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百年流变

2021-11-24 01:18管恩琦闫鹏飞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锦州0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共教学部浙江温州35006
关键词:妇女工作发展

管恩琦 闫鹏飞(.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锦州0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共教学部,浙江温州35006)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我国妇女工作经历了革命时期的解放、建设时期的发展、改革开放时期的完善等深刻变革。在这一过程中,虽然我国妇女地位提高了,政治权利扩大了,但是仍然存在男尊女卑封建旧思想的影响,存在某些领域歧视女性以及错位的女性文化等问题。鉴于此,笔者以时间为轴线,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百年流变的探究,总结妇女发展的基本经验,继续最大限度地激发女性潜力与智慧,为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

(一)妇女在阶级解放与民族解放中实现自身解放

在艰苦的民族解放斗争和复杂的阶级斗争中,中国共产党以敏锐的眼光洞悉了妇女解放的根本途径,就是要实现妇女的解放,必须首先实现阶级解放与民族解放。1922年,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提出:“妇女解放是要伴着劳动解放进行的,只有无产阶级获得政权,妇女才能得到真正的解放。”[1]就是说,妇女要实现真正解放,必须首先实现民族解放、阶级解放;同时,要实现民族解放、阶级解放也必须与妇女运动结合。中共二大的这一决议,划清了党领导的妇女运动与资产阶级女权运动之界限,是动员广大妇女投身革命的理论依据。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把妇女运动融入民族解放运动中。1929年,毛泽东在红四军第九次党代表大会决议中写道:“妇女占人口的半数,劳动妇女在经济上的地位和她们特别受压迫的状况,不但证明妇女对革命的迫切需要,而且是决定革命胜败的一个力量。”[2]这些都说明,我们党对妇女革命作用的充分肯定。

(二)确定妇女运动新方向

重视妇女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是毛泽东一贯的妇女解放思想。1940年2月8日,毛泽东在《给中央妇委的一封信》中强调:“妇女的伟大作用第一在经济方面,没有她们,生产就不能进行。”[3]因此,广泛参加社会劳动不仅是妇女解放的前提,而且发动妇女参加生产对根据地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1943年2月26日,《解放日报》发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确立了抗日根据地妇女运动以生产为中心的指导方针。这实际上是将党的妇女工作中心任务从“动员妇女力量参加抗战”转变到“动员妇女参加生产”。这标志着党的妇女政策发生根本性转折。《决定》是将民族革命、社会革命与妇女解放结合起来,唤醒了广大边区农村妇女走出家庭积极投身大生产运动,改变了家庭传统秩序的新尝试,为妇女解放构筑了新的发展空间。

(三)成立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发挥妇女组织的作用。无论是解放区的根据地还是国统区,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妇女群团组织,设立了妇女部或妇女运动委员会。早在1922年,中共中央就设立了妇女部,以指导、领导妇女运动开展,向警予任第一任部长。尤其是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各种妇联会、妇救会、妇抗会纷纷建立。1949年3月24日至4月3日,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平召开,成立了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这一组织作为党和妇女群众联系的桥梁,动员了亿万妇女积极参加支援前线、救护伤员、发展生产、铲除农村的封建制度、动员亲人参军等,为迎接全国解放起了重要作用。由此,中国妇女解放运动达到了一个新的高潮。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

(一)确立了妇女运动的中心任务

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具有过渡性特征的社会,这决定了当时妇女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本质变化,其上层建筑也体现出相应的内嵌式变化。这本质上也要求妇女的社会作用进行功能性变革。中国共产党在广大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基础上,构筑妇女发展与社会主义改造的新关系,并将其具体化在社会主义农业改造、手工业改造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之中。1953年4月,全国民主妇联副主席邓颖超在第二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强调了“大力发动和组织广大妇女群众,充分发挥其潜在的劳动力量,参加工农业生产和祖国各方面的建设,是今后妇女运

动的中心任务”[4]。这一明确界定成为当时广大妇女参与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根本遵循,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开启了妇女从解放到发展的征程。事实证明,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来开展妇女工作,是将妇女发展同中国社会主义改造的实际

情况结合起来。为此,我们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着重解决了妇女劳动保护和同工同酬的问题,促进了妇女卫生保健和托儿工作,逐步减轻妇女的后顾之忧,使她们能够轻装上阵。

