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侵权的法律救济探究

2021-11-24 13:57
法制博览 2021年19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损害赔偿救济

赵 丹

(信阳师范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没有赋予民事主体在维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受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出需要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而夫妻婚内侵权救济制度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没有明确的规定,婚内侵权无法得到有效救济。法律应当赋予被侵权方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侵权行为发生而当事人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够寻得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做法不仅可以保护配偶权和维系家庭稳定,而且有助于推动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因此将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引入我国法律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一、夫妻婚内侵权概述

(一)夫妻婚内侵权的内涵

夫妻婚内侵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侵害配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导致另一方财产、人身甚至是精神方面遭受损害[1]。

1.夫妻婚内侵权的性质

夫妻婚内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属于广义的一般侵权。婚内侵权主要表现为:夫妻双方之间的侵权或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参与实施的侵犯婚姻关系的行为。

2.夫妻婚内侵权的特征

第一,主体的特殊性。婚内侵权的主体一般为夫妻关系的主体。相对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主体而言,婚内侵权的主体大多满足婚姻缔结的要件,而非一般的民事主体。第二,夫妻婚内侵权发生的时间特殊。婚内侵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侵害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婚姻缔结之前以及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当事人之间的侵权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责任的,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第三,侵权方式的多样性。以作为方式构成的婚内侵权如家庭内部暴力造成的人身伤害、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另一方财产权利受损;而夫妻一方对抚养义务的消极履行以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漠视给配偶造成损害则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婚内侵权的常见形式[2]。

(二)夫妻婚内侵权救济的法理基础

第一,夫妻婚内仍然存在一般的侵权行为,如家庭暴力,侮辱诽谤,夫妻一方以各种方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等。第二,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对夫妻婚内侵权依旧适用。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也就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构成一般侵权责任的要件,包括损害结果,违法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夫妻婚内侵权包括在一般民事侵权的内涵之中,并没有脱离一般侵权的范畴。第三,侵权主体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夫妻关系中的主体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实施的侵害配偶权利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当前我国夫妻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及侵权类型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第一,我国《宪法》总体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公民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总体的方针指引,从根本上防止来自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损害。在夫妻婚内侵权中,受害人可基于宪法上的权利请求救济。第二,根据我国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总则编的精神,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种合法权益。侵权责任编中,侵权责任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婚姻家庭编将禁止家庭暴力纳入法律规定中,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在夫妻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利保障法》中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一系列人身和财产权益[3]。国家机关在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时依法提供救助,采取措施多方面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4]。

我国现行的《宪法》和《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婚内侵权行为作出了一定的规制,但是总的来说都是宏观的权益保护,没有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救济制度来应对夫妻婚内侵权问题。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没有明确规范的法律条文可以引用,法官因此获得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裁判结果的差异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另一方面《民法典》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起来也有很大的难度:第一,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严苛。受害人离婚损害赔偿权的行使有时效限制,超过这一期限,损害赔偿请求就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5]。诉讼时效过短增加了权利行使的难度;第二,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并不广泛。仅仅在几种法定的情形下才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离婚损害赔偿使用的代价太大,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前提是解除婚姻关系。这一制度在特定情况下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补偿,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现婚内侵权赔偿的请求权是非常困难的。且多数受害方在遭受夫妻婚内侵权时因为多种因素的影响不愿意离婚,因而无法得到这一制度的保护。侵权人处于无责任的状态更加肆意妄为,婚姻家庭的稳定无法得到保证。再者,《妇女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禁止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但是也不排除男性受到婚内家庭暴力的情形,我国法律并没有将男性纳入家庭暴力的保护范围之中[6]。因此,夫妻在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时也有法律救济途径,对于配偶权的保护和整个家庭结构稳定的维系具有重大作用,是完善我国婚姻制度坚实的一步。因此,建立我国夫妻婚内侵权救济法律制度是今后我国法律发展应当探索的重要命题。

(二)婚内侵权的行为类型

婚内侵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赋予的特殊人身权,如配偶权;二是作为民事法律保护的平等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益。

1.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夫妻婚内侵权中侵害人身权行为如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健康权或身体权,以侮辱谩骂、散播谣言等形式损害的另一方名誉权、拒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等,严重摧残受害方的身心健康。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可以看出,法律仅制裁对一方人身权进行严重侵害的极少部分的行为,而对大多数不严重的婚内侵权行为没有予以处罚[7]。

