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有企业党委会与董事会的工作协调研究

2021-11-24 02:34王雄
经营者 2021年23期
关键词:党委会董事会党组织

王雄

(中电建路桥集团东南发展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1225)

一、引言

在我国国有企业党建总体格局构建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视,并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有效融合,使企业建设过程中因企业家精神缺失、政府过度干预造成的董事会效能低下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并清除企业内部贪腐等顽疾,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充分体现国有企业的公益属性。因此协调国有企业党委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在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有企业党委会定位及主要职责

国有企业基于国家及我党自身特质,需要依法加强党组织建设。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织法定地位,为其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国有企业党委会定位的变革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企分开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制度的确立,国有企业逐步实行股份制改革,确立公司制,成立董事会。在这一时期,党委会更多的是主管国企的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及参与重大决策,而国企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的最高领导权则隶属董事会(设董事会的企业)或总经理、厂长(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然而,这种做法也带来了一些弊端,主要体现在党的领导弱化、虚化,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党风廉政建设跟不上时代形势,党的意志在企业当中贯彻不足。

(二)目前国有企业党委会定位及主要职责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进行“三重一大”决策;落实“党管干部”职能;主抓党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党管人才”;支持董事会及总经理独立开展工作等。

在企业重大决策研究及制定过程中,党委应提早介入,并讨论和研究重大问题,使其核心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同时促进党组织实现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建设,同时也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充分体现党委领导核心与政治核心作用和意图。在主体责任意识增强的基础上,根据党章规定,规范运行机制,加大工作协调力度,使企业生产经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三、国有企业董事会定位及主要职责

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进程中,首先要确保董事会建设更加规范化、高效化。其次需要对董事会人员组成进一步明确[1]。积极听取党委意见,并以会议的形式,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

四、国有企业党委会和董事会的发展困境

(一)董事会人员构成单一

在国有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现阶段董事会制度还处于移植及初级建设阶段,普遍存在局限性,同时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国资委通常承担并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制度的有效落实造成影响。由于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构成不均衡,并由国资委直接指派内部董事会成员,尤其在地方国有企业中,国有企业董事会主要职权仍由国资委选派职工掌握,导致其行政化色彩较浓。

(二)规模设置不合理

关于国有企业董事会人数设置,普遍存在人数过少、过多以及人数为偶数等情况。其中人数过少不利于决策的科学制定;人数过多会对董事会信息及时沟通造成阻碍;人数为偶数,会造成董事会制定决策难度增加。另外国资委选派的董事会成员会受到行政目的的影响,对短期目标较为关注,容易忽视国有企业所具备的公益属性。

(三)党委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明晰

一些企业中党委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明晰。哪些事项由董事会独立决定,哪些事项由党委会进行前置,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导致一些本该由党委会讨论的事项,却没有经过党委会的讨论程序。

五、国有企业党委会与董事会发展困境原因

(一)权力格局导致制度内耗

目前国有企业引入新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以“党建引领”为标志,融党委会的领导核心作用与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为一体,并通过总经理办公会,构建企业经营管理结构。然而,一方面国有企业还保留了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治理机制,自觉或不自觉地对企业经营管理思路造成干扰;另一方面,近些年来在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下,党委会、董事会的职能架构出现了变化,但一些企业未能及时适应形势而作出调整。由于企业内部两套领导体系并行,新老三会职能不明确,使得企业发展过程中新老三会内耗加大,对企业改革深化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和制约。

(二)董事会行政色彩过重

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与其他法律法规在细节上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因此在各种衍生规则及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实际情况缺乏深入理解,董事会角色定位不清晰、不明确,这也凸显了法律移植存在的局限性。另外由于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关系不协调,权责分配不均衡等,使党委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冲突矛盾更加明显[2]。

六、国有企业党委会和董事会工作关系协调策略

(一)加大董事会监督力度

随着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转型发展,在国企党委的领导下,要确保董事作用的充分发挥,并保障企业管理层增进股东利益,同时秉持简政放权的指导思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持续深化,使政企分开。同时使政府职能从传统的“管企业”向“管资本”方向转变,使其在国资保值增值以及保证国企科学运转方面发挥监督作用。

国有企业通过加强党建工作,进一步加大董事会监督力度。针对国有企业存在的两套领导体系,作为最权威的监督、指导机构,党委会基于其领导核心与政治核心地位能够加大监管力度,并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正当性,从而突破内部控制局面,充分体现国有企业的国有属性和社会主义性质,同时还要深入研究加强党建的途径和方法。在企业章程和组织体系的框架内,通过加强党建工作,对董事会决策进行有效监督和指导,防止出现贪腐等问题。

