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入职查询制度构建研究

2021-11-24 06:34刘思睿李琼璇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信息库罪犯客体

刘思睿 李琼璇

(1.湖南理工学院,湖南 岳阳 414006;2.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湖南 岳阳 414000)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入职查询制度的概念,即在各中小学、幼儿园新招募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查询相关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对查询结果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不予认定教师资格的制度。该项制度的不断构建与完善,对于加强我国的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一、入职查询制度构建的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对于入职查询制度的研究已经进入积极的实践探索。早在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书》,作出推动幼、中、小校园安全建设,预防和减少教职工性侵学生违法犯罪发生建议时,制度构建研究就已进入民众视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同时在各地方政府的牵头下开始制度的初步构建实践。[1]

在探索构建入职查询制度的道路上以江苏省较为典型,其制度建设起步较早,经验积累较为丰富,制度也相对完善。2019年3月,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会同其他部门出台了《全区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工作制度(试行)》。明确由检察院负责日常查询工作,查询覆盖范围以校园和培训机构为基础扩大到能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游乐场所、医院等多个场所。2019年,无锡市新吴区也试运行未成年人犯罪入职查询工作,结合案例撰写了《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入职查询的探索实践及模式》,会同地方部门拟定了《关于建立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入职查询工作协作机制的暂行办法》,在数据库统一建设、入职查询范围、相关职业从业禁止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规定。

不仅江苏省,全国各地都在进行积极的制度探索。2019年4月,上海市检察院牵头当地各部门制定入职查询制度。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全方位行业的对象和相关行为制定出完善的规章制度。2020年5月26日,山东省诸城市检察院与相关部门联合签署《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的办法》,加强未成年人服务教育机构、单位的入职审查,禁止录用不合规定的相关人员。2020年5月29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签发《广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两项制度,对相关行业机构及人员提出了相应要求。

二、入职查询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一项新制度的产生与设立离不开社会存在与现实需求,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就存在着对于入职查询制度的必要性需求。[2]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需要。在性权利逐渐成为人权的国际化趋势下,如联合国在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保护儿童不受色情剥削和性侵犯,各国纷纷推出保护儿童性权利的专门立法,我国也将保护未成年人性人权作为制度研究方向,因此入职查询制度作为在特定场合阻断性施害者与未成年人接触的“保险丝”,能够有力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利。

(二)性侵儿童违法犯罪大量存在。2013年至今我国每年发生的性侵儿童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同时曝光的案件中还存在许多恶性案件,以及不断出现各种新型案件特征,被曝光的受害儿童数量呈上升趋势,于2019年达到最高,所以更需要切实地在制度领域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

(三)性侵儿童案件中的职业化特征存在。例如2019年曝光的熟人性侵儿童案件中,以教师、教职工此类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为主体作案占比最高。由于其拥有能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便利,加之未成年人尚不成熟的生理与心智,相较于陌生人,更加容易对他们产生信赖,从而导致性侵案件更加容易发生。[3]

三、入职查询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一)犯罪的心理成因

在入职查询制度中,采用职业审查与隔离的方式拉开性施害者与未成年人的社会距离,是基于性施害者存在主观性的违法犯罪心理理论设立,认为对未成年人的性施害者主观上具有性变态,拥有反社会人格。因此入职查询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减轻了在社区矫正与志愿者帮助这一系列通过改造社会环境对预防性违法犯罪的关注,更加具有目标明确的针对性和立竿见影的时效性。基于性施害者主观违法犯罪心理理论基础来专门设立的入职查询制度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

(二)信息库存在基础

制度的一项重大可行性依据是全国及地方性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建立。在全国范围内,检察机关将建立完整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促进涉及未成年人相关行业入职查询制度形成,为入职查询制度可行性提供制度保障。在地方,许多区域性的犯罪信息库早已开始运行:2016年,慈溪市检察院颁布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并试点运行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信息查询数据库”,收录了2013年以来全市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先后开放查询共14000余次;2019年5月30日,广州市检察院建立并投入运行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收录相关犯罪信息697条;2020年6月4日,成都市两级法院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据库,收录相关犯罪信息1025条。

