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内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法律风险及监管

2021-11-24 11:48谈雪蛟
法制博览 2021年12期
关键词:区块主体监管

谈雪蛟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一、区块链与区块链金融

(一)区块链的概念及特点

2008年,中本聪首次提出区块链的概念并将其作为虚拟货币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由无数区块构成,各区块之间按照时间顺序相互链接,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每个节点上的数据都具备不可篡改、不可伪造的特性。区块链具备以下优势:安全性高、难以篡改;异构多活、可靠性强;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直接协作机制、公开透明。由于区块链技术不依赖第三方平台及设施,其去中心化的特点支持分布式核算与存储,使得链上各个节点独立实现了信息的自我储存、验证、传递和管理,这对构建数字化经济结构具有重大意义。

(二)区块链金融概况

区块链金融指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其本质还是金融。区块链因其特性与金融活动的本质要求十分契合,在金融领域具备天然的优势,发展十分迅猛。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区块链金融的相关技术取得了革命性突破,但同时融合了金融本身的高风险及不确定性,在为金融科技发展增添活力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监管加大了难度。

区块链金融在增强数据储存、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加强数据安全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区块链自身的技术优势能够帮助金融机构优化金融基础结构、降低银企信息不对称、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基础上降低服务成本。另一方面,区块链上各节点参与上传与维护信息后生成信息区块和数据链,加盖时间戳使得信息可追踪,保障了金融数据的真实性和用户信息的安全性。

二、区块链金融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迅猛发展和区块链技术的不断成熟,区块链金融在国内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繁荣景象。据数据显示,机构区块链应用场景主要涉及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保险科技、跨境支付、资产证券化等,占比分别为32.6%、11.2%、11.2%、7.9% 和 6.7%,[1]2016 年央行召开了数字货币研讨会正式将发行数字货币作为一项战略目标,随后各个银行将区块链金融作为重点开发项目。据多家上市银行的年报数据显示,区块链已经成为银行业未来金融科技布局的重点之一,许多投资创业者也积极加入区块链技术应用市场。至此,我国区块链金融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然而没有相应的监管机制,区块链金融的发展越快越难以管控,带来的金融风险和法律问题也越多。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态度都十分重视且谨慎。自2013年至今,我国陆续发布《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说明完善法律监管机制,增强区块链金融活动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在法律规定的安全领域内保证风险的可控性是目前引导保障区块链金融稳健发展最行之有效的方式。

监管法律的不完善导致法律对区块链金融活动的规制跟不上其发展创新的速度,在技术规则缺乏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区块链金融就像无轨疾驰的列车。各种以发币、炒币为噱头的区块链骗局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威胁到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如果疏于风险防范,任其无序发展,不仅会给监管加大难度,也会给金融科技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

三、我国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的不足

(一)监管理念保守

由于区块链技术发展超速,各国对其往往是技术发展在先,法律规制在后。2013年起我国开始针对区块链金融进行监管,但作为数字货币交易大国,我国对于区块链金融的监管机制尚有不完善之处,对于技术应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法律问题的相关规范难免存在疏漏。目前我国的监管理念较为保守,监管模式以行政命令为主,但单一的政策性调节在追求金融稳定的同时限制了其创新与发展,需进一步调整监管理念,实现区块链金融的稳定与发展。

(二)监管主体单一

2016年我国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包括区块链金融在内的金融科技实施常态化监管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政府命令型的监管体系并不能完全满足对区块链金融的监管需求。中心化的监管体系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性不相适应,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经营可能因此受到影响。传统的监管模式在应对科技型金融的复杂性与多变性时稍显力不从心,需要适时对监管模式做出调整,以保证区块链技术与法律监管之间的良性互动与融合。

(三)法律规范缺失

区块链技术飞速发展,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逐渐深入拓宽。但相应的法律保障工作未同步跟进:

1.专项立法缺失。区块链金融的扩张速度与应用领域、产品种类都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在推动金融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势必会对传统金融产生冲击。技术发展超速,但法律监管失速,传统法律体系无法有效规制目前市场的情况,立法缺失引发了更大的风险。

2.缺乏经营主体管理标准。目前我国对区块链金融的经营主体资质管理标准、经营模式标准和法律责任等都无明确规定。这使得区块链金融存在市场不规范的问题,部分企业以区块链为卖点开展私募,利用充足资本支持垄断经营等,这都对区块链金融的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3.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缺失。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点影响了企业利益,因此早期许多企业选择以私有链方式运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被企业轻易获取,对其个人信息及财产安全产生了威胁。同时,区块链技术具有隐匿性,交易双方都是匿名的,当纠纷发生后难以确认对方真实身份,提起诉讼并无现实意义。区块链技术因自身属性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损害,但我国尚未建立起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四、完善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的建议

(一)确定多维宽容的监管理念

转变监管理念,数字时代的特点决定了区块链金融不宜纳入传统监管框架中,同时对待区块链技术应保持法律限度内的最大宽容。在监管理念上一方面要寻求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的平衡;另一方面要促进技术监管与法律监管协调作用。[2]可参考国外“监管沙盒”模式进行弹性监管,利用区块链的技术自治与法律规制双管齐下,实现多维监管。既要为技术发展保留空间,也要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与交易安全,使得区块链在制度的笼子里实现技术自由,实现科技发展与风险管控的双赢局面。

(二)扩展行业协会为监管主体

建立主体多元、协同共治的多维监管体系。首先要摒弃以往被动监管的模式,构建一个长效的主动监管机制,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营造公平的市场氛围。其次要扩展行业协会为监管主体,确保监管主体多元化,形成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并行,使各细分行业的规制条款细化并落到实处。当信息上传至区块链时,行业协会也可以作为可信任的中心化机构来监督验证其数据真实性。

(三)完善法律规范体系

自上而下由简到繁地制定出完善的区块链金融法律体系,利用命令型监管与技术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区块链金融的稳健发展:

1.对区块链金融进行专项立法。针对区块链金融出现的问题发布政策性文件,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立法机关要根据区块链金融的特点针对其金融应用领域、产品种类、交易规则和企业经营模式等进行约束性规定,各级地方政府相应地出台地方性区块链金融管理促进条例。同时将区块链金融各类行业协会纳入监管主体中,使其以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形式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予以干涉和监督处罚。

2.完善市场准入与经营细则。明确区块链金融主体的市场准入规则,对其准入资质做出规定,加强对投资者的身份验证,提高准入门槛。由工商部门统一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核、登记和发放。通过制定管理规范,明确区块链金融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在引导推进区块链金融发展的同时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对区块链金融主体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

3.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健全契合区块链金融特征的特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在代码自治的数字化世界中,现行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难以为用户提供直接救济,必须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完善相关法律,细化保护措施,对其提供技术规范以外的法律层面的帮助。

五、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的不足,包括监管理念保守、监管主体单一和法律规范欠缺三个方面,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针对区块链金融的法律监管建议,重点在于转变监管理念,采取多元业务监管体系,将行业协会纳入监管主体之中,形成多维监管体系,完善专项立法等措施强化对区块链金融的法律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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