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岳荣
(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浙江 丽水 323000)
在城市管理中,违法建筑数量较多,城市管理难度增加,不利于城镇化建设与发展。违法建筑的形成原因以及建设目标等存在差异性,但管理过程中,由于我国对违法建筑这一现象的立法不够完善,缺乏良好的执法力度,对违法建筑管理效率低下。针对违法建筑,若采用强制性拆除这一单一管理方式,将会导致资源浪费。若不拆除违法建筑,则违法建筑数量不断增加,影响市容,制约城镇化进程。行政机关在开展违法建筑处理工作时,需要始终遵循我国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流程,一旦出现违法处理违法建筑现象,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将我国现有法律作为基础,提出完善的违法建筑行政执法措施,明确提出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赔偿,提高违法建筑治理质量,优化城市环境[1]。
现阶段,行政主体对违法建筑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因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将需要全部拆除的建筑以及需要部分拆除的建筑混为一谈,在一定程度上将损害部分民众的利益。违法行政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则是对违法建筑认知不明确,在开展违法建筑整治以及处理工作时,需要始终将我国法律法规作为基础,正确认知违法建筑。当前我国针对违法建筑这一问题时,通常采用经验式立法,因而出现认定混乱现象。在认定违法建筑时,无法充分分辨出违法建筑以及违章建筑,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缺乏统一标准,甚至将违章建筑作为拆除对象,同时也并未进行相应补偿,因为这一问题所引发的争议相对较多。我国并未针对违法建筑制定完善的法律条例,甚至对违法建筑的界定不明确,不利于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违法建筑管理工作。
当前我国关于违法建筑的处理,法律中共计规定了四种处理手段。第一种方式则为立即停止施工,这一处理方法主要是针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建设行为。第二种方式则为限期拆除,执法机关需要给出拆除期限,在这一期限内,违法行为人需要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若拆除难度较大,可由其他组织协助拆除。第三种处理方法则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拒绝拆除,则行政部门可申请强制拆除。最后一种方法则是行政机关需要对违法建筑建造者进行行政处罚,有两种处罚方式,一种是罚款,另一种则是没收非法财务。但行政机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面对违法建筑,通常采用限期拆除方式,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则会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建筑时,处罚方式存在单一性,因而极易引发多种纠纷问题[2]。
1.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使用
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违法建筑管理中,在认定违法建筑时,认为不具备审批手续的建筑即为违法建筑,具备合法手续的建筑则认为是合法建筑。但需要明确的是,存在部分不具备合法手续的建筑,在一定情况下,也不能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在违法建筑认定过程中,往往需要结合多种因素,只有依据违建行为发生时,法律认定为违法建筑,才能将这一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在违法建筑认定中,需要始终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需要注意时间节点问题。首先针对我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针对农村以及乡镇地区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由于我国建房审批制度不完善,因而不能够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其次我国于1987年颁布了《土地管理法》,使得城乡用地以及建房等制度更加完善。针对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所建设并使用至今的房屋,缺乏审批手续以及产权证书,同样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最后针对1987年之后建设的房屋,缺乏审批手续以及产权证书,也不能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由于我国土地法落实时间存在差异性,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需要结合房屋所在地土地管理法落实时间,判定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在对农村地区住宅建设进行管理中,需要结合房屋建设时的法律规定以及历史情况等综合考量并认定。
2.确认行为具有单独可诉性
在管理违法建筑时,只有明确违法建筑的违法性,才能够将其作为后续行政处罚制定的基础。针对这一规划认定行为是否对人的权利与义务造成实际影响,能否寻求一定司法救济,关于这一问题,当前还存在一定争议,共存在两种不同观念。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对违法建筑认定中,这一行为并未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并未这一行为属于内部化,并未外部化,因而属于不可诉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将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时,则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处分,因而这一行为属于可诉行为。
大部分城市其行政机构在进行违法建筑管理工作时,所采用的处罚方式主要是以拆为主。但由于违法建筑间存在差异性,不同违法建筑所带来的危害也不相同,若未对违法建筑进行深入分析,统一采取拆除的处罚行为,将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等问题。在我国《城乡规划法》中,对违法建筑制定了三种不同处罚措施,针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为降低其影响,则需要禁止继续建设。其次针对不利于城市规划但能够消除影响的在建或者建设完成的建筑,可采用处罚以及限期改正两种处罚方式。最后针对严重影响规划并且无法改正消除影响的建筑,需要要求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拆除,针对无法拆除的建筑,需要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于相应罚款。行政部门在管理违法建筑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恰当判定,并采用不同处罚方式。针对城市规划范围内存在的部分违法建筑,牵扯了较多法律关系以及公共利益等问题,若行政部门仅简单采用拆除这一处罚措施,明显不适用,甚至会加大民众经济损失,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因此行政部分需要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分析拆除成本以及违法建筑的再利用,选择有效处罚措施,维护社会稳定[3]。
当违法建筑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后,当事人对违法拆除行为的行政赔偿主体确认存在一定争议。部分学者则认为,应当将违法建筑拆除的实际实施部门作为赔偿主体,虽然区县人民政府作为组织部门,但在具体实施中,主要是由实施部门开展的拆除工作,因此将拆除实施部门作为被告更加恰当。但同时也存在反对意见,这一观点则认为应当将区县政府作为赔偿主体,区县人民政府则是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重要组织者,应当对这一行为负责,针对拆违实施单位超范围的拆违行为,区县人民政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在违法超出违法将建筑的行政赔偿中,即使区县人民政府并未参与到强制执行中,但为全面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区县政府也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当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后,若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的物品清单以及财产说明书,无法证明损失数额时,法官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充分运用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结合生活常识,确保判断的准确性以及客观性,掌握证据材料与案件之间的关系,判断出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情况。当事人需要竭尽所能提供证据,证实自身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失,但需要明确的是,需要保证证据的准确性,不得提供虚假证明。
在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面临违法建筑处理难的问题,行政机关要始终将我国法律法规作为执行的前提,遵循以人为本原则,有效解决违法建筑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合法合理处理违法建筑,不仅能够发挥民众的监督职能,还能够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冲突,优化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