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视角下商业性体育赛事治理平台构建

2021-11-24 08:55林键杰吴宝升
体育教育学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商业性体育赛事社团

林键杰,吴宝升

(温州大学 体育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商业性体育赛事具有市场运作的特点,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民生效益、经济效益和多元效益。技术平台的构建可以有效提高交流的效率,打破交流的空间界限。构建商业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平台,首先需要明确协同治理理论,其次需要厘清协同治理主体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最后应该明确协同治理平台构建的路径。

1 协同治理的相关理论

1.1 协同理论

协同理论是系统科学的重要分支理论,其创立者是哈肯,哈肯认为组织协同的最终目标是达成协同效应[1]。协同效应简而言之就是使收益呈1+1>2的正外部性,使其达到“帕累托最优”。协同效应分外部和内部两种情况,外部协同是指一个协同集合由众多子集构成,其拥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可比单独运作获得更高的利益;内部协同则是指一个企业中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协同。由于商业性体育赛事是多部门、多主体参与的文化活动,具有外部协同的特性,体育赛事IP运营(如腾讯体育赛事IP运营)又使商业性体育赛事具有内部协同的特点。

1.2 治理理论

治理(Governance)是一个社会科学的术语,治理不同于统治,它指的是政府组织和(或)民间组织在一个既定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管理社会政治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满足公众需要[2]。从统治到管理再到治理,其权威主体呈多元化分布,体现民主化;易剑东提出,治理的本质特征包括多元主体平等、多元利益整合、利益均衡,这三个特征使得治理可有效激发主体的积极性。治理的理想状态,就是善治(Good Governance),就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是国家与社会处于最佳状态,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协同管理,或称官民共治[3]。商业性体育赛事行政审批取消后,赛事数量骤增,市场乱象频出,监管难度增加,服务要求增高,目前缺少的是有效的平台建设,这是治理理论能否在商业性体育赛事治理中落实的重点。治理平台的构建符合时代的发展,同时也降低了治理成本,可打破交流桎梏,是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

1.3 协同治理理论

协同治理是处于同一个治理网络中的多元主体间通过协调合作,形成彼此啮合、相互依存、共同行动、共担风险的局面,产生有序的治理结构,以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4]。在协同治理的过程中,激励机制、治理主体培育、治理主体责权确定、协同平台搭建等是关键。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线下体育赛事全面停摆,线上体育赛事火热进行,悦跑圈等APP推出线上赛事,同时使APP成为体育爱好者参与治理、表达诉求的平台,提升了治理效率。协同治理的激励机制主要是“主体参与”,它是通过治理主体参与治理决策和服务,提高人们的积极性和治理效率。利益相关者责权的确定,可以打破利益相关者与治理主体关系模糊的现状,二者可以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利益相关者大于治理主体,协同治理是发动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未明晰责权的情况下,会导致责任重位,权力冲突的情况发生。

协同治理平台的构建可有效解决交流桎梏和信息共享的问题。协同治理的关键要素是合作,合作的基础是信任,对于商业性体育赛事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其治理主体间信任的建立是关键的一部分,可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协同治理模式主要是倡导治理主体多元化,多元性、平等性、协商性和有序性是其基本特征,法治与道德起着重要的作用,不可忽视的是现代治理平台的构建。协同治理如何合理化运行,协同治理的运行透明化是关键,透视协同治理运作机制的动态过程。协同治理不应该是单一的、线性的,而应该形成一个闭合的回路,是利益相关者循环的互动的过程,协同治理实际上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重复博弈”是避免“囚徒困境”发生的一个有效手段,通过“重复博弈”,可以提高治理主体之间的信任。

