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原霆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辽宁 大连 116400)
在社会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推进下,大数据时代悄然而至。大数据的到来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诸多的便利性,它可以通过对人的消费习惯、人流量以及人的实际需求加以分析来为人们提供更具价值性的数据和信息,但是,这也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难以有效地缓解和改进个人信息和使用之间的矛盾,难以保证人们个人信息的安全。在信息化建设进程逐步推进和深入的今天,对基于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收集个人信息在个人与社会产生联系过程中发挥着十分显著的作用。在收集个人信息过程中,需要对收集方式予以强化监督、细化完善,否则将会加剧不当收集行为的发生率。[1]具体言之,主要有三种情况:1.错误收集行为。个人信息的准确性是对个人信息加以衡量的关键,若没有掌握正确的个人信息,将会极大程度上增加个人信息主体利益侵害危险发生率。2.过度收集行为。主要体现在收集个人信息过程中,往往偏离了正常的收集目的,同时也超越了标准的收集范围。3.非法秘密收集行为。针对这一类型收集行为而言,主要是指在隐瞒个人信息主体的情况下发生的秘密收集行为。在此过程中,收集者往往是通过应用各种现代化手段来收集个人信息,这也极大程度上增加了个人信息的失真率。
目前来看,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主要存在的不当披露行为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泄露行为以及恶意传播个人信息行为。[2]个人信息泄露行为主要发生在一些管理个人信息的机构部门,产生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为个人信息管理体制不完善或者存在漏洞。而恶意传播个人信息行为主要指的是在个人信息主体没有信息披露意愿的情况下,对个人主体信息进行恶意公布,从而侵害个人的隐私权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还没有形成系统性的法律约束机制来细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相关法律只是明确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但是没有深化协调以及衔接机制,这也造成在个人信息出现泄露之后,难以寻找有效的法律途径来落实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民法典》相关要求来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3]目前来说,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个人信息的价值困境、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规定不健全以及个人信息权的救济程序不完善,是造成目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问题的重要因素。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规定不健全,主要体现在现有法律普遍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恢复名誉等被动性的保护措施,缺乏主动性的保护手段,同时目前对于个人救济程序也不完善,个人维权在程序上以及取证上都有较大的难度。
近些年随着智能终端的大规模普及,出现了很多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人们衣食住行的应用程序,相关软件在为生活提供便利的过程中,也在大规模地收集用户信息,出现了用户信息滥用的行为,很多软件强制要求用户开放信息权限,但是实际上软件运行并不需要这些用户信息作为支撑,相关信息很大程度上被用于大数据分析,同时经分析后的数据会被倒卖。另外一些社交软件可以推荐认识的人,可以帮助用户建立人脉圈,但是用户在使用这一功能时,往往并不会意识到,其个人信息会被软件公司所获取,用户近期的购物情况,通讯录的名单,以及活动的范围等信息都会被收集,相关信息被恶意使用风险。在移动互联网以及大数据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这一情况将愈演愈烈。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下探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需要重点关注限制应用程序的信息获取权限,加快针对软件信息获取相关方面的立法,降低用户信息泄露的风险。[4]在当前的发展阶段下,人们对于移动互联网已经有了较大的依赖,智能终端与终端中运行的程序渗透于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需要关注对应用程序权限的限制,一方面软件厂商需要具有法律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用户信息,另一方面用户也需要提高信息保护意识,关闭一些不必要的软件功能,实现对个人隐私的有效保护。
尽管近些年我国正在不断完善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制度,但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已经深深植根于现代社会,对于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也在不断提高,因此想要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不仅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同时个人也需要具有隐私保护的意识,并了解互联网环境下个人隐私保护的基本常识,比如在社交平台上谨慎发布个人信息,避免点击未知来源的链接,安装经过安全认证的应用程序等,从而降低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在大数据背景下,各种互联网技术也逐步加快了更新步伐,公共WIFI也得到了良好的普及,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数企业常常引入相应的解密WIFI的软件来开展日常的企业运营和管理工作。在此过程中,若企业缺乏对自身信息安全系统的重视,则极易会增加信息被黑客攻击的不良现象,同时也会极易增加企业数据信息被盗用的风险。最为重要的是,若企业员工和消费者不加以仔细甄别就盲目应用公共WIFI,则极易会增加自身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同时也会极大程度上损害个人利益。[5]在社会高速进程高速发展的作用下,便利和隐私已经成为两个相反的对立面,用户需要深化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并找出两者之间的契合点,这样不仅能够有助于帮助用户享受技术的便利,还有助于提升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尽管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目前来看,个人在遭遇信息侵权行为时,仍然缺乏有效应对手段。如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侵权问题则存在较多的中间环节,处理的时效低,且个人胜诉难,相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行为。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需要考虑将个人信息权侵犯事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内,降低个人维权的难度。目前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事件也在增加,该问题已经呈现出公共性特点,有必要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救济方式,在新形势下相关的主管部门,也需要认识到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工作职能的转变需求,为侵权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采取公益诉讼的方式能够有效弥补侵害方与受害方之间精力水平、技术实力方面的差距,在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能让侵害方受到相应的惩罚。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价值也得到了有效凸显和强化。个人信息具备较强的财产属性,在给人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对信息安全产生极大的影响。近年来,我国信息侵权现象屡见不鲜,所以,关于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以此来进一步降低社会运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