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卉昕
(东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50030,哈尔滨)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把脱贫攻坚放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成就。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脱贫攻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只有打赢脱贫攻坚战,才能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1]在这一奋斗目标下,“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上下同心,尽锐出战,攻克坚中之坚、解决难中之难,组织实施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力度最强的脱贫攻坚战,形成伟大脱贫攻坚精神”。[2]2021年,我国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在这一过程中,铸造了“上下同心、尽锐出战、精准务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不负人民”的脱贫攻坚精神。应该说,脱贫攻坚本是国家承担的政治伦理责任,脱贫攻坚精神也内在地具备丰富的伦理内涵。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消除贫困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途径和有效手段。
贫穷为什么不是社会主义?从社会实践角度讲,社会主义是在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上对资本主义的战胜,它必须较资本主义大幅度提升生产力,必须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社会生产率,以证明社会主义实践的根本目的。“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3]生产力标准是衡量社会主义发育程度的核心物质标准,是决定其他发展领域发展程度的关键标准。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重点强调:“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如果贫困地区长期贫困,面貌长期得不到改变,群众生活长期得不到明显提高,那就没有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那也不是社会主义。”[4]生产力水平及其代表的富裕程度,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这里生产力发展水平是衡量是社会主义的核心标准,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是实现社会主义的主要途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目标。看得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在实践内容上全部指向对人的贫穷的摆脱,继而对共同富裕的追求,也相应地构成了社会主义社会实践的最终目的,即社会道德责任。
脱贫的任务由谁来担当?既然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脱贫行为的主体就指向了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成为脱贫的主体应当。贫困发生了,要有为解除贫困这一行为负责的主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国家的根本任务,完成这一任务,需要社会主义国家的各级政府,各地区各部门承担组织责任。
相应地,在政治伦理意义上,脱贫既是国家的专门责任,也是伦理责任。并且在专门责任领域,可以有多个执行主体来完成这样的任务,但是在伦理责任领域,这一主体是唯一的,即国家。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的道德伦理特征。相应地,社会主义国家要承担道德责任,即为脱贫这个事实负责任。在中国传统政治伦理的思想和实践中,就有“善为国者,遇民如父母之爱子、兄之爱弟,闻其饥寒为之哀,见其劳苦为之悲”[5]的主张,习近平总书记于2015年10月l6日在2015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发表的主旨演讲中,也引用了这一古训,充分说明脱贫任务的国家伦理责任。
价值在内容上具有多种指向,包括道德价值。道德价值是道德主体的品质、精神、行动对于道德客体所具有的意义。在政治伦理学意义上,脱贫攻坚的道德主体是社会主义国家,脱贫攻坚是道德主体实施的行为,对于脱贫攻坚的客体或对象,即被脱贫(扶贫)的对象——集中连片的特殊困难地区、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等,所具有的积极意义。这一意义来自于脱贫攻坚行动,或是任务的最终目的。看得出,这是一种本体性关联,即脱贫攻坚之目的和意义的本体性存在。对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而言,脱贫就是目的本身。从伦理学的角度上,脱贫是为人民谋福利,福利本身也是道德价值。
脱贫攻坚作为国家政治任务,需要为自己的任务树立价值导向;脱贫攻坚本身为人民谋福利的目的,说明了它的伦理特色。可见,这一政治任务的特色和目的决定了其道德价值引领的必要性。在脱贫攻坚中锻造出来的“上下同心、尽锐出战、精准务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不负人民”的精神凝练起来,构成引导脱贫攻坚的价值体系,树立价值导向,提升脱贫攻坚的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