关联交易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且关联交易的大股东具有更高的举证标准。通过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股息,使小股东拥有较大的获得股息的权利。保留股东大会随时任免董事的权力。扩大中小股东可提起衍生诉讼的范围,例如关联交易不当可成为衍生诉讼的依据。股东之间产生严重分歧时,法院应设法调解分歧,并尽可能签署股东之间的和解协议,以恢复公司运作,避免公司解散。国家实行外商投资管理办法,给予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同等待遇。对负面清单上没有禁止但限制的行业,设立额外审批程序,虽然减少了禁止或限制的行业种类,但主管部门对外资企业并未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董事会的约束

作为构建国有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基础,政、企、资之间的关系也是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科学构建的关键,因此需要科学处理三者关系。根据三者关系处理顺序,进一步深化我国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在国企功能充分发挥的基础上,对资本进行高效配置,促进企业效益增长,从而实现更大的价值创造,并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关键作用。董事会职能通常体现在重大经营决策制定、监督管理层以及人事任免等三个方面,加强党建工作,能够有效约束董事会,健全完善国资管理体制,可以对国有资产流失起到有效抵制作用。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党组织没有规定。中国《公司法》适用于国内和外商投资公司(但不包括外国代表处),但针对党组织没有具体说明。第十九条要求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应当根据党章在公司内部设立党组织。宪法第五章要求拥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党员的公司成立党组织。宪法对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中的作用提出了不同的期望。第三十三条于11月进行了修订,以改变对国有企业内部党组织的要求。以前的党章要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而修改后的党章则要求党组织发挥更大的领导作用,确保党的政策贯彻落实,讨论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党章规定,党组织应监督企业依法办事,监督工会、共青团等组织。虽然“私营公司”一词是否包含外国投资企业尚不明确,但这可能是与外国公司最相关的指南。

(三)加强对董事会的引导

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承担着社会发展推动、社会责任履行的重要职能,并赢得社会各界及政府的认同,同时具有较大的经济驱动力和社会影响力,所关联的利益体众多。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具有历史特殊性,在推动社会发展进程中要体现公益性,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必须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兼顾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经济利益。通过加强党建工作,对企业董事会的职责进行正向引导和督促,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四)党建配套法律体系完善

为了增强党建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需要将整个党建制度体系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融合,对目前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由于国有企业类型各不相同,要合理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规章制度,对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予以规范,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项规定能够顺利实施,对党建工作开展、组织等方面进行有效规范[3]。同时基于我国国情特点及国有企业相关章程制度,国有企业治理过程中存在各种制度冲突无法完全避免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明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流程,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相关制度中存在的冲突。同时通过党组织主体地位的明确,进一步强化重要事项“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使企业的决策、运作更加规范,避免管理中发生内耗。此外,在党委会的运作当中,充分理顺国家相关法律与党内相关法规之间的关系,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使两者之间有效融合。比如要将“党管干部”的原则与法定的董事会选聘管理层机制充分融合[4]。

(五)职能定位与企业改革相适应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党委会和董事会的职能定位与企业改革相适合,要有效融合党委会职能与分类改革,其中可根据行使职能构建的基本方向,将党建工作划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两种。

政府职能在公益类国有企业中不断延伸,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其主要以提高社会福利及公共利益为发展目标,并且对党委会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国有企业中重要的管理机制,党组织也是企业中必不可少的组织构成,对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良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作为党内嵌于企业的重要机制,能够充分体现企业发展经营的独特性和现代性[5]。另外在国有企业经营制度中,现阶段存在国有资产控股、独资以及参股等三种性质,三者之间具有一定联系,同时也存在差异。从某种程度上讲,党组织内嵌于企业,能够对企业权力体系及监督体制进行重塑,并在此基础上,基于党组织所具备的人民性和党性,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积极作用,维护人民利益,并确保权力运行的有效性和平稳性。另外需要明确一个原则:国有企业不同于民营企业,它是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高度体现,因此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政治和公益方面的要求是第一位的。而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正是为实现企业的政治和公益功能而服务的,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也就更具指向性。为了有效提升党建工作成效,需要协调党委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并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持续深化需求,进一步引导党建工作方向,从而有效保障我国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6]。

七、结语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治理及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党委会的领导核心地位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应对企业可持续发展要求,需要加强党委工作,充分体现党组织核心领导作用。在国有混合所有制改革持续深入的同时,董事会成员中党员所占比例逐渐降低,党组织的干预程度减轻。所以为了更好地顺应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对混合所有制改革造成的党组织与董事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需要对两者进行协调,积极应对党组织治理机制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科学构建立体党委会职能,切实保障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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