(三)各地实践的成效

虽然国内的制度先行实践中存在困难与阻力,但仍然取得了巨大成效,充分体现制度可行性。2020年5月,余姚市检察院经一中学申请,迅速对拟录用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展开查询,发现教职工王某有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立即向当地教育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奉化区检察院跟进后续立案监督,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019年10月,河南省在入职查询制度的筛查中发现有24人有性侵违法犯罪前科或正被刑事追究;2020年1月,上海市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及入职查询制度的制度实施过程中也筛查出26名在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有性侵违法犯罪经历者。众多数据表明,入职查询制度在我国能够得到良好的运行并且可以发挥不错的效果。[4]

四、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入职查询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建构模型的选择:域外经验与本土适用

1.域外经验:完全开放模式与限制开放模式

域外的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中以开放程度不同主要存在完全开放模式与限制开放模式两种信息查询模式,主要表现为对不同主体获取犯罪信息存在不同限制。

完全开放模式,以美国为主要代表。美国的犯罪信息库是向社会所公开的,即全体民众皆可自由地通过行政、执法、信息部门获取犯罪信息以满足其需求。以1996年颁布的《梅根法案》(Mega’s Law)为代表,其规定将正式建档的性犯罪案件资料公布上传到网上提供给民众,且罪犯在释放后必须进行备案存档。诸如还有1994年颁布的《雅各· 威特灵法令》(The Jacob Wetterling Act)和2006年颁布的《亚当· 沃尔什法案》(The Adam Walsh Act),此类法案给予了犯罪信息最大的公开度,也将查询权下放至每位公民手中。[5]

限制开放模式,以英、法、德等国为主要代表。该模式对查询犯罪信息的资格主体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和要求,规定只有行政机关部门才有查询公民犯罪信息的权力,且通常需要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例如英国的《2006年保障易受伤害群体法令》(Safeguarding Vulnerable Groups Act 2006)中规定成立一个拥有专业知识的“独立保障局”的法定组织来审查工作上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雇员的身份犯罪信息;法国的《刑事诉讼法》(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中规定一些重案的判决登记卡的查询权只能由司法机关与公安警察机关来行使;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2004年性犯罪登记法令》(Sex Offenders Registration Act 2004)所衍生的性犯罪名册的查阅受到严格限制,在任何情况下只限于披露予政府部门、公共法定机构或法院;南非的《2002年性罪行报告书》(Report on Sexual Offences 2002)中南非法律委员会不支持名册向普罗大众公开,而是向部分符合条件的准雇主提供……

2.本土适用:坚持平衡罪犯尊严隐私与儿童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两种模式区别的实质是对于罪犯的个人信息隐私、人格尊严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偏重选择。前者出于最大限度保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的目的而部分放弃或侵损了罪犯的利益,而后者则对罪犯的个人信息隐私、人格尊严有一定的保留和考虑。[6]笔者认为以限制开放模式为基础加以改良创新的路径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立法精神以及保护人权的现实需求。

“天平两侧的合理衡量”:合法程序确保未成年人受到保护和犯罪者人格权利受到尊重。“任何法律的施行必须是公平、有必要、适度和符合人权原则的。”中国人权发展是一条以法律为准绳的道路,人权立法是我国始终秉承的观点,在夯实法治基础的同时融入人权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第十七条规定了个人的隐私生活自主权以及名誉权,一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虽已发生,其罪行和审判也已经公开进行,但是由于其已经为过错接受过相应的刑罚,此后其犯罪记录再加以备案后也应如流水成为过去,成为属于他的私人信息。[7]同时《公约》中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的平等必要保护权,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利理应受到保护,这是在另一方面对罪犯人格权绝对性加以制约和限制,要求政府必须肩负起采取合理合法的举措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伤害的责任。

