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勇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江苏 南通 226600)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的施行,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果,能够保证我国法律体系实现长期稳固的发展[1]。进入新时代后,国家治理的方面面临全新的挑战,很多法治建设方面更是面对全新的挑战和要求。因此需要对各个民法法律进行整合,将其作为法治建设整体以实现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方面的调整,从而满足当前的法治建设现实需求。
可以说,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担负着民事法律体系的框架建设重任,对民事活动的规范性和基础性进行保障[2]。
对于诸法融合发展,在我国已经有着很长的历史。不管是历史悠久的成文法典《法经》,还是后来封建统治阶级出台的《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上述律法在形式上都具有融合多种律法的特点,实现了法律体系一体化形式。相比较世界上其他地域,地域上发展出现的法典在内容上不仅包含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律法,同时也包含了宗教及实惠道德习惯等。
例如古罗马的第一部法典《十二铜表法》,在内容上既包含了实体法,也包含了程序法,同时还融合了民事一体化的一些法律内容。而古希腊在早期制定的《哥地那法典》中,也是融合多个律法的,也表现出一种一体化形式。在内容方面同样融合了刑法、民法等实体法,还包含了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由古至今,我国的诉讼法大多散布在刑法典中,虽然借助程序法而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对于程序法而言,却没有丝毫的概念及体现度。
例如在元代的《大元通志》中,其内容主要有刑法、合同法、婚姻法等内容,但是只含有少量的刑事程序法和民事程序法等程序法含义[3]。上述融合方式和体系一直持续至清末。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立法体系第一次突破了诸法合立的模式,推出了《刑事民事诉讼法》的拟定草案,从而逐步实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理论观点,在内容上大致以实体法为体、程序法为用的模式。
近代,中国法系受到西方列强的影响,传统的法律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尤其在后来的立法体系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西方诸法的影子。在结构形式上,中华法系的传统诸法合体结构随之瓦解,形成了部门法为主的新体系,致使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也实现体系分离。在内容上,各个部门法在形式上都是以总则、分则和附则等现代法典的层次结构体现。
在清代变法之前,历代律法在诉讼方面都是融为一体,基本上不会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甚至二者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可以互用的。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制定了《民事诉讼条例》,广州军政府也随之出台《修正民事诉讼律》。而南京国民政府在成立后则出台了《民事诉讼法》。
新中国成立后,在1954年通过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从而给我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打开了全新局面。1963年,最高法颁发了《关于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给民事审判工作指引了方向。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标志着第一部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法成立。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使得法律结构和体系方面得到不断成长。二者在形式和结构上相互吸收和借鉴,从而不断完善。民法中,存在不少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也含有不少民法的内容。
对于民法而言,在开展管辖制度和时效制度时,和民事诉讼具有相同的程序规定。尤其是开展举证责任中,更是休戚相关。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等方面,都是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开展的协议管辖制度,也是自治原则的一种体现。但是受到部门法的局限影响,我国在开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研究过程中,很少从整体上开展系统研究。
对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而言,对于当事人的私权保护则是二者的共同追求,从价值体系来讲,都是以保护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作为目的。
一般而言,民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时的平等和公平正义等,体现了意思自治的价值理念。民事法律制度则是以意思自治为核心,虽然存在强制性现象,但是在大体上依旧是以意思自治为主。
随着民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的价值追求,并为其提供了借鉴。而民法追求的平等和公平原则也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所体现。在开展民事诉讼法的司法中,主要依靠法院的介入,但是也很大程度上体现民事诉讼的契约性特征。
法律概念是一种法律术语,主要用来描述具有法律意义的事物、状态或者行为,具有一定的抽象意义。法律概念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是当前开展立法和司法的出发点。不管是开展司法业务还是法学研究,都需要对法律概念的准确把握。在民事一体化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主要是用于开展民事法律管理的调整,而民事诉讼法则用来认定被告是否应该担负民事责任。
因此在法律概念上,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在法律概念上具有共性。且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在自我完善过程中也实现了融合。民法中很多的法律概念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所体现,例如在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代理就是来源于民法中的民事代理。
平等原则就是通过程序化方式,让政府对社会大众采取负责的行动,从而使公民能够判断政府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作为民事法律体系原则,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地位和权利上。其中的地位主要是指民法中的民事主体的权利地位,该项地位和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地位相等。有区别的是民法中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实体权利,在民事诉讼法中则表现为一种程序性权利。
在民法中,私人自治是依靠法律秩序,个人实现自我的有效调整,从而有效决定自身的生活方式,属于一种法理上的私人自由。私人自治是在个人意思上建立的,并以此为基础能够获得法律认可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的行为。其核心体现为自由而不是追求平等。
民法领域中,私人自治存在优越性,并为其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而民事诉讼法则为私人自治提供救济。
民事主体在开展民事活动时,应该遵守信用承诺等原则,从而在上述原则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及时履行相关义务。诚实信用起源于民法,但是民事诉讼法在运行过程中也是需要以此为基础实现良好运转。
随着社会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应用逐步扩宽,已经从民事实体法延展到民事程序法中,民法对于诚信原则的确立,对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性有一定的影响。在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联系中,民事诉讼法应当确定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的施行,将以往的诸多民事领域的单行法进行融合,形成完整的体系,并结合社会发展增加众多的原则,使得我国的立法水平得到长足的发展和体现。《民法典》的施行,意味着民事行为应当遵守既定原则,从而有效调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民权利。
同时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民法典》也是对当前民事诉讼独立价值的一种认可。从而助力民事法律体系的发展,实现民事诉讼中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