脱贫攻坚精神作为引导脱贫攻坚任务的价值导向,既是政治伦理体系,又是价值理论体系。作为理论体系,在结构上建立了自己的道德起点、道德目的、道德途径、道德原则和道德主体,为脱贫共建精神搭建了完整的伦理体系。
“精准务实”是脱贫攻坚任务在完成效果上的要求,也是工作的实践原则。在具体实践中,“精准扶贫”更多证明了求是的原则。“精准”是脱贫攻坚工作的精炼、准确。“精准扶贫”的说法也是针对以往“粗放扶贫”提出的,它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精准”本身就意味着对事实的尊重。2013年11月,习近平在湘西考察时首次作出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重要指示,可见“精准扶贫”的认识论基础是实事求是。实事求是地面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户的实际状况,客观实际地做出判断,以确保精准帮扶和精准管理。实事求是虽属认识论范畴,但是通过保证扶贫的精准性,从而保障扶贫的效度,以公平为原则,实现扶贫对象的现实福利,从而突出了脱贫攻坚精神在内涵上的道德指向。
中国传统农耕文明养成了“务实”的传统美德,即人在具体实践中注重实际、崇尚实干的精神。“务实”体现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在目标上,制定了“两不愁、三保障”的具体标准和贫困县脱贫的主要标准;在脱贫成效上,要求脱真贫,真脱贫;制定了就地发展产业、转移就业、异地扶贫、生态保护脱贫、健全医保制度、低保县和贫困县的有机衔接等现实途径;在脱贫对象界定上,针对性指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连片贫困地区人口的脱贫问题……无论是目标的制定,还是途径的选取,无论是脱贫成效的检验,还是脱贫对象的具体界定,都实实在在地落到实处。这是“务实”美德在脱贫攻坚中的表达,是脱贫攻坚精神的实践基础。
“求是”是脱贫攻坚的认识起点,“务实”是实践起点。在认识和实践的维度中,搭建起的脱贫攻坚精神,既突出了自身的道德指向;以“求是务实”为道德引领的起点,建构起脱贫攻坚精神的伦理之基,是价值指引对真理标准的尊重。只有求是务实,才能“尽锐出战”,才能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开拓创新、攻坚克难。这是脱贫攻坚的行动逻辑,也符合脱贫攻坚精神的生成逻辑。
脱贫攻坚精神以“上下同心”为源,以“不负人民”为宗,追求人民幸福的根本目的,这一目的具有道德终极性。早在美德伦理学占统治地位的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就提出,人的任何活动都服从于一定目的,都是有意识的活动。这是目的“善”,每一行动都有自己在目的上的“善”,而每一个目的“善”又可能成为其他目的善的手段,只有“幸福”具有行动上的终极性,因而具有终极“善”的特质。当把“幸福”作为最终目的的时候,“无论针对什么东西,它都不可能再是手段”。[6]在这一意义上,脱贫攻坚追求的具体目的指向全体人民对贫困的摆脱,其现实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还可以作为某种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行动的手段,显然,这一手段仍在为某一终极目标服务——幸福和人民的幸福;同时,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之前提下,“现代意义上的贫困问题从某种角度看已经超出单纯的物质范畴,而进入幸福层面的伦理关怀,成为社会是否公平的政治伦理追问”。[7]幸福是脱贫行动的道德追求。
“幸福”作为伦理价值,其形成价值关系的基础依赖于价值主体。在“幸福”的价值范畴内,“幸福”依赖于主体的存在,依赖主体的创造,得以把潜在意义转化为现实价值。在脱贫攻坚精神体系中,“幸福”的主体是“人民”。习近平总书记不止一次提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8],“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9]在把“人民幸福”归结为党的奋斗目标的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实现人民幸福的具体途径:“我们的责任,就是要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10],即脱贫攻坚精神中表达的“上下同心”——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上下同心,齐心聚力,通过实现共同富裕,达到人民幸福的目的,最终“不负人民”。
在内涵道德指向的脱贫攻坚精神中,“幸福”作为最终“善”,为脱贫攻坚精神体系指引道德目的;“人民”作为“幸福”的主体,为这一精神体系提供伦理承载,共同支撑脱贫攻坚精神的道德之维。
脱贫攻坚精神,是在脱贫攻坚事业中对为人民服务之初心的凝练,是为人民谋幸福的奋斗理想。脱贫攻坚事业指向实践领域,凸显出鲜明的实践特色;脱贫攻坚精神属精神价值谱系,呈现抽象性和精神指导性特征。在脱贫攻坚实践中凝练成的脱贫攻坚精神,作为一种价值引导,理应起到精神传承的作用。在这一精神谱系中,应该蕴含原点式的文化要素,同时以作为线索作用逐本溯源,以搭建情感和心理认同的方式,获得当代认可,并继续传承,这是精神谱系的生成逻辑。这一能够被传承的传统,在道德意义上,符合中国人的群体认知,犹如“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作用一样,形成传统道德的二位一体关系,即这一文化传统是道德原则本身,这一道德原则是文化传统本身,直接说明中华民族世界观的伦理特性。
事实上,就脱贫攻坚精神本身来讲,也代表着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伦理传承。如同习近平所说:“我们党一开始就是为改变穷苦人民命运而带领他们进行革命的,当年打土豪、分田地,开展湖南农民运动、发动秋收起义、上井冈山,都是为了穷苦人民。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到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时,如果还没有解决贫困人口脱贫问题,那党的宗旨怎么体现、我们的承诺怎么兑现呢?所以,抓好扶贫工作,打贏脱贫攻坚战……这是我们的目标。”[11]可见,脱贫甚至是中国共产党成立的最初目的之一,这一目的始终贯穿党的发展,直到今天。这其中,作为发展载体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作用,不可小觑。