(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了解决紧迫的婚姻家庭问题,1950年5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不仅是我国的第一部婚姻法,也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从国家立法的角度为妇女地位的改变做出了法律的界定,很多规定都具有原创性意义,是中国历史至彼时为止最先进的关于妇女发展的法律制度。婚姻法颁布之后,全国开展了认真落实婚姻法内容的学习与教育实践运动,唤醒了广大妇女的思想意识,让她们从几千年的封建压迫中彻底解放出来。婚姻法颁布、实施的过程,是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具有如此深度和广度的普法教育运动。通过婚姻法获得解放的妇女们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各项建设中。无论是在土地改革、与国内外反动派的斗争中,还是在抗美援朝中,她们在各条战线上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三)动员城市妇女参加生产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的妇女工作重心开始转向城市。毛泽东号召组织城乡妇女参加适合城市经济建设的各种生产事业。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提出,要吸收工人家属和能劳动的妇女参加劳动,尽可能组织大批家庭妇女参加劳动。在城市,最大的劳动阶层为女工。在“一五计划”时期,城市妇女就业的变化较大,到1956年底,全国女职工人数由1949年的60 万人增至300 余万人。除轻工业外,当时我国重工业领域女工的比例也逐年增大,妇女参与的工作领域更广。1955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女工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旨在提高城市妇女参加生产的主动性、积极性。1955年毛泽东在《妇女走上了劳动战线》一文的按语中指出:“为了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动广大的妇女群众参加生产活动,具有极大的意义。”[5]广大妇女进入各个领域大显身手,为社会建设奉献她们的力量。

三、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

(一)确定了“勤俭建国、勤俭持家”的妇女工作方针

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刚刚确立时,我国还是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拥有6 亿人口的农业国,工农业生产水平还很低,建设资金和建设物资都不够充裕。因此特别强调要坚决贯彻执行“省”的原则。1957年9月20日召开的中国妇女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勤俭建国、勤俭持家,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确定为妇女工作方针。一方面,要求和教育广大女工要在保证质量与安全的条件下,降低一切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同一切浪费与不爱护国家财产的现象做斗争,为国家节约资金;另一方面,要求和教育广大妇女要勤俭持家,反对“有米一餐,有柴一灶”的不良作风。党中央极为重视“两勤”方针的宣传贯彻。1957年11月16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妇联党组《关于中国妇女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情况的报告》,要求各级党委领导妇联组织认真做好传达工作,把“勤俭建国、勤俭持家”精神贯彻到广大群众中。“两勤”方针的提出和贯彻,激发了广大妇女艰苦奋斗、增产节约的优良传统,有力支援了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

(二)妇女参政得到跨越式发展

维护广大妇女的政治权利是中国妇女运动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广大妇女不仅踊跃投身生产劳动,而且积极参政议政。1959年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女代表150 人,占代表总人数的12.2%。1964年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人数增长到542人,占代表总人数的比例提高至17.8%。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有95 名女代表出席,占代表总人数的9.3%[6]。第八至第十届(1956—1973年)中共中央委员,女性的比例分别为4.1%、7.6%、10.3%。女性代表占有一定比例,反映了我们党对妇女参政的高度重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召开的两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妇女积极参政议政,成为国家民主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的有力创举。同时,在全国基层政权中,担任领导工作的女性人数不断增加。广大妇女干部带头参加集体生产活动,谱写了社会主义妇女运动新篇章。

(三)家务劳动社会化的尝试

恩格斯认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7]。妇女参与社会活动,除了具有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性作用,同时具有推动自身发展的主体性作用。毛泽东曾提出:“有些家务事可以变为共有的事来办,这样妇女劳动力就能解放出来了。”[8]周恩来也在1957年《关于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政策的意见》中指出,家务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参加家务劳动也是光荣的。家务劳动社会化最初尝试是建立各类托儿组织。截至1956年,全国各类托儿组织收托儿童达600 多万人次,到1958年,全国托幼组织达到345 万个,入托儿童达6400 多万人,增长十倍[9]。随着托儿组织、公共食堂等集体福利事业的兴办,广大妇女摆脱家庭羁绊,成为独立的经济力量,参加社会生产,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家务劳动社会化的尝试,是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同中国妇女发展实践相结合的具体实践,为社会主义妇女发展实践道路提供了有益参考。

四、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

(一)妇女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伟大力量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广大妇女这支重要力量的参与。1983年9月,中国妇女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报告总结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妇女运动的主要成绩及经验,认为妇女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可或缺的伟大力量。这次大会部署了新时期妇女工作的任务,明确了妇女工作的前进方向。改革开放前四次妇女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妇女工作方针,要旨就是妇女参与完成党和国家的紧要任务。改革开放以后的妇女工作方针就是动员广大妇女投身党和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做高素质的新时代新女性

