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2021-11-24 13:11:31王姝涵
法制博览 2021年15期
关键词:开发商财产法律

王姝涵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虚拟财产广泛出现在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等信息型产品中。当前,在网络游戏中出现的频率相对较多,因此虚拟财产在我们的一般认知中大多指的是游戏中的金币,包括演变成不同形式的游戏货币、游戏装备、游戏皮肤等等。另外,部分虚拟财产获得的途径是通过金钱的交易,不再局限于网络,与现实货币相挂钩,因而其概念变得愈发广泛。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1.债权说。权利主体有权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即债权。部分学者认为游戏开发商与玩家之间是存在合同关系的,具体而言:玩家向游戏开发商或第三人交付财物或行使一定权利后,开发商或第三人需按照事先所达成的约定,交付其所陈列出来的装备种类,即履行其义务,提供网络虚拟财产,因此游戏开发商或第三人和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网络虚拟财产充当债权债务标的,受法律保护。[1]但是由于债权有相对性,若玩家在游戏中的虚拟财产遭受到开发商以外的第三人侵害时,玩家也只能向游戏商家主张权利,无法向真正侵权人寻求损害赔偿的话,其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对游戏开发商也不公平,为其增添负担。同时,游戏商家在发明了可获取的“武器”或“装备”后,处于公开状态,平等地面对所有玩家,而并非面对特定主体制定的,而债权具有非公开性,其变更和设立只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知晓,并不需要公开,与现实中虚拟财产所存在的情况相违背,即我们不能将其认定为债权。

2.知识产权说。虚拟财产也是无形的。有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开发商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属于著作权的范畴。[2]然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的著作权应归属于玩家。[3]断定著作权的关键,就是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品是一种智力产品,它在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上是原创的,并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首先,游戏开发商开发的游戏软件若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其著作权可以受到保护,而虚拟财产仅属于游戏软件中的一个分支,并不能作为单独的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著作权是对有形财产予以保护,虚拟财产是无形的,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其次,作为玩家,获得虚拟财产是按照游戏商家的指示予以操作,而并不是通过自己的思维方式获得的,因此并不具有创造性。因而,不涉及虚拟财产著作权的转让以及其他问题。

3.物权说。玩家通过正当途径获得虚拟财产,对其享有所有权,拥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同时,玩家通过制定账号和密码的方式对其虚拟财产进行保护防止其他人的盗用和修改,是排他性的体现。游戏商家所制定的虚拟财产获取方式是面向所有游戏玩家,具有对世性和绝对性。当玩家获取虚拟财产后,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或侵害的义务,若受到侵犯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予以保护。虽然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有体物,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再局限于有体,对其界定范围越来越大,一些无体物也被纳入物权的范畴。例如现代经济生活中,股票和债券的买卖、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等均属于无体物的交易客体。并且,虚拟财产也有一定的价值,一方面,虚拟财产需要一定的金钱和劳动力才能获取,游戏开发商制造虚拟货币需要花费时间和人力,玩家获得虚拟财产也需要完成一系列任务,也需要劳动力。另一方面,部分玩家为了提高游戏等级和使用感,通过在真实货币交易中增加虚拟财产数量,使之与金钱挂钩,更加凸显了其经济价值。

二、虚拟财产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使其获得了更多人的关注。这项法律条款的实施,体现了国家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站在一个新的定位和高度,与当今社会主旋律相契合,响应了现阶段人类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为更高级别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问题提供民事法律依据,具有一定的指导和指向作用,为其他相关具体法律的出台奠定基础,留足空间。

当虚拟财产侵权行为发生时,依据一般侵权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玩家应当对自己虚拟财产受到侵害的事实有举证责任。但现实生活中,基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玩家相对薄弱,存在举证上的技术问题,所以对于虚拟财产的问题,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游戏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若一味地将举证责任交给玩家,则会造成举证困难进而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同时,游戏开发商应当具有一定的免责事由。在现实生活中,玩家的一些虚拟财产遭受侵害的情况是因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比如,个人账号密码的泄露,或者个人操作失误,以及通过第三方非正规手段获取虚拟财产等过错则不应由游戏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开发商可以通过证明玩家的过错来免责,而玩家则要对自己不存在过错举证。其次,因为一些不可抗力因素,例如网络瘫痪、病毒入侵等游戏开发商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和干涉的问题,也不应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此规定更有利于平衡玩家、游戏开发商、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三、虚拟财产现实保护的困境及建议

(一)虚拟财产相关法律过于笼统

网络世界的蓬勃发展促使越来越多的人接触到虚拟财产,科技进步带动了虚拟财产的多样化发展。其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在游戏中通过完成任务等方式获取装备和道具。目前我国对于虚拟财产只是初步探索,因此《民法典》相对于《民法总则》只作出原则性规定。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民法典》关于虚拟财产的规定内容属于概括性规定,只将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了高度概括,对虚拟财产的范围以及性质界定等则处于空白。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也只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要求作出抽象表述,并没有对可能发生侵权的具体种类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模糊的法律界限也让侵权者有了可乘之机。

随着互联网技术多样化发展,产生的法律问题也络绎不绝。面对不同领域的法律问题,立法机关应当认准其问题和症状对症下药,有选择地进行立法。当当事人无意泄露出其游戏账户密码致使第三方进入其游戏使用虚拟财产;游戏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合法进入玩家的游戏账户并对其虚拟财产进行操作和买卖,这些问题在生活中显而易见,但并没有法律来填补空白。其原因在于,互联网飞速发展下,法律并没有及时跟上互联网的脚步。同时互联网技术体系繁杂,法律在宏观上无法细致入微到每一方面,使计算机常规操作行为规范处于灰色地带,合法与非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账号和密码是计算机系统最初级的安全保障,立法应考虑制定电子账户安全方面的保护性法律,以充实侵权法所依赖保护法律的制度供给。[4]

(二)虚拟财产侵权问题的赔偿数额难以界定

因为其属于虚拟货币,除非通过金钱交易模式,其余情形难以判断其所具有的实际经济价值,只能综合线下市场交易均价以及玩家在获得虚拟财产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来判断。实践中,部分玩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认为,并不合理,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人格权或身份权产生的,玩家在游戏体验中很少能够涉及这两种权利,同时,网络游戏多数以娱乐为目的,难以界定其精神受到损害是否因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所导致。因此面对这一类请求,只能根据具体的个案进行判断。

四、结语

现如今,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只是初始阶段,我相信通过不断完善,将会出台更多的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予以关注,更多的纠纷将有法可依,网络安全秩序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填补空白。就现实情况来看,网络游戏玩家逐渐小龄化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也接触到虚拟财产,他们对于法律界限较为模糊,所以我们也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使青少年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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