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卫华 施春阳 徐 宏(通讯作者)
(广东华清司法鉴定所,广东 清远 511500)
事故经过: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某省道行驶,当行驶至某路段时,车辆碰撞右侧路护栏杆后冲出路外翻车,造成蒙某一、方某、韦某、蒙某二受伤,蒙某一抢救无效死亡。
蒙某二询问笔录摘要:蒙某一、方某、韦某、蒙某二四人从某小镇沿着某国道行驶,由蒙某二驾驶车辆搭载大家骑行,当车辆穿过某国道的隧道后,蒙某一请求让他抓车把控油门控方向继续行驶,蒙某一接手后就遇到一个上坡左转弯路段,可能因为速度慢了点,突然间蒙某一加了油门后车就冲到路边碰撞路栏杆后冲出路外翻车了,我们四人也都掉入路沟里都受伤了,当时好像感觉到蒙某一伤得比较严重已经说不了话了。一路上我们在车上的位置都是蒙某一坐在车油箱第一个,蒙某二坐在驾驶座驾驶车辆第二个,韦某坐我后面第三个,方某坐最后面车架上。开始时我坐蒙某一后面的驾驶座,双手握车把控制方向油门,脚挂挡及踩刹车驾驶车辆。事故发生前,我们四人都往后靠让位置,让蒙某一的脚可以踩着车的发动机罩方便手把控制方向和油门,我手放在腿上,脚依旧是放在档位、刹车脚踏上的,这一切动作都是在不停车的状态下完成的。
韦某询问笔录摘要:当车辆行驶至某九十度弯的时候,蒙某一跟蒙某二提出让他驾驶车辆,蒙某一就在蒙某二还在行驶中的车辆伸手去握住方向把,此时蒙某二的双手也已经离开方向把让蒙某一驾驶,车辆大概一分钟不到就冲到道路的右侧去了。路上一直都是蒙某二在驾驶,到了事发地时是蒙某一驾驶。蒙某一坐在油箱上第一个,蒙某二坐在车辆的驾驶位,我坐在蒙某二的后方,另外一个短发的朋友(方某)乘坐在车辆的最后面。
方某询问笔录摘要:当我们车穿过某路段时,经不住蒙某一的再三请求下蒙某二就让蒙某一抓车把控油门控方向继续行驶了,蒙某一接手后就遇到个上坡左转弯路段,通过上坡路段时速度还比较慢的,过完弯道进入直道后忽然间好像蒙某一就加了油门,接着车就冲到了路边碰撞路栏杆后冲出路外翻车了,我们四人都东倒西歪的,等我起身后发现我和蒙某一倒在路边护栏杆那里,韦某倒在路沟一半的位置,蒙某二已经倒在沟底那里,四个人都受伤了。一路上我们在车上的位置都是蒙某一坐在车油箱第一个、蒙某二坐在驾驶座驾驶车辆第二个、韦某坐蒙某二后面第三个,我坐最后面车架上。当时我坐在后面看到蒙某一拿了车把后,蒙某二也只能往后靠让一点位置给蒙某一,让他能把脚放在发动机罩上更好地控制车辆,蒙某二当时也放手到他腿上没有拿车把了,这一切都是在没有停车下车,车辆继续行驶的状态下完成的。
蒙某二法医临床体表损伤检查结果:右上臂中段外侧有一处7.2cm×2.8cm的擦伤痕,左前臂外侧有一处7.2cm×2.8cm的擦伤痕,左手腕桡侧有一处9.8cm×8.3cm的擦伤痕,右腹部外侧有一处8.2cm×7.8cm的擦伤痕,左小腿上段有一处2.0 cm×1.0cm的擦伤痕,左膝盖有多处擦伤痕,大小约5.8cm×8.7cm的,损伤部位均已结痂,其余各处无伤痕,全身无骨折及关节脱位。
蒙某一尸表损伤检验结果:胸前区有一处21.2 cm×19.8cm擦伤痕,左手掌根部有一处1.2cm×1.4cm擦伤痕,右手掌根部两处大小分别为0.7cm×0.9cm和1.1cm×0.8cm擦伤痕,左小腿正面有两处大小分别为 1.1cm×1.1cm 和 0.6cm×0.7cm类圆形擦伤痕,左脚背有一处0.8cm×0.9cm圆形擦伤痕,左下腹有一处2.0cm×1.5cm擦伤痕,周围淤青,左后腰部有一处8.2cm×6.3cm擦伤痕伴皮下淤血,左膝部有一处5.8cm×8.7cm擦伤痕,其余各处无伤痕。死因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致颅内出血,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被鉴定人蒙某二的体表损伤符合摔跌后滚动过程中形成;蒙某一的双手根部损伤系与车把手相对运动摩擦形成的表皮剥脱,其余损伤系摔跌滚动过程中与钝性物体撞击形成的擦痕和撞击痕;蒙某一是事故发生时二轮摩托车的驾驶员。