提高妇女素质是适应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内在要求。广大妇女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科学素质和专业水平,才能在改革开放中发挥自身的本领和才智,才能不落伍。1983年中国妇女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首先提出了,在今后五年我国妇女的光荣任务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要发奋自强,在思想政治、文化科学、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素质,为建设两个文明再立新功”[10]。根据各级妇联组织的部署,各地开展了妇女学习培训、读书演讲、知识竞赛、科技展览等特色活动,把提高妇女素质的工作落在实处,提升了妇女的综合素质。1988年中国妇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主要任务就包括“全面提高素质,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11]。当时,中国妇女在社会生活领域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教育事业中,1990年全国评选出5 万名特级教师,其中女教师占70%;在医疗卫生事业中,到1993年中国已有妇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27 万人,占全部医务人员总数的55%;在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到1993年中国已有女科技人员809.7万人,占科技人员总数的35%[12]。

(三)不断创新、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妇女权益保障逐步迈进法治化快车道,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广泛的权利,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实践不断创新完善。一是完善组织机制。从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到1990年2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成立,党和政府首先通过加强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从组织建设上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机制保障。二是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颁布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保障了妇女的基本权益。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律,为广大妇女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武器。三是1995年7月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妇女发展纲要,是国家首次为妇女发展制定的专项计划。《纲要》从11 项要实现的目标和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入手,为我国全面落实妇女发展工作奠定了政策基础。发展纲要的贯彻实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相配合,为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充分显示了党和政府在妇女发展工作中的不懈努力。

五、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

(一)积极制定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和制度

进入新时代,我国多个关于妇女发展的政策制度相继出台。党的十八大第一次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进党的施政纲领,标志着我们党对实现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及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确认和重申。习近平在2013年10月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强调,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13]。婚姻家庭领域的立法与政策变迁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促进妇女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我国于2016年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充分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发展的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妇女权益保障的换挡升级提供了政策基础和制度保障;同时也高度凝聚了中国妇女的力量,为实现强国梦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为全球妇女事业发展做出中国贡献

进入新时代,中国逐步由全球妇女事业的参与者转变到引领者角色。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中国在推动全球妇女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了力量。第一,积极参与国际合作。2015年9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中国与联合国妇女署联合召开全球妇女峰会,习近平主持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高度评价了北京世妇会的重大历史意义,阐述了中国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成就和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全面发展的中国主张。第二,开展对话交流。在“一带一路”重要合作平台下,全国各级妇联组织上下联动,以讲好中国妇女发展故事为出发点,探索妇女发展工作融合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路径,积极举办与妇女发展有关的文化交流活动和妇女论坛,进一步加强了我国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第三,加强国际执法合作。中国政府一向重视与东南亚国家展开国际合作,联合严厉打击跨国拐卖犯罪。

(三)妇联以服务广大妇女群众为根本任务

妇联是党领导的中国妇女组织,是党与妇女沟通的桥梁和广大妇女根本利益的代表。妇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切实维护妇女的根本利益。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妇联组织的作用。习近平同志在2015年7月中央召开的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从历史事实、理论依据及现实变化三方面,对新时代妇联组织的工作进行了精准定位,提出保持和增强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及“群众性”是新时代党的群团工作的主要方向。全国妇联党组深刻领会中央决策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以联系和服务广大妇女群众为根本任务进行全面改革。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全国妇联改革方案》。该方案要求全国妇联全面推进改革,使妇联组织更加坚强有力地开展妇女工作。妇联组织通过改革创新动员中国女性充分认识自身的潜质、能力和处境,掌握自身发展优势,使妇女发展理论从实践方案转变成一种发展理念,以此维护广大妇女的利益。

六、经验及启示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确认妇女地位提高、权益保障,但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依然存在诸多限制,需要我们总结教训、汲取经验,以利前行。梳理回顾党100年的妇女工作,总结历史经验,对于做好当前妇女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一百年妇女发展取得的巨大成绩,以铁一般的事实佐证了中国妇女工作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将被压迫、被剥削、被奴役的广大妇女的解放作为重要任务。在百年间,中国共产党指导妇女运动、积极推动妇女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第二,完善法律制度。妇女发展工作由思想探索到制度建设和具体运作,逐渐做到科学性、制度性、全面性。进一步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是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有力保障。这也是我们的工作今后要继续加强和完善的重要方面。

第三,强化男女平等教育。将男女平等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个人教育体系,构筑系统化、理论化、持续化的教育工程,从小时候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形成正确的性别认知。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落实和实现男女平等之国策,方能使男女平等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不断重合,真正实现妇女的解放、自由和发展。

第四,加强妇女群团组织建设。历史和实践证明,开展妇女工作必须建设强有力的妇女组织。妇女组织能依托其组织优势团结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党的中心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综上,中国共产党百年妇女发展工作取得的成绩,为未来更高水平的妇女发展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石、良好的现实条件和坚实的制度基础。然而在中观、微观层面,妇女发展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这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不仅在政策上需要赋权女性,在实践中还要赋能女性,从而继续推动我国妇女事业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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