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明
(汝南县劳动保障事务中心,汝南 463300)
对于城镇困难群体来说,其在年龄、身体状况、抗风险能力等方面与普通劳动者相比存在明显劣势,因此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往往很难依靠自身努力来顺利实现就业,而要想帮助这一特殊群体顺利实现就业,避免其因长期无法就业而陷入贫困,则需要政府部门充分尊重城镇困难群体的生存发展权利,主动展开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工作,并保证各项就业援助措施的实效性。
从我国就业援助制度的发展现状来看,当前针对城镇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体系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但其中的很多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很难为就业援助工作的具体执行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而在相关法律依据存在缺失的情况下,就业援助工作自然也就很难得到有效落实。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等就业援助相关法律法规中,虽然都对就业援助责任主体、各政府部门具体工作职责等内容做出了明确阐述,但基本都属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制度,且在整体上显得过于分散,存在着多级别、多制定主体的特点,如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来进行城镇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那么就很容易出现工作标准不统一、不同部门间难以协调的问题,并对就业援助的实际工作效果产生直接影响。另外,按照《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各省级政府虽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来设置城镇就业困难群体认定标准,但相关认定标准的制定时间基本都比较早,且长期未得到更新,很难与当前时代特征与民众就业情况相适应,如果仍按照原有标准来认定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并为其提供就业援助,那么很容易出现就业援助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
城镇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展开,需要以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平台作为基础支撑,只有面向各地区基层群众将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立起来,才能够深入了解城镇困难群体所面临的实际就业困难,并为其向政府寻求就业帮扶提供有效途径。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很多地区对就业援助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视程度仍有所不足,在人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均无法满足相关就业援助工作的实际需求,因此无论是线下就业服务平台的分布,还是各就业服务平台的专业工作人员数量,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而这对于城镇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执行显然是非常不利的。
除法律制度、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外,当前城镇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在援助方式上,同样有着比较明显的问题,就业援助工作效果也因此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例如,有些地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时,其信息发布渠道通常仅限于服务大厅滚动大屏幕、政府官方网站或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信息传播范围比较有限,如果就业困难人员并未关注到这些用人单位招聘信息,那么就业援助工作的实际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有些地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则存在着就业援助理解偏差的问题,常常将就业援助工作方式局限在各类工作岗位招聘信息的收集与发布上,对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其他援助方式并不重视,即便能够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也同样很容易出现就业困难人员无法适应工作要求的情况。
为加大城镇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力度,国家及各地方政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就业援助政策,但由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这些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有所不足,当地群众的政策知晓率普遍较低,在就业援助政策施行后,很少能够在就业援助工作中得到应用,就业援助政策的实际作用也因此受到了很大限制。例如,有些地区针对长期失业人员出台了多项失业保障政策,通过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金等方式来帮助其维持基本生活,但在很多长期失业人员对这些政策缺乏了解的情况下,相关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往往非常少,而政策本身对失业人员的帮助自然也非常有限。
针对城镇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在法律支持方面的问题,政府部门未来还需尽快落实相关立法工作,对就业援助法律制度体系加以完善。例如,为保证就业援助工作标准的统一性,保证各部门间能够围绕城镇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展开协同合作,立法部门应考虑出台一些具有较强指导性的就业援助管理办法,在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内容的基础上,将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下来。而从就业援助工作实效性的角度来看,则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时代背景下城乡居民就业情况、就业需求的变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认定条件及时予以更新,使农村失地居民、大龄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均能够被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中来,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使城镇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作用能够得到进一步提升。
从基层就业援助服务的角度来看,当前我国城镇困难群体的规模仍比较庞大,单纯依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政府部门,往往很难有效解决各种各样的困难群体就业问题,因此政府部门未来还需转变就业援助服务的工作思路,引导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等其他主体参与到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平台的建设中来,使其能够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与落实提供支持。例如,在基层工作人员就业援助专业性不足的情况下,可选择由非政府组织或企业来负责就业援助工作培训,使其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深入了解各类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工作发展前景等信息,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更加专业化的就业援助服务。而在平台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则可以在增加政府拨款的同时,由民间福利机构等非政府组织参与就业援助资金的筹集,使社会各界均能够通过捐款的方式参与到城镇困难群体就业援助中来。
为提高城镇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有效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政府部门还需针对各类困难群体的就业困难实际原因,积极展开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方式创新,以便于从根本上帮助困难群体解决就业困难问题,进而实现顺利、稳定的就业。例如,在对长期失业人员进行就业援助时,这类就业困难人员本身具备一定的市场化就业能力,之所以会出现长期无法实现就业的情况,主要还是由于其接触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少,因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全可以发挥自身的信息资源优势,对全产业、全行业的就业信息进行广泛收集与发布,以帮助其接触到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借此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而对于专业素养不足、工作实践能力较差的就业困难人员(如首次就业的职业院校毕业生等),则可以为其提供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服务与职业指导服务,使其能够逐渐实现专业素养的提升,为自主就业打下良好基础。
针对就业援助政策宣传不到位的问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政府部门还需在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出台后,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并对政策宣传方式加以创新,以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政策知晓率,使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均能够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例如,在街道居委会、办事处、劳保所等就业援助服务部门的办公场所,可设置专门的政策咨询台,鼓励就业困难人员根据自身情况主动进行政策咨询,了解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的具体内容。而针对现代人的信息获取习惯,则可以在各新媒体平台、短视频平台建立官方账号,发布有关就业援助政策的文章或视频,以扩大就业援助政策的传播范围。
总之,当前针对城镇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虽然仍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但对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政府部门来说,只要能够正视就业援助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同时在就业援助政策宣传、就业援助服务方式创新、基层服务平台建设、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等方面采取合适的应对策略,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效性仍然是能够得到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