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海宇 项海洋
(海城市人民法院,辽宁 鞍山 114200)
送达是诉讼活动开展的前提,送达的核心工作是围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展开的。送达确认制度明确了当事人在送达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降低了法院司法成本,使得送达更加灵活和便捷,使得送达难得到了有效缓解。2020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为响应最高院的号召,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在立案庭建设专业送达团队达到集约化送达目的。以辽宁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为例,目前该法院集约送达中心已经建设完毕,该中心投入使用后,法官可在办案系统集中处理电子送达、短信送达、邮寄送达等事务,同时配合基层法院送达团队,将所有送达工作线上统一处理,极大地减少了法官的工作总量。专业化送达团队的建设是诉讼服务发展的必然选择,在集约化送达建设为背景的前提下送达方式是否合理设置,影响着资源消耗以及整个诉讼的效率。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是在正当化的前提下,减少了司法成本的付出,依据其灵活便利的特性增强了送达及整个诉讼的效率。[1]如何发挥现有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仍需在理论上予以探讨细化,以达到服务司法实践的目的。
送达地址确认及推定送达的相关法律法规,首次提出是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该项制度再次予以明确,并确认了送达地址确认可用于电子送达。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对于送达的相关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2015年《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及201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相继出台后,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其相关规定逐步被完善成了如今的送达地址确认制度。
从当前法律规定来看,送达地址确认包括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推定的送达地址确认两种。签收诉讼文书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提供并确认送达地址则是这项诉讼义务的延伸。[2]在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中,送达地址确认书是送达确认制度的基础。该文书通常是由法院提供由当事人在参加诉讼活动过程中签署用以确认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相关内容的诉讼制式文书。推定的送达地址确认是指在当事人拒绝应诉,避而不见、规避送达的情况下,从诉讼涉及文书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中提供的地址为推定送达地址。此系法律默认在此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直接予以确认。也就是说存在两种送达地址确认方法,第一种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第二种为推定的送达地址。以上情况造成送达失败的后果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送达地址确认制度虽然在司法解释中进行了明确,但是缺乏实际操作步骤,无法形成统一标准。我国《民事送达工作意见》用汉字数字推定了送达地址确认的几种情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法官会援引该条款送达。其具体原因为:第一,在当事人已经拒绝或是规避送达的情况下,很难确认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第二,当事人对送达尚处于职权本位思想,认为案件移送到法院后送达就是法院的责任,自身在民事活动中很少约定送达地址;第三,其他案件的送达地址,法官无获取渠道。
下面笔者仅以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案例对上述问题予以明晰。
案例:A在某法院起诉B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但该法院一直无法对B进行有效送达。后该院送达团队调查得知B在一年内于另一法官办理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系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处理了相应事务,并出具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在本案中,送达团队调取了该份送达地址确认书,后该案办案人依据该送达地址确认书对案件被告进行了文书的邮寄送达,在本次邮寄后,邮寄结果显示为:“退回妥投”。本次送达后,该案主审法官本次送达地址确认的效力不具有盖然性的说服力,将该案件以公告送达的方式结案。
1.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法院按照送达地址送达,送达地址的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以被告户籍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是原告提供。虽然每一个人都有户籍地址,但是调取了户籍地址并不代表就可以联系得到当事人,形成有效送达。在具体送达工作中,户籍地址不能正确反映当事人的居住情况,很多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离开户籍地,而没有向公安机关申请更改户籍地。在此种情况下,送达工作人员无法找到被告真正的居住地。
2.被送达人故意逃避、躲避送达。部分受送达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未对其有效送达,审判工作就无法继续,因此故意躲避送达,不给法院送达人员开门、拒接法院电话、接听电话后否认身份、编造理由拖延领取,有的单位收发室、办公室以无授权为理由拒接受,故意不告知送达地址。
3.司法协助体系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通信部门、银行等单位均掌握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地址。但是以上信息由于涉及当事人隐私,通常法院调取时,各单位均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提供。另,在送达活动中很大的助力是各街道、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法院到当地了解当事人情况时如果能得到基层组织的协助,那么送达工作通常都能正常开展。在没有司法协助体系的情况下,法院的正常送达工作是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约束力的,通常不会形成案件送达的合力。
综上,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在司法事务领域确实还存在诸多困境,这也是民事审判工作“送达难”的主要原因,很多案件最后以公告送达予以拟制兜底,不但造成了当事人诉讼费用的浪费,也拖延了审判时长。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送达工作,需主要围绕送达地址确认展开,而且有利的是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为自当事人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完成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签署工作,基本上就已经完成了大部分的送达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法官的办案系统已经实现了关联案件的推送,可以查找当事人的相关纠纷,但是无法获取涉案送达地址确认书。现有法院的集约送达团队建立案件研判系统,对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送达团队可以办案系统为依托形成送达地址确认书资料库,以便于随时抽取当事人的送达信息。对当事人是否在其他案件中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予以统一联动查找,甚至在本地区均可联动查找,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大大节省司法资源,加快送达地址确认的效率。
就各地集约送达平台建设来说,在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后均可出具送达报告,显示送达过程和送达结果。在直接送达过程中也可以形成电子数据的存储以及移送制度,在该数据库形成后,可就同一当事人不同案件送达方式以直观的方式进行展现,对法官以及送达团队再次送达该当事人的案件形成送达指导,避免重复送达。
原有的送达工作,由于每个法官均有送达标准,导致送达标准不能统一。集约送达团队建立后,拟在接下来的送达工作中实行两个确认,即对于直接送达中较为争议的留置送达,要求必须有录音、录像辅证,两名送达工作人员在场,且送达人员与法官或是书记员电话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完成送达任务。对于公告送达,由负责留置送达的工作人员当场与法官确定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证明是否有效。对于上述两项法官确认工作,集约送达拟探索搭建沟通平台,便于法官审查。
就目前来说,各地法院虽然做法不同,但是就送达问题,都在建设集约送达团队(中心),在专业团队的加持下,“送达难”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的缓解。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集约送达团队能够善于利用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积极探索电子送达、送达资料库建设、司法协助等工作,相信送达难问题可以逐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