中华民族在数千年的文明发展历程中,形成了历久弥新的传统美德。其中,“勤”“勇”总在一起,被总结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本质特点。“勤”指“勤劳”,出自《尚书·金縢》:“昔公勤劳王家,惟予冲人弗及知”[12],但古语中的“勤劳”首先有忧劳、辛劳,替人排忧之意,如《隋书·循吏传·辛公义》中有言:“此盖小事,何忍勤劳使君”[13],后来引申为辛苦劳作、不怕吃苦的普遍道德原则。脱贫攻坚精神鼓励靠勤劳致富,鼓励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积极行动,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参与到具体脱贫实践当中,以勤劳为内生力,驱动脱贫事业走向胜利,推动“要在贫困群众中弘扬自尊、自爱、自强精神,破除‘等靠要’等不良习气,不断激发贫困群众脱贫的内在动力,变‘要我脱贫’为‘我要脱贫’”[14]氛围;从各级领导的组织角度,中央更对脱贫攻坚提出“勤政”要求,以克服“疲劳症”和厌战情绪,“行百里者半九十。脱贫攻坚如同打仗,气可鼓而不可泄。必须一鼓作气、马不停蹄向前推进,否则就会半途而废、前功尽弃”。[15]事实上,在脱贫攻坚精神中,“勤”的要求更多指向领导干部。在西部脱贫任务中,党中央干部到投入到西部脱贫攻坚的火热实践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在艰苦条件下、在攻坚克难中成长起来。在脱贫攻坚中培养干部的“勤政”能力,形成上下一心的政治伦理格局。
“勇”的本义就是勇气、勇敢。《说文·力部》:“勇,气也。”《论语·宪问》中也称:“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后来引申为指勇敢的人,如勇士、士兵。《伦理学大辞典》对“勇敢”的解释是:“为实现一定道德目的而不怕困难、危险和牺牲的精神和行为。道德范畴之一。是社会和时代的产物。”[16]代表不怕困苦的“勇敢”美德,历经岁月抚慰,辗转传承。脱贫攻坚实践本身就是一部尽锐出战、迎难而上,真抓实干、精准施策的时代史诗,习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啃下最难啃的脱贫“硬骨头”,要保持一鼓作气的决心,打下“攻坚战”!“勇敢”,一方面是面对困难不退缩的勇气,表现在要“拿出‘敢教日月换新天’的气概,鼓起‘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劲头”[17]中;一方面是迎难而上的行动力量,表现“不获全胜、决不收兵”和“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实干中,苦干实干,彻底打赢脱贫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这种力量给了党和政府调动精锐迎接困难的挑战,成为在脱贫攻坚中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
道德原则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用以调整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和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根本指导原则……是对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关系的本质概括,最直接最集中地反映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利益的根本要求,表现了道德的社会本质和人们行为整体的基本方向,规定着各种道德关系的基本类型”。[18]集体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道德原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理论和实践体系的基本原则。集体主义的服从性和凝聚性功能特点,决定其以一切行动符合人民群众集体利益为最高要求。应该说,集体主义集中反映道德原则调节个人与集体利益关系的功能特点,也最能表达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国家矢志不渝地追求共同富裕,尤其是新时代语境下,基于对在公平正义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的追求,使得脱贫攻坚任务更具有全体性和人民性特点。全体性和人民性由什么来保障?首先,是全体人民的参与;其次,全体人民要遵守合目的的原则。在社会道德实践上,集体主义原则最能体现这一契合性。
“上下同心”的脱贫攻坚精神以集体主义为行动原则、组织原则和道德原则。这一行动原则指引脱贫攻坚的方向,“我们的方向就是让每个人获得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的机会,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19];这一组织原则统一了全党思想和行动的部署,即集中力量,组织服从,将全部精力放在脱贫事业上。在重大关键问题上,实行地方服从中央,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意见;这一道德原则在总体上符合五大发展理念,尤其是“共享”理念的道德要求,让国家发展的成果惠及所有国民,保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也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也不能掉队”。[20]更需要指出的是,作为道德原则的集体主义,为脱贫攻坚制定行动规范。在脱贫攻坚的过程中,任何行动都要遵守这一道德原则。这一原则要约束脱贫攻坚实践中的各个环节,要用来处理其中的全部利益关系,要用来解决其中涉及集体与个人关系的问题……这一道德原则,至关重要。