2.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夫妻婚内侵权行为常表现为是侵害夫妻一方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但是也不排除少数仅仅侵害对方财产权的情形。夫妻婚内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损害对象或者是以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来达到侵害对方财产权的目的。

3.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了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但是违背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也不是《民法典》规定的离婚事由。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受理仅以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为由提起的离婚诉讼,而在其他原因的离婚的案件中,夫妻一方因违背忠实义务而受到处罚的也在少数。事实上,夫妻是否履行忠实义务更多的是依据伦理道德规范而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夫妻忠实义务虽然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一义务的履行不具有强制性。

三、建立我国夫妻婚内侵权法律救济制度

(一)建立我国夫妻婚内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的现实障碍

当前我国建立与完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第一,表现为一种观念的冲突。夫妻一体的观念对我国立法产生深刻的影响,而且婚内损害赔偿并不为一般的社会观念所接受,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主要支撑被理论界过分强调,这些因素使得现行立法工作并没有肯定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8]。第二,根据我国《民法典》所传达的精神,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实行约定财产制,但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少数夫妻在婚后采取约定财产制,普遍仍然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若要确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份额,需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或一方以各种方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配偶一方死亡等。法律实践中很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清楚的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发生夫妻婚内侵权行为时,实际执行赔偿的难度较大,这是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客观障碍。第三,各界对于夫妻婚内侵权主体承担何种责任争论不休成为建立我国夫妻婚内侵权制度的理论障碍。

(二)建立我国夫妻婚内侵权法律救济制度构想

1.一般侵权承担方式适用

夫妻婚内不难发现一般侵权行为,因此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调整夫妻婚内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各种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不仅可以调整夫妻婚内侵犯配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也适用于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情形。在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救济方式能够很好地保护受害方的财产权益;在适用法定财产制的婚姻关系中,停止对受害人的侵害,排除对受害人的各种妨碍,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维护夫妻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救济方式。

2.建立非常财产制及后续保障制度

在今后的立法中建立和完善相关财产制度,当发生夫妻婚内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时,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宣告,将原来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夫妻分别财产制[9]。此时,夫妻财产分开,如果婚内侵权行为出现时,一方可以请求财产补偿,就可实现救济,使受害方的损害得到赔偿。若夫妻双方均未申请撤销原有的财产制,可以请求法院认定过错方的责任并记录在案。如若今后因为此侵权行为夫妻关系无法维护,一方请求离婚,可在离婚时给予受害方财产方面的补偿,与离婚损害赔偿同时适用,以确保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救济。如果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也可以基于此侵权行为适当地给予受害方一定的补偿。无论夫妻离婚与否,受害方均可以得到救济。

3.开设特别账户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婚内侵权的受害方向法院申请在银行开设仅能由受害方凭有效证件提取存款的专用账户。侵害方用个人所有的财产赔偿受害方,将该赔偿费用存入受害方的专用账户中,此专用账户任何其他人均不可以提取,且账户内的存款为受害方个人所有的财产[10]。开设特别账户可以在非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在经济上救济受害方,使执行困难的问题迎刃而解,司法实践中可以使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得到实现。

4.建立债权凭证制度

婚内侵权的受害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证书,证明侵害人尚未履行对受害人的债权。受害人申请执行后,若侵害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受害人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发放的债权凭证在双方婚姻关系终止各自的财产份额得到确定或取得个人财产时,请求经济赔偿[11]。债权凭证制度即使侵害方承担婚内侵权法律责任,又在实质上保护了受害方的财产权益,从而实现夫妻婚内损害赔偿。

5.第三方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实施了侵害夫妻一方配偶权的行为,应当与侵权的夫妻一方承担侵权损害的连带责任,但是主观上非故意的第三人因不符合主观过错的要件而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方损害赔偿制度将由道德调整的第三者插足问题纳入法律的规范之中,以法律促进婚姻家庭道德的弘扬,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

6.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婚内侵权中严重侵害配偶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12]。将夫妻婚内侵权行为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中,若因为侵权行为导致婚姻破裂或者是其他严重的后果,无过错方可以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参照现有的赔偿标准和受害人的受损程度灵活执行。

四、结语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婚内侵权的救济制度存在缺失,婚内侵权的受害者并没有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得到有效救济。建立婚内侵权救济制度是维护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弥补法律漏洞,完善我国婚姻制度的不可或缺的一环,我国应当立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现有的法律制度相衔接,同时也要宣扬优秀的婚姻家庭文化,建立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夫妻婚内侵权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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