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岩
(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通辽分公司,内蒙古 通辽 028000)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农村宅基地的法制建设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为适应城镇化进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为农村宅基地的有效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提高了宅基地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国城镇化进程有序、高效、科学、健康发展。但是,在关于解决宅基地问题的工作中,依然面临着不少的问题和争议,特别是那些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发展相脱节,甚至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阻碍了城镇化的步伐,改善与完善当前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势在必行,这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保持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事关全国几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合理合法解决这一社会矛盾对缓解社会对立,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良性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我国颁布的《民法典》明确指出,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依法占用集体土地,可依法在占有土地上进行建设。这说明,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依法在宅基地上建房和建造其他附着物,他人无权干涉。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限定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物权制度,是我国所独有的一种农民权益制度,这给予了农民充分的权益保障,是国家对农民个人权益尊重与保护的体现。我国《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指向,即必须为集体组织的内部成员,明确限定了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征,本组织以外的成员(无论单位还是个人)无权享有该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客体的特定性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指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仅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此之外,都不适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审批性。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具有主体资格的农民必须依法申请,经过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既要满足主体的合法性,还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需要经过依法审批才能获得。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的无偿性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虽然须经审批才能取得,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是无偿的,没有时间限制的,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这有效减轻了农民的生活负担,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背景下的城镇化改革,使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广大农村地区的宅基地空置化严重,严重的地方甚至出现了空心村,严重浪费了集体土地资源。按法律规定闲置过度的宅基地应被集体收回,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因为缺乏宅基地退出法律机制的支持,导致农村宅基地退出、流转困难,被迫长期闲置,宝贵的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护。
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有明确的规定,是实施宅基地使用权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该法规主要解决的是农村建房行为的规范,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并无明确且充分的说明。而且,这些不详实的规定还隐含着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某种限制。当前,我国农村的房屋买卖约定俗成地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供需两旺,农民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断冲击着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突破法律制度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被迫隐形化,个人化,这种不受法律支持的宅基地流转,不利于对流转双方权益的保护[2]。
目前,我国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依然没有形成一套科学、有序和合理的体系。农民建房时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致使村庄里的房屋与道路纷乱无序。由于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在业务办理中缺乏必要的法制依据,致使农村自建房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产权归属不明确,容易造成产权纠纷,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和保障。
我国已经进入到城镇化改革的深水区,与之相伴的是,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配套法律的滞后,导致农村宅基地非法交易时有发生,这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深化农村改革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主要矛盾之一。为破解这一社会难题,国家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提供法律保障,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及流转具有合法性、高效性和实用性。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登记制度,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序进行,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积极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维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合法流转,积极推进土地资源的保护和节约,必须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成熟合理部分进行总结和吸取,对其中的矛盾冲突进行有效协调或修改,建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体系,使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法治化、合理化、有序化、高效化。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立法应综合考虑如下几点:1.坚持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2.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3.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健全的宅基地立法可以解决实际工作遇到的宅基地产权和流转、收益分配及确权登记等矛盾,使农村宅基地管理更加规范、合理,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在我国农村地区,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供需矛盾日益严重,为规避现行法制法规的限制,逐渐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农村宅基地流转“隐形市场”,农村宅基地流转越发普遍且形式多样,如出让、出租、抵押等,现行法律制度已经无法有效阻止农民强烈的宅基地流转意愿,如此发展下去,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将会失控,导致集体土地资产的流失,严重损害了集体利益。同时,这种隐形的宅基地流转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无法进行产权转移登记,这也为交易双方带来了产权纠纷的风险。为此,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动相关立法的制定,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立法,让农民切实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支配权。让宅基地流转在不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况下,实现农民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使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更加科学化、人性化、合理化,为我国的农村改革注入活力,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3]。
总之,城镇化是我国实现全民共同富裕,奔向现代化发展的必经阶段,农民作为城镇化改革的主要参与者,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特别是与广大农民利益攸关的农村宅基地改革,已然成为影响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关键因素。当前,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甚至阻碍了我国城镇化的发展。为此,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围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改革与发展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制度,促进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尊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支配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