驶资格的人从事了网约车服务,给乘客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造成损害。例如,在微博热议的网约车空姐遇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声称他借用父亲的账户接单,但是父亲却说自己没有注册过网约车打车,那么这犯罪嫌疑人就很可能是冒用其父亲的身份注册了账号。这案件说明网约车平台没有尽到审核的义务,没有对驾驶员实名认证进行监管审查。近年来这样的案件很多,比如平台显示的车牌与实际的不符,车牌是本地的,但实际车辆是外地的,替他人注册虚假网约车平台账户等等。
在大数据时代,如果互联网平台存在技术漏洞,再加上监管不力,则易造成消费者信息泄露,侵犯消费者隐私权,损害其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作为互联网平台之一,也是通过大数据接单,一旦出现个人信息不正当买卖,乘客和驾驶员的隐私将受到极大的挑战。网约车司机在接单之前,就可以了解到乘客的个人信息以及乘客对以前的司机的评价等,极易造成信息泄露,侵犯他人隐私权[5]。根据《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除了配合国家机关监督和侦查外,平台所获得乘客和驾驶员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网约车服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不得利用私人信息进行不法交易,所获的个人信息必须在平台系统里妥善保存两年。
网约车服务行业是一个新类型网络服务行业,那么其要快速发展只依靠行业管理远远不够,还需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可知,交通、公安、工商、通信等行政部门都对网约车行业进行监管。例如工商局需要每年对网约车平台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责令其解决。所以如果即使有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没有相关部门来执行,这个体系也不会发挥真正的价值。那么将损害乘客的合法权益,阻碍网络汽车行业的发展。
网约车平台要加强对驾驶员身份的核查,避免空姐遇害案等类似案件发生。平台要严格要求驾驶员具备相关资质,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的身份必须与订单上的身份保持一致,还要对驾驶员人品进行核查[6]。为了更好地加强审核,应该通过人脸识别来对驾驶员进行身份核实。与此同时,要不定时对驾驶员进行人脸识别,这样可以防止驾驶员中途换人,更能保障乘客人身安全
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网约车平台获取乘客和驾驶员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和保密义务,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平台必须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和说明,监管部门也应定期检查平台的保密技术和措施是否合格。此外,监管部门还需要将检测结果公开,让公众更好地了解一些网约车平台,避免被侵权[7]。
在网约车行业运营过程中,许多问题不能只依靠经营者自身解决,还需要国家介入。网约车平台泄露驾驶员和乘客个人信息、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都需要相关部门进行监管。但有些相关部门不作为,为杜绝此类现象,应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对严重不履行职责的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处罚,责令改正。因一些部门依然心存侥幸,故应采取阶梯式惩罚方式,确保更好地保障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与此同时,网约车平台也应加强自身的监督管理,得以保障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
网约车行业作为新兴产物,符合我国提倡的绿色、共享发展理念,但也引发了很多侵权案件。因此,本文根据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对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进行了探究,并对网约车平台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