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法背景基础上探讨垄断与反垄断

2021-11-24 09:30彭宏艳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经济法

彭宏艳

(安阳工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0)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的市场格局逐渐变得更加开放。但就是在市场发展形势一片大好的情形下,却接连出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约束行为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针对这一现状,我国颁布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明确约束与规范了经济市场中的一些特定经营行为,不仅能够有效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推动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还促进市场更有秩序、更加统一的发展。

一、经济法中垄断和反垄断的概念

(一)垄断的概念

在市场经济中,垄断主要就是在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某些特定的主体、行为人限制竞争或非法排除的行为[1]。简单来说,就是在资本集中或是生产集中的基础上,某一个规模较大的企业,或是几个规模性企业一同控制或独占了相关产品,包括该产品的生产与营销过程,都在这几个企业的管控之中。垄断诞生并成长于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中。

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自由竞争是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多数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便会积极研发全新的生产技术,并对企业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通过专业化的生产方式让劳动生产率不断提升。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经常会利用自身经济发展上的优势来吞并一些小型企业与中型企业,逐步将相关生产资料、独有的资源及劳动产品的生产牢牢汇集到自己手中,从而在市场中分得一大杯羹。加上市场经济信用机制及股份企业在这个时候的快速发展,单一资本的限制由此打破,资本集中发展的速度也越来越快,使得生产集中获取了更好的发展。

当资本集中和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导致了企业数量的减少。这时候几十个大型企业便掌控了大部分的生产资料,而且这些企业会互相达成协议,共同对产品的生产与营销进行操控,从而让垄断的产生具备更多的可能性。部分大型企业的存在会影响小型企业与中型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为了避免在竞争过程中出现利益受损的情况,部分大型企业通常会为了利益而谋求妥协,并与其他企业达成相应的协议。

(二)反垄断的概念

反垄断主要指的是当市场调节出现失灵的情况时,国家会针对市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让市场调节得以顺利实现,进而对市场竞争中那些不正当的行为进行打击,促使市场朝着更加稳定有序的方向发展。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交叉中的第三法域,并归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2],对整体利益进行维护是经济法建立的基础,现阶段对市场经济开展干预或调整工作均是以公法为主,这在国内法律中已达成共识。其中所包含的反垄断法正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本法律准则,带有一定的经济法特征,并且可以对市场运行进行有效监管。

二、经济法中垄断的种类划分

(一)按照立法取向进行划分

在经济法中,垄断按照立法取向进行划分时,能够分为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3]。国家为达成某种特殊的目的而进行的垄断操作便是合法垄断。譬如,在对社会治安进行维护,或者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时,反垄断法中的规定便十分明确,经过相关反垄断主管机构所认可的垄断是可以豁免的。

在反垄断法中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针对某些特殊部门垄断的行为,会进行豁免处理,像供水、供电等部门就属于具备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二是当处于特殊时期,或者是遇到某些特定情况时,会对一些垄断行为进行豁免。譬如,一些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经过反垄断主管组织机构同意的,便可以出现相应的垄断行为。当排除合法垄断行为后的便是非法垄断,非法垄断是被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威胁性。实际上,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之间不存在绝对的界限,这一点是需要重点关注的。

(二)按照市场结构进行划分

在经济法中,垄断按照市场结构进行划分时能够分为联合性垄断、独占性垄断及寡头垄断三个类别。首先,联合性垄断实际上是垄断竞争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是由两个或者以上的企业,以及多个企业联合的组织机构,共同对某个产业的生产、销售环节进行控制。其次,独占性垄断也被称作是完全垄断,实际上就是某一家企业对整个行业的生产及销售进行了彻底的控制,完全不允许其他企业在这同一范围内并存。通俗来讲就是在整个行业中,只有这一家公司从事该产品或项目的生产与经营,没有其他公司竞争。最后,寡头垄断是指在特定的市场中,只有少数几家公司会对某种特殊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销售,每一家公司都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虽说大家都可以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排他性控制,但每个企业之间有着竞争的关系。

三、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虽说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有着密切的关系,但两者的着眼点完全不同。反垄断法着重注意的是国内市场,是针对国内的企业而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逐渐增多,也有更多的外国企业进驻到国内市场,并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但实际上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及作用机制仍旧是国内的企业,其对国外企业的束缚力并不高。与反垄断法相比,反倾销法主要是针对国外企业。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既相互联系,又存有较大区别。

(一)立法本意与功能上的区别

无论是反倾销法,还是反垄断法,两者都与竞争行为有着密切关联,均是想要对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进行维护,两者都具有相同的历史使命。两者的不同主要是考虑与注意的方面存在差异。反垄断法是基于维护市场结构机制的合理性,以及让市场的有效竞争行为得到保障而制定的;而反倾销法则是建立于国内外市场冲击上的,主要是针对各种不公平、不合理的贸易行为。譬如,某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是独占市场,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种行为就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因此,要利用反倾销法对其进行制止。

(二)两者之间的历史联系

通过对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的发展历史进行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两者是一脉相承的,反倾销法实际上是从反垄断法中延伸出来的一种合理的调整手段。以美国为例,从其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的立法状况来看,其反垄断法对反倾销法有着较大影响,且反倾销法还沿用了反垄断法中的一些概念。譬如,3倍的民事损害赔偿、掠夺性意图的证据等。

(三)两者的作用互补

反倾销法主要是针对国家,特别是各国间的市场竞争状况,能够对官方的贸易壁垒进行监管和消除,从而让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同时,私人贸易壁垒也是实现贸易自由公共权力所面临的障碍,想要实现贸易自由,就必须突破私人贸易壁垒。如果没有反垄断法对私人贸易进行监管,没有反倾销法来放宽市场,便会导致国内外公司产生不公平的竞争,最终引起国内竞争出现障碍。

由此可见,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当实施反倾销法时,能够让国内的企业与国外的企业之间所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良好消除,从而促进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当反垄断法实施时,能够让国内企业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垄断行为得到有效抑制,而且还可以更好地实现自由贸易。

四、结语

在现代经济法中,反垄断法是当前非常关键的法律制度,在维护市场经济正常发展及促进经济快速运行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从推动经济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角度出发,不断增强对垄断与反垄断的研究,从而在往后的发展中对反垄断法作出进一步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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