(二)具体运行的设想:要素规范与程序规范

1.要素规范:查询主体、查询客体、查询内容

查询主体:即入职查询过程中有权登入信息库查询客体的相关信息的主体。在制度实际运行过程中,结合我国采用限制开放模式为宜,所以查询主体应当严格限制在教育行政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出于防止犯罪信息库中罪犯的个人隐私信息外泄的目的,应将查询权集中于国家机关以确保信息使用的安全性和信息获取的规范性。在实践中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与检察院共享登录进入信息库直接调取查阅信息的权利。至于罪犯本人或是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有雇人需求的单位等(如:儿童游乐场、托管机构、儿科医院等)则可以向所在的县级以上检察院提出书面查询申请,经由检察院批准查询后将结果告知查询申请人。

查询客体:即在制度规定的各类查询情况下查询所主体行使查询权的客体。基于查询客体覆盖的全面性考虑,应当以“工作期间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雇员”作为纳入查询客体的标准。笔者认为按照未成年人的一般活动区域划分较为全面:一、教育需求的学校区域,教师、食堂工作人员、学校工人、学校保安等;二、生活需求的住所区域,宿管、保姆、小区门卫等;三、社会需求的公共区域,直接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商户主体、校车司机、儿科医生、游乐场工作人员等。上述职业符合查询纳入标准,因此在入职时应当对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进行审查。

查询内容:即查询主体能够通过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对查询客体所能获取的信息范围。站在保护查询客体隐私权的角度,信息范围应当仅限于公开时效内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8]且对于“性侵违法犯罪”应当有一个明确、完整的界定,而现有性侵语境下的“犯罪”涵括并不完整,所以笔者认为《刑法》中第三百五十八、三百五十九条也应纳入,因此包括以下五点: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2.《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3.《刑法》第三百五十八、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组织未成年人卖淫行为;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猥亵行为;5.其他涉及对未成年人性权利造成侵损的违法行为。[9]

查询告知的具体内容包括:1.有无公开期限内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2.有相关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的。若为犯罪,则应当列明作出相关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和时间、犯罪时间。若为违法,则应当列明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处罚结果和时间、违法时间。3.有多次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按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是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时间顺序,列明全部的违法犯罪记录。4.其他相关内容。

2.程序规范:依法程序、规则补充

依法程序:首先查询主体以及申请查询者应当具备正当、合理的缘由以启动信息查询程序,不得以入职前科审查以外的查询理由进入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获得查询客体的信息,但罪犯本人基于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的职业选择权来申请调取相关信息证明用以履职其他行业的除外。

其次查询程序分为两条途径,一是以教育行业招聘教职工为主的基本入职查询。教师职业作为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最主要的行业,保证其教师队伍的纯洁性是入职查询制度的主要目标。同时为确保查询工作效率,减少对学校正常用工需求影响,以及配合教师从业资格审查,特别赋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相适应的查询权。由学校及教育机构将需查询人员名单汇总上报至教育行政部门,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登入信息库进行查询,再将查询结果告知学校及教育机构,敦促学校及教育机构不得录用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并及时检查。[10]

二是罪犯本人和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有雇人需求的单位的查询。此类查询则由申请查询人填报申请表交至县级以上检察院,同时要提供申请者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使用目的证明等材料,然后经由检察院审批,通过审批后则登入信息库进行查询,再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对后续信息的使用持续监督。

规则补充:1.对于已经在职的雇员也应进行必要的审查,若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应立即令其停止工作,并按规定解除用工合同予以辞退。2.查询主体应负有信息使用的检查义务,如有信息使用者泄露客体信息、侵害客体尊严以及隐私权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3.程序严格法定原则,对于查询主体自身和查询程序也应当制定严格的法定程序,且具体操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行,以保证罪犯信息不被泄露,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格隐私权利。4.信息限制使用原则,信息使用者对客体信息仅能用于对于雇员考虑以及入职的资格要求,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当次查询使用完毕后,不得将一次查询到的犯罪信息做多次入职审核使用,且信息使用者应承担严格的信息保密义务。5.不得滥用查询权,应当明确违规使用信息需承担的责任以追究法律责任或其它,可利用现行法律中相关条例予以处罚。对于公务人员未按照规定懈怠处理查询工作或者其他相关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程度予以行政处罚或按刑法中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相关刑事处罚。对于有泄露罪犯信息的,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分别予以行政处罚或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刑事处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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