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大成 贾世国 樊晶光 陈志刚 刘红军 王浩杰
本刊2020年第10期《改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方法》一文,论述了GB 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不适用性,表达了对改进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方法的设想;本文通过征求多领域专家及部分用人单位意见,提出对制定新的国家标准的建议。在费用项目的设置、分类、表述、计算方法,以及术语上,本文与前文有很多不同,并增加了“引言”。本刊将分为2期进行连载。
目前,现行标准GB 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存在一定的不适用性(见本刊2020 年第10 期《改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方法》一文)。因此,本文针对制定新的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国家标准,提出建议,并对建议进行说明。
建议的标准文本在前言、引言之后分为6 章,分别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保险费用及计算方法;非保险费用及计算方法;总费用。
本期刊登部分为:引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保险费用及计算方法。下面给出建议的标准文本,“说明”文字为对其的解读。
对于职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国际劳工组织(ILO)倡导的以及工业化国家采用的方法,分为保险费用和非保险费用,认为这样做,统计数据会具有合理的准确性。保险费用和非保险费用可以分别看作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说明:其一,对于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之间的区别因人而异。例如:美国的Heinrich 1931 年把雇主申请、由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作为直接费用,此外的费用为间接费用;而英国专家关于“直接”“间接”的看法完全不同(见HSE Books 1997.The costs of accidents at work.首版1993)(英国卫生安全执行局《工作事故的费用》);我国GB 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以下简称“GB 6721”)对“直接”“间接”的规定又不一样。
其二,美国采用“保险”“非保险”的分法从全美安全理事会(National Safety Council) 和 美 国 联 邦 政府支持的由Simonds 和Grimaldi 1956 年开发的方法开始。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很多工业化国家都采用了“保险”“非保险”的分法,如加拿大温哥华工人补偿局职业安全卫生部开发的Symonds 费用分析法;日本野口三郎方法;法国国家安全研究所(INRS)D.Pham 提出的方法等。
其三,国际劳工组织(ILO)倡导的方法指ILO 委托D.Andreoni于1986 年 发 表 的《The cost of occupational accidents and diseases》(中文版为《职业性事故与疾病的经济负担》,中国劳动出版社,1992)。
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把事故风险分散给保险机构承担的部分。非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自身承担的部分。
说明:“分散”一词来源于《工伤保险条例》。分散的对象是经办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或其他相关保险机构。保险费用清楚明确,相关保险机构和相关用人单位均周知。非保险费用中,有的易于确定但有的需要调查。
我国已全面施行工伤保险制度,具备了采用上述方法进行事故经济损失统计的条件。
说明:采用上述方法进行事故经济损失统计的主要条件是全面施行工伤保险制度。在GB 6721 发布的1986 年,不具备这个条件。
本文件规定的保险费用和非保险费用的项目及计算方法的要求,密切结合了《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借鉴了国际劳工组织及若干工业化国家的方法,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说明:保险费用和非保险费用中的项目设置,考虑了合理性和必要性;相关计算方法的规定,考虑了合理性和可行性。其中,密切结合了2010 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借鉴了国际劳工组织(ILO)委托D.Andreoni 提出的方法,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采用的方法。为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曾对一些用人单位的事故经济损失进行了调研,在一项国家攻关课题中提出了试用新方法的考察报告;此番对建议文本进行了多次修改,征求了多领域相关专家和一些用人单位相关人员的意见,得到肯定。
用人单位明了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才能感受其事故预防投资的经济效益,从而提高安全生产投入的自觉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了解事故经济损失的数据,有益于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说明:安全经济学的如下规律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其一,事故损失费用是预防费用的减函数;其二,若预防费用与事故损失费用之和相同,预防费用大于事故费用时比相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等级(水平)高;其三,在总费用为最小值时,预防费用明显大于事故费用。实践充分证明了预防投资是一本多利的:在英国,“那些运行良好、安全卫生水平高的组织常常在效益方面是最成功的,无论其规模和行业”(英国卫生安全执行局:《工作事故的费用》,HSE Books,1997);“在美国工业部门,每支出1 美元用于安全措施,可带来百分之几百的利润”(全美安全理事会:《工业生产事故预防手册(第八版)》,1981);我国卫生部《全国尘肺流行病学调查资料集(1949—1986)》(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2)也提供了这方面的强有力的数据。但是,用人单位要切身体验这一点,必须了解全部的事故损失费用,特别是非保险费用;而按照本标准设立的费用项目和计算方法进行统计,可以做到这一点。
本文件不涉及受伤害者及其家庭的损失,也不涉及国家的损失。
说明:事故给个人(受伤害者及其家庭)、用人单位、国家都带来损失,但本标准不涉及个人和国家的损失。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的损失不是用人单位损失的代数和。
本文件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中保险费用和非保险费用的项目及计算方法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
说明: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为GB/T 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不注其日期,意味着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职工:在用人单位控制下开展工作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的人员。(注:职工包括管理者和非管理者,包括雇工。管理者包括用人单位各级领导、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
说明:本定义与GB/T 45001—20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3.3 工作人员”的定义基本相同。
职工伤亡事故:由工作引起的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导致职工伤亡的事件。(注:本文件“术语和定义”以下的部分,“职工伤亡事故”简称为“事故”。)
说明:这个定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说法;贴近GB/T 45001—20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3.35 事件”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没有采用术语“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标准不针对无伤亡事故。
受伤害者:因职工伤亡事故导致伤亡的职工。
非生产性质的工资:职工伤亡事故导致的职工非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报酬。(注:“非生产性质的工资”简称为“时间费用”。)
说明:“正常工作情况”指的是事故未发生时有生产(工作)效益的状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领取的费用。
说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明确了哪些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领取,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承担的、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中与投保单位发生的事故有关的费用。(注:不包括协助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费用。)
说明:2021 年9 月1 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要求:“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 号)第九条明确了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可能是本条所述内容的部分或全部。其第十三条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第十四条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项目及频次”。但预防服务费用不属于事故损失。
其他相关保险的保险机构承担的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对投保单位的事故损失予以赔偿的费用。
说明:“其他相关保险”的例子如火灾保险、财产保险、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等,对事故损失予以赔偿。
各类保险费用按相应保险机构给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通知单计。
总的保险费用是工伤保险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其他相关保险费用之和。
说明:工伤保险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其他保险费用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均清楚明确,相应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周知。若用人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其他相关保险,则该类保险费用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