2 商业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问题分析

2.1 多元主体责权混乱

我国体育治理主体困境的根源是主体之间关系的混乱,即体育赛事治理主体责权缺乏规范。多元体育治理主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愿望日益迫切,在缺乏制度框定和道德引领的条件下主体越轨行为和主体间关系混乱成为常态[5]。政府、市场、行业协会和公民等治理主体尚未形成协同治理,如2019厦门马拉松赛[6],主办单位:中国田径协会、厦门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厦门市体育局、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厦门市田径协会,独家总冠名: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政府所属国有投资型企业集团),他们均属于政府所属单位。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属于主体越轨行为,导致市场主体责权的混乱,社会力量缺乏发声的平台,赛事治理主体仍然是政府一家独大,社会力量仍然处于被动的处境。政府在一场赛事中,更应该扮演“引导者”的角色,充分放权于社会,在制度的框架下,充分激活治理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明确治理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体育赛事市场主体缺乏规范,在当前社会组织力量还比较薄弱、市场还不够成熟、公民民主意识还不强的条件下,商业性体育赛事市场秩序监管应该从一元管理主体过渡到多元治理主体,从分散治理走向协同治理和综合治理[7]。在此过渡阶段,多元主体责权的混乱,导致治理效率低下,因此责权的明晰是提升治理效率的有效激励方式,协同治理并不等于“混同治理”,应该是明晰责权的治理,这样才能形成治理合力。中超联赛在发展决策上一直存在“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问题[8]。究其原因,还是因为相关责权明晰机制的缺失,使决策和事件处理不能在充分协商的前提下达成共识,使治理目标分散化。

2.2 体育社团发展滞后

我国体育赛事治理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体育社团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体育社团发展滞后,从数量上分析,我国体育社团数量仍然较少,截至2018年,我国共有体育社团33 722个[9],每万人体育社团数0.24,根据帕特南的研究,在意大利的20个地区里,瓦莱达奥斯塔区的每万人体育社团数最高为26.53,普利亚区的最低,为5.41[10]。尽管近几年中国体育社团数量呈现稳步增长趋势,但与意大利普利亚区相比也还有23倍的差距[11]。体育社团内部治理能力不足,治理权力的运行以及治理过程的规范性较低[12],存在部分非法寻租行为,无论是各大体育赛事带来的安全稳定问题,还是频频发生的广场舞冲突事件,都是体育社团内部治理能力不足的表现,均凸显出当前体育社团发展滞后的问题。目前我国有相当数量的体育社团没有登记注册,造就了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13],体育社团是商业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的重要主体,体育社团治理过程中,应完善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14]。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协调和领导的职责,统筹规划、总揽全局、为社会提供服务,并且科学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到社会治理服务之中[15]。体育社团是一个不可缺失的治理主体,在协同治理的视域下,我国体育社团的培育与完善,应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为主体,通过共建共治共享的路径,最终达到善治的目标。

2.3 治理主体分布空间不均

体育治理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不只是政府,还有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他们同样也是权利的行使主体[16]。目前我国体育治理体系呈现政府、学校、社会、市场四个系统相对封闭、分裂以及失衡的状态[17]。商业性体育赛事治理体系则更为复杂,利益相关者数量更多。受到利益影响,具有权利能力,能自主采取行动的个体集合构成了体育赛事利益相关的主体。这一主体的构成是一个集合概念,由赛事服务、品牌与文化资源禀赋、信息指导和参与者四个大的部分组成[18]。利益相关者组成的治理主体,在空间上分布不均,如政府、媒体、市场、旅游者、运动员、裁判员、投资者及赞助群体等,分布在不同的地区,治理主体分布空间不均,治理成本提升,治理难度加大,难以有效进行交流。因此商业性体育赛事治理平台的构建,就起着打破商业性体育赛事治理主体空间分布不均的作用,解决协同治理难度大的问题。打破时空限制,线上交流与线下治理相结合,有效提升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