通过车体痕迹分析,此次交通事故属于单方事故,未与其他车辆发生任何刮擦和碰撞,与三名当事人的笔录相吻合。伤者蒙某二的右上臂、左前臂、左腕部、右腹部、左小腿上段擦挫伤明显,擦痕排列似梳子状,方向性强,系人体与较为粗糙的接触面在运动状态下相互挤压、滑动时形成。左膝部损伤部位边缘未见明显梳子状排列擦痕,损伤部位分散,与表面不规则的钝性物体撞击接触后造成皮肤撞痕的可能性大。蒙某二的体表为检见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特征性的损伤,体表损伤符合摔跌后滚动过程中形成。
死者蒙某一尸表检查结果胸前处擦挫伤痕明显,擦痕排列似梳子状,方向性强,系人体与较为粗糙的接触面在运动状态下相互挤压、滑动时形成。左下腹和左后腰部擦伤,皮下淤血,形态不规则,系与钝性物体撞击形成。双侧手掌根部均有擦痕,表皮剥脱,左手掌根部根据损伤形态判断其受力方向为小鱼际根部向掌心移位,右手掌根部损伤形态判断其受力方向为掌心向腕部移位,此类损伤在双手紧握较为粗糙的物体表面时,物体因巨大暴力作用逆时针快速旋转时与手掌接触部位形成相对位移造成摩擦性表皮剥脱的可能性大,结合案情资料符合与车把手相对运动摩擦形成的损伤。其余损伤面积较小,可与较小的钝性物体撞击时形成。蒙某一的双手根部损伤系与车把手相对运动摩擦形成的表皮剥脱,其余损伤系摔跌滚动过程中与钝性物体撞击形成的擦伤痕和撞击痕。
二轮摩托车交通事故中,由于摩托车的结构因素,容易与后视镜、方向控制手把、油箱、保险杆挡板等部位碰撞,形成特征性的损伤,也是判断驾驶员的关键因素[1]。骑跨伤是最为典型的二轮摩托车损伤,由于驾驶员驾驶摩托车时骑跨在摩托车驾驶位,会阴部及大腿内侧紧贴摩托车油箱,当摩托车碰撞过程中突然减速运动,摩托车驾驶人因惯性作用继续向摩托车行驶方向运动,其会阴部、大腿内侧与摩托车形成相对运动造成摩擦、挤压的发生,导致会阴部、大腿内侧较为严重的擦伤痕甚至挫裂伤的形成。相较于摩托车乘客,因其乘坐方式多为端坐,其大腿内侧与车体接触的概率较小,因此发生骑跨伤的可能性小[2]。本案中,蒙某一和蒙某二检查的结果,大腿内侧均未形成特定的骑跨伤,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1)事发时,摩托车的时速较低,人体惯性大小不足以与摩托车减速运动相互运动形成擦伤痕;(2)事故发生时,因车辆处于转弯路段,车辆倾斜后人体与车体分离,无法与摩托车的油箱形成相互运动而产生骑跨伤。除会阴部和大腿内侧与摩托车有接触外,方向控制手把与驾驶员的双手接触,事故发生时,由于方向控制手把的突然受力,改变运动方向,可造成驾驶员双手虎口位置的表皮剥脱、掌指关节脱位,甚至虎口的撕裂伤[3]。本案死者蒙某一即出现上述情况,经痕迹比对,摩托车方向控制手把胶套的花纹与擦伤的皮瓣纹路一致。此外,双手的擦伤痕需进行仔细观察,因车辆侧方摔倒时车把进行顺时针或逆时针旋转,可造成手部皮肤皮瓣方向相反的方向。因此,事故发生时蒙某一把控二轮摩托车的方向控制手把,为该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判断结果与蒙某二、韦某和方某的询问笔录相符。
根据损伤的特性来判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驾乘关系是解决交通事故的重要内容,需要法医学、痕迹学等多学科相结合。同时,也需要结合现场勘验以及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准确重现事故的现场,为驾乘关系的判定和案件的侦破提供科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