在脱贫攻坚精神中,集体主义则构成道德价值体系的指导原则。“上下同心”指脱贫攻坚需要的上下一心,此外,还有遵守共同心愿和原则以及围绕一个中心的意义,明确了集体主义原则的效度;“尽锐出战”是在脱贫攻坚中主张把所有的精锐部队派出作战,派出了主力,事实上,也是这样,中央和地方政府将最优秀的人才和物力毫无保留地调拨到扶贫一线。同时,“尽锐出战”更具不计成本的“全力以赴”的气度,即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力以赴”脱贫奔小康;实现“精准务实、开拓创新”,“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坚持大扶贫格局”[21],在集中制原则上,把脱贫攻坚工作做细、抓准、落实;以一切行动符合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为最高标准“攻坚克难”,才能最终“不负人民”。应该说,集体主义支撑起全部脱贫攻坚精神体系,成为后者的指导性原则。
在含义上,人道主义有两种范畴:一种是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的人道主义,一种是作为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人道主义。人道主义作为脱贫攻坚精神的道德主题,属于道德原则和规范;在阶级属性上,有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之分。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作为脱贫攻坚精神道德主题的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在实现人的基本权利层面,脱贫攻坚精神彻底且集中地说明了什么是对人权的真正尊重和保障!脱贫攻坚、实现共同富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为增进人民福祉、提高全体人民人权保障水平、实现国家现代化而实施的一项重大国家发展战略,通过脱贫攻坚,“夯实了人权基础,丰富了人权内涵,拓宽了人权视野,意味着人权的全面发展和全民共享,谱写了中国人权事业的新篇章,创造了人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奇迹”。[22]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辟人权事业新境界,消除绝对贫困实现基本生活水准权,以发展促人权增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实行良法善治维护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保障特定群体权益”。[23]通过对人民基本生存权、生活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推动人民群众广泛获得更高层次的权利,实现真正意义的美好生活,展现出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核心目的和本质内涵。
长达八年的脱贫攻坚全部实践过程,均闪耀着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光芒。从脱贫攻坚目的上讲,把增进人民福祉,实现全体人的“共同富裕”作为根本目标,展现出“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的人道主义情怀;在脱贫内容上,保证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人道主义体现在年龄层次,各个生活领域;在对待扶贫态度上,以“脚下沾有多少泥土,心中就沉淀多少真情”[24]来表达对脱贫对象的人道主义关怀;在脱贫机制上,采用东部对口支援中西部,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党委政府因势利导出台脱贫政策,“万企帮万村”等环节,实实在在践行了人道主义……脱贫攻坚实践和脱贫攻坚精神贯穿着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主题线索,在实践中起到引领其他社会实践继续前行的作用。
岁月流转,精神永驻。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征程中,形成了代代传承的精神谱系: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抗美援朝精神、“两弹一星”精神;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特区精神、抗震救灾精神和新时代的伟大抗疫精神等,脱贫攻坚精神自在其中。精神谱系的价值特点决定了它的实践导向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提出的脱贫攻坚精神,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的集中体现,赓续传承了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彰显了中国价值。这一内涵传统和当代伦理价值的脱贫攻坚精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代里,在新时代的各项建设中,发挥道德导向作用。让每一具体精神本身,成为社会生活的道德航向。
从脱贫攻坚过程中锻造的脱贫攻坚精神,夯实道德判断的真理基础。脱贫攻坚中体现出来的实事求是,一切从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实践贫困状况出发的精神,落到实处的各项具体举措,尤其是从现实情况出发,直面问题和困难,最后取得令人信服的成就,均说明了尊重事实,一切从实际出发,对于解决问题的重要意义。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坚持实事求是地认识路线,不但能够正确地做出判断,而且是后续实践选择和行动本身的重要保障。脱贫攻坚精神与其真理之基,在社会伦理意义上,呈现“应然”与“实然”的关系。“实然”是事实本身,解决问题的判断起点;“应然”是应当如何以及基于“实然”的何以”应当“,二者甚至不仅限于伦理学层面。在理论上,它属于价值与真理的关系范畴,处理好这一关系,是处理国家和社会生活领域诸多问题的起点。