2.4 信任不足导致协同治理成本上升

体育赛事治理各主体互相信任、平等合作,是体育赛事治理实现善治的前提条件,对体育治理全过程要素的包容,目的是将体育治理的微观个体、社会群体、市场主体置于体育政策的观照下,形成互惠、互利、信任、合作的关系网[19]。信任关系是构建协同治理的基础,协同治理以信任为支撑,达到协同的效果。而信息不对称必定会导致信任的缺失,导致治理效率的低下,这就需要构建长期的协同合作,在不断的重复博弈之中构建信任体系。协同治理格局的实现,既取决于重复博弈过程中信任关系的建立,又决定于治理主体和机制层面的平台建设。应该加强立法,加大失信的成本,使治理主体不想失信,也不能失信。建立信任考核制度,同时使治理过程“透明化”,打破“囚徒困境”,最终达到“纳什均衡”。

2.5 技术平台难以衔接导致协同主体信息共享受阻

“信息孤岛”难题是导致协同治理难以高效率实现的重要问题,有关平台的信息发布呈碎片化分布,无法系统协调和沟通治理主体间的关系。运用线上技术进行商业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的案例寥寥无几,治理手段陷入“路径依赖”和“低效率徘徊”的处境。仅有部分赛事采用线上技术进行治理,如2020年的名古屋女子马拉松,举办地疫情严重,因此主办方宣布大众组将以创新性的线上马拉松形式举行,同时运用APP对线上赛事进行治理。《决定》中提到的“科技支撑”打破了治理主体互动的时空限制,降低了互动成本,也为更好地发掘治理需求、细分治理责任提供了新的可能[20]。通过信息技术应用促使商业性体育赛事治理变革,因此商业性体育赛事治理平台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打破空间限制,实现全方位、立体化的现代协同治理格局。

3 商业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平台构建的基础

3.1 治理主体之间的信任

信任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信任关系为支撑的协同治理,在协同者之间能够产生安全感和确定感,从而达成协作意愿,是协同治理的保证[21]。商业性体育赛事的治理主体组成短期或长期的治理集合体,治理主体之间存在博弈,信任不足必然导致交流成本增加,治理效率下降。多数马拉松赛事有多个“官方战略合作伙伴”,如“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就有特步公司和扬州产业两个官方战略合作伙伴,治理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博弈,信息共享和决策公开就显得十分重要。协同治理本身就是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若治理主体在博弈过程中不断采取有损其他主体利益的博弈策略,就会导致“零和博弈”的产生,甚至会产生“负协同”的局面,协同治理目标便无法实现,故信任是协同治理的基础。治理平台的构建对建立长期协同治理关系具有促进作用。

3.2 体育行业协会的培育

体育行业协会是协同治理的关键,是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沟通的桥梁和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中国举重协会的经费一度来源于政府资助和国际组织拨款,市场化运作举步维艰。在改革后,搭建自有媒体平台,构建对外对话窗口,形成完善的自媒体传播矩阵,最终实现中国国家举重队的市场化运作。由此可见,协同治理平台的构建对于行业协会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而治理平台的构建,不但可以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对于协会的治理和商业性运作,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体育行业协会对于商业性体育赛事的治理起着枢纽的作用,治理平台的构建和完善,体育行业协会的培育是关键。

3.3 协同治理内部制度的建立

有效率的制度可以使参与协同治理的治理主体劳动成果得到保护,从而激励治理主体进行相关的治理工作,使得协同治理的收益呈1+1>2的效果,同时,良好的内部制度可以避免“搭便车”行为的出现,使协同治理主体发挥最大的效能,降低治理的内部费用。此外,有效的制度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防止治理主体因个人私利损害公共收益。因此,良好的内部制度既是一种预防机制,又是一种激励机制。

3.4 多元主体间运行机制的健全

商业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的最终落实需要达成行动共识,体育赛事治理主体之间,要形成良性的运行机制。其中转变政府职能是关键,政府应该从“决策者”转变成“引导者”的角色,管办分离,维护和构建商业性体育赛事治理的秩序。社会主体形成治理角色意识与责权概念,摆脱政府管办赛事所带来的多元主体缺乏及治理主体责权模糊的问题,加强体育赛事治理的协同效应。建立健全市场机制,深化制度保障,完善监督与服务,使市场竞争有序化。在政府、社会及市场三个治理主体之间,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并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多元主体之间协调有序运行。

