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霞
(青岛市黄岛区法律援助中心,山东 青岛 266400)
农民工作为重要的生产力量,随着社会前行速度的加快,市场体制变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对该类人群的关注力度也相应加大。但在现有制度管理下,针对农民工管理并没有完善的政策支持,再加上农民工自身条件限制,在用工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其中尤以劳动报酬纠纷最为普遍,这不仅损害了农民工自身利益,也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不利于生产活动的有序进行。鉴于此,就需要对这一问题的产生原因加以探讨,并根据现状提出科学有效的措施方案,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和纠纷的产生。
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现象多集中在建筑行业内;集体性质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并未得到科学处理;出现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现象多是因为发包、分包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未做好资金款项清算工作,应支付款项存在拖欠或金额不合理等情况;欠款金额不等,有小到几千,也有多到上万甚至百万;具备一定的周期性特征,多数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情况集中发生在岁末年初。
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反映出的问题可概括为两方面:
一是拖欠问题尤其是建筑行业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逐渐呈现常态化特征。即使在《劳动权益保护法》的保障下,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有所遏制,但在建筑领域内,这一情况仍未得到明显的改善,农民工自身合法权益仍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需要社会加以重视。
二是在追索问题上仍未提出更加有效的解决方案。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现象越来越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关注,媒体也对这类事件进行重点报道,希望能够以此为戒,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但效果甚微。[1]另外,在追索报酬的过程中,农民工很难收到原本既定工资,即使能够全部发放,也多会经历较长时间,给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很多时候农民工根本无法追回足额的工资。
上述问题的出现给社会带来较多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和谐社会发展目标的达成。而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两点:其一,常态化成因。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数量逐渐增多,其中投资金额较多项目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为促进项目顺利进行,对工人需求量有所增多。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发包单位经常会存在款项支付不及时、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属分包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就会开展各种各样的非法分包工作,一层压一层,低层工作薪资待遇得不到根本的保障,再加上年底结算模式这一不良行为,使得薪资结算经常会因为款项不到位而出现无限期拖后的情况,增加了问题的出现概率。另外,现有的工资保障制度不健全,落实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民工薪资支付存在较大风险。[2]
其二,处理措施不到位成因。目前进行的薪资追讨上,一般会采用三种方式:与包工头协商确定工资发放时间及发放金额;以工资保障金支付货款或走劳动仲裁法律途径解决;诉讼。第一种方式在拖欠工期情况下基本无任何实质性的作用;第二种方式发放的工资金额会与实际存在较大的差异,且劳动仲裁的流程过于繁杂,其中会存在一部分经济损耗,时间较长;第三种方式中,农民工打工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背井离乡”,尤其是发生在外地的纠纷,农民工的居住地和司法机关管辖地往往相距较远,跨地域讨薪诉讼不仅周期长、效率低,而且诉讼成本相对于需要追回的工资数额,显得过高。且需要注意的是,相较于农民工来说,欠薪者需要承担的成本损失则少之又少,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对于用工量的确定是存在阶段性特征的,对于建筑行业来说,业务数量难以有效把控,一般只能通过临时用工机制的管理,来维持项目的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但在业务量较多的情况下,为了不增加用工量而使自身效益受损,一般会采取分包的方式完成项目内容,即直接将费用资金支付给包工头,以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转。但建筑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资金费用是按年或工程进度结算的,而下属农民工薪资的支付则不是,这就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有条件的包工头会提前垫付农民工工资,而条件不允许的包工头,则会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进而出现年底集体讨薪问题。
若想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改进现行的用工模式着手,全面推行能够妥善解决非长期性、非稳定性用工问题的劳务派遣制度,逐步杜绝“包工头”这一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特殊存在,在避免给实际用工单位增加不必要的用工成本的同时,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
在诉讼已经无法满足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问题的需求时,行政部门有必要发挥自身职责和权限,对存在问题给出合理的调整方案,加快问题解决进程,降低矛盾激化的可能。为此,就需要落实责任制的相关内容,这要求行政部门明确职能权限,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加大管理和控制力度。同时在问题处理上,不断完善资金保障制,优化处理流程,加快问题的处理速度。
在现今发展中,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发展的核心理念,以往过分追求经济效益的发展模式已经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在新环境形式下,企业在追求效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于存在的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现象,我国除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优化流程、加大执法力度外,还应对欠薪者给予严厉处罚,不能单纯地依靠事后补偿来处理拖欠工资的问题,应在补齐欠款的基础上,提升欠薪行为的行政违法成本,如在行政执法中严格执行延迟支付工资赔偿金,同时可以将发包企业与实际用工人的责任进一步紧密联系,将欠薪行为和承揽企业的诚信评级挂钩。
在我国现有的刑法法案中明确规定,以转移或逃匿等方式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且涉案金额较大的行为人,要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缴纳相应数额的罚金。如果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我国也在相关事件审理中,结合现有经验,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详细区分和说明,要求司法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给出相应惩罚,希望通过法律制裁,减少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问题,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4]同时,在对该类事件审理前,相关部门要做好详细勘察和资料收集,明确事件性质,提交准确的资料数据,以免出现逃脱责任的行为,净化社会不良风气。
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问题在各个领域中均有涉及,虽然我国现阶段针对该问题的解决措施及法律条文还不是十分完善,但随着部门重视力度的提升,经验的丰富,制度法规日益完善,相应执法力度的加大,问题解决效率也将有所提高。故而就仍是需要结合现今情况,尽可能地避免该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上矛盾纠纷的产生,为社会建设发展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