脱贫攻坚以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为宗旨,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行动路线,即中国共产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从任务实施的目的上看,中国共产党认识到了,“以人民为中心”,通过扶贫实现广大群众的共同富裕,就是抓住了党和群众共存的生命线;在任务实施的过程上看,“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脱贫攻坚工作遵循的根本路线,是贯穿脱贫攻坚精神的总线索。坚持群众路线,坚定群众史观,保障了脱贫攻坚的总方向,把握了实现人民幸福的总目的。这一实践成果,揭示了坚定唯物史观对处理社会问题,尤其关系到治国理政的重大社会问题的根本历史观。从本质上说,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从长远来看,人民群众是未来的开拓者;再具体到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的建设上,人民群众是建设主体。脱贫攻坚在目标上,确实是为了“人民”,但更要依靠人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建设事业,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这是中国未来事业和党的未来征程最大的伦理保障,是党的执政之基;从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自由解放角度,是应当尊重的终极伦理。
中华传统美德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稳定历史凝结,在中华民族全部的历史发展中起到了情感维系、价值引导和道德认同的作用。更主要的是,它以文化所具有的特殊的传播、传承和渗透功能,在今天仍然起到凝聚人心、实现认同的作用。在脱贫攻坚过程中,我们感受到仁爱、诚信、克己、廉政、勤劳、勇敢等传统美德的作用;脱贫攻坚精神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生动写照,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精神、中国价值的充分彰显,传承了伟大民族精神。这些伟大思想和伟大精神无不与中华传统美德密切关联。从脱贫攻坚和对脱贫攻坚精神的总结中,能够体验到,赓续传统、继承传统美德,对海纳不同观念、凝聚人心和力量、建构总体认同的价值。脱贫攻坚和脱贫攻坚精神对中华传统美德的彰显给处于全球化和时代路口、面临“向何处去”的新时代中国的各项事业开展,提供了价值认同的有效方法。需要指出的是,较之对传统美德的认识和传承,对其当代认同的途径探索,意义更大。
长期以来,集体主义被作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核心原则来看待的,其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辩证统一基础上,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优先强调,对个人正当利益的保障,使得集体主义在处理社会事务中,起到了重要的组织功能,这一组织功能,更赋予集体主义以政治伦理功能。在脱贫攻坚实施过程中,作为脱贫对象的个人离不开集体(对象集体),同时,对象集体也离不开个人,集体能够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共同实现创造可能,二者是“统”与“分”的关系。从脱贫任务上讲,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是“集体”,脱贫对象是“个体”,在这一意义上,二者是二位一体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因为坚持了集体主义的组织原则和伦理标准,保障脱贫目标高度一致,脱贫措施得到群体认同和顺利执行,脱贫效果丰硕显著,进而凝聚了“上下一心,尽锐出战”的脱贫攻坚精神。在各项事业的实践中,我们的党和人民,重视集体主义的重要组织功能,以保障整体利益的基础方法,最大限度实现对正当利益的保障。这一双赢的政治智慧,以社会组织原则和政治伦理原则的具体形式,在新时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仍会发挥切实作用。
近些年,为与抽象的“人道主义”进行区分,以避免从普遍的人性出发,对人的道德和社会事业的道德价值做判断,“人道主义”的说法很少被提及。实际上,就本质而言,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基础,作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恰恰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集中表述。脱贫攻坚实践也处处反映了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宗旨,脱贫攻坚精神“不负人民”的表述,也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最贴切的表达。脱贫是为了处于贫困的人,这里的“人”是具体的,面临着具体的物质上的困难,需要解决多方面的现实问题:生存问题、生活问题、健康问题、养老问题;实施脱贫的“人”也是具体的,代表国家和各级政府,运用具体的措施手段,给予脱贫对象以具体的政策、措施的帮助,确保脱贫任务现实解决……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现实性、人民性和具体性特点让脱贫工作落到实处,也是脱贫攻坚精神遵循的伦理法则。这一经验昭示,以具体的、现实的人的幸福为宗旨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在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的各项实践中,都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价值,应该充分发挥它的实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