3.5 沟通渠道和参与平台的构建

协同治理的信息需要实时共享,治理平台的构建可以有效促进信息共享,从而给出智能的决策。从“治理信息”到“信息治理”,需要治理平台的评估与筛选,治理平台可以有效提高商业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的效率。平台的构建有助于信息交流,同时可通过平台进行宣传教育,培育多元主体责权意识。治理平台的构建,可打破时空桎梏,达到线上交流与线下治理相结合,有效提升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构建商业性体育赛事治理平台,可充分实现信息共享,达到商业性体育赛事的良性运行。治理平台的构建也能促进决策透明,增加治理主体之间的信任。

4 协同治理视角下商业性体育赛事治理平台构建的策略

4.1 加强大数据的推广应用,提高协同治理的精细化水平

科技支撑是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展公共治理的重要策略,科技尤其是信息通信技术和大数据计算,显著改变了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和互动模式[22]。商业性体育赛事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导致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其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并未完全构建,处于不完全信息博弈,其交易费用巨大,实现大数据共享与分析,则可有效提高交流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并且可以跨越时空进行交流,云计算也可以为商业性体育赛事的评估提供数据支持,同时有效地对治理主体进行评估与管理,避免出现“搭便车”的行为而导致“负协同”的发生。大数据的运用可以有效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以及服务的精准性,以提高协同治理的精细化水平。

4.2 培育多元治理主体,提高其协同治理水平

我国商业性体育赛事治理主体分布空间不均,严重制约了协同治理的实施,作为协同治理的主体,其目的是参与治理,并且获得一定的收益。参与协同治理需要更多的知识支撑,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更需要专业人才。治理主体应该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并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进行学习,建立一系列管理和培训制度,提高其协同治理水平。体育赛事治理主体的培育,应该以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为突破口,从政府单一主体向立体式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转变,以统筹发展观为引领,从片面治理向全面治理转变[23]。政府应该加大政策支持,并且有序还权于民,外部市场因素应该充分引进竞争因素,健全市场运行机制,同时治理平台的构建可以有效打破空间桎梏,主体间交流更加顺畅。

4.3 构建协同治理主体的有效衔接机制

从网络的视角看,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联系是多方向、多角度的,治理主体之间可能直接联系也可能间接联系[24]。由于其联系的多元性,构建其有效的衔接机制可以明晰治理主体之间的联系。组织网络的联系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激活社会力量的热情,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运行制度的衔接要形成线下多元互动,线上实时共享的全方位、立体化的交流机制。治理平台的运作机制,应该深化大数据的使用及云计算的技术支撑,为协同治理主体的信息交流提供有效的路径。

4.4 健全法律法规保障协同治理有序运行

深化体育赛事管理,在《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推出协同治理模块,同时完善协同治理平台方面的法规制度。明确的法律法规是协同治理平台有效运作的保障,在协同治理过程中,既要保障各个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具有同样的保障,又要避免过度强制性命令的实施,确保其最大的自主化治理。协同治理并不是“无政府”的治理,治理的权力应该关在“制度的牢笼”之中,在有限的边界之中实现协同治理的最优化。协同治理的前提是政府的分权与民主,任何民主都需要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之下进行。通过依法治理,深化外部监督与自我监督,为协同治理创建合理的法治基础。

5 结语

商业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平台的构建既取决于道德建设,又取决于治理主体和机制层面的平台建设,信任机制是协同治理的前提条件,制度建设是协同治理的基础。商业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面临多重困境,商业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体责权明晰有利于提高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治理平台的构建,有利于提高协同治理的精细化水平,提高协同治理效率,打破交流的桎梏,使协同治理主体间有效衔接,法律的支撑是协同治理平台构建的保障。随着5G时代到来以及大数据时代的飞速发展,协同治理平台的构建符合时代的要求。这将是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信息技术与商业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平台相结合,将是日后的研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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