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企业骗补行为的惩罚制度研究

2021-11-23 03:39冉翠玲
科技和产业 2021年11期
关键词:观测器惩罚电动车

冉翠玲

(上海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 上海 200093)

近几年来,国家大力支持新能源电动车产业发展,同时给予政策的优惠和财政支持,使得新能源汽车企业迅速崛起,发展日新月异。根据中国汽车协会数据统计,2014年新能源汽车生产78 499辆,销量74 763,比上年分别同比增长3.5倍和3.2倍,2015年新能源汽车产量340 471,销量331 092量,同比分别增长3.3倍和3.4倍。在电池续航能力尚显不足和充电设备有待完善的情况下,政策驱动新能源汽车增长的速度惊人。为此很多国内外学者对补贴政策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做了大量的研究。Lee[1]研究发现政府补贴与企业规模无关。Shao等[2]发现价格折扣政策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优劣程度有关。Gu等[3]研究发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初期补贴消费者,后期补贴企业有利于整个行业利益最大化。文献[5-9]分析了政府补贴政策有利于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却忽略了如何避免新能源汽车企业的骗补贴行为。

中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程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爆发式增长。2015年,在国家补贴政策的刺激下,新能源汽车突飞猛进,一举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另一个异常的数据是2015年1—10月,新能源汽车累积销量到17.4万,然而对应的上牌量仅仅只有10.8万辆,相差近7万辆。由此引起国家工信部注意,发现部分新能源企业为了巨额利润出现骗补行为,暴露出制度设计得不够完善。国家出台政策大力补贴新能源汽车产业,但是补贴却没有很严格的产品参数、质量检测、补贴标准的区分,只要是电动车在生产、销售等环节采取一刀切的补贴模式,使得部分新能源企业采取自产自销、虚假上传合格证,部分没生产车辆即上牌、部分车辆却是动力电池、部分车辆基本没有实际运行等骗补现象。此外,对补贴申请和发放缺乏有效监管,也助长新能源汽车企业骗补的气焰。目前很少有文章研究新能源汽车企业骗补问题及其企业获得的补贴如何使用,都没有相应的监管问题。鉴于此,本文从制度工程学[4]的角度研究新能源电动车企业骗补问题,创新性地提出骗补行为惩罚制度,并给出制度有效性的边界条件。

1 理论基础

基于制度工程学理论,电动汽车企业骗政府补贴行为的政府监管制度其实就是惩罚制度,这种惩罚制度模型中有观测器和抑制器。

政府部门监管的二元行为惩罚制度的原理是:被监管者电动车生产企业有两个行为:b1表示正常生产电动车行为,b2表示电动车企业没有生产的骗补行为。在二元行为管理制度模型中,被监管者电动车企业只要选择b1,就得到回报r1。同时对骗补行为b2设置观测器p2,当b2发生时,观测器p2以概率p21观测到。被监管者将受到s2的抑制器的惩罚。有时候,观测器很难完全准确,所以当b2发生时,观测器p2以概率p22=1-p21观测不到。此时,被监管者得到一定的回报r2。专门的制度结构图——孙氏图如图1所示。

图1 电动车企业骗补行为惩罚制度结构图(1)孙绍荣,《制度工程学》,第83页。

电动车生产企业骗补行为的二元行为惩罚制度参数定义见表1。

表1 电动车企业骗补的二元行为惩罚制度参数(2)孙绍荣,《制度工程学》,第83页。

因此,政府部门监管制度的有效条件是为

u1>u2

(1)

r1-c1>(1-p21)r2+p21s2-c2

(2)

整理得到

(3)

这就说明如果观测力度p21小于式(3)的要求,则惩罚制度无效,理性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会选择骗补行为。

对式(3)变形得到

(4)

这就说明在给定的观测力度p21的情况下,抑制器对电动车生产企业骗补行为的惩罚必须满足式(4)的要求,则惩罚制度才有效,此时电动车研发生产企业才会倾向于选择正常的研发生产行为(一般情况下s2<0,s2取值越小,惩罚力度越大)。

2 电动车企业骗补的三元行为惩罚制度模型

部分新能源电动车企业骗补以电池为载体,生产了大量低质量电动车,政府管理部门正在研究新的管理模式,采取制度工程学的惩罚制度原理也是其中的措施之一。

电动车企业正常的生产行为可以从电动车产量观测到,但是政府部门为了使电动车企业积极进行研发,提高电池的续航里程、减小电池的体积等性能使中国新能源电动车具有国际竞争力,但是电动车企业是否研发不容易观测到,没有合适的监管制度就会导致电动车企业不研发骗补贴行为的产生。因此有必要建立电动车企业研发生产的三元行为惩罚制度模型。

政府部门监管的三元行为惩罚制度的原理是:被监管者电动车研发生产企业有3个行为:b1表示正常研发生产电动车行为,b2表示电动车企业只生产低质量的电动车不研发的骗补行为,b3表示虚报生产量不研发的骗补贴行为。根据分析得到三元行为惩罚制度模型(图2)。

图2 电动车企业骗补行为三元惩罚制度结构图(3)孙绍荣,《制度工程学》,第90页。

三元行为惩罚制度模型中的制度部件参数见表2。

表2 电动车研发生产企业骗补的三元行为惩罚制度参数

根据电动车研发生产企业惩罚制度参数得到3种情况下电动车企业的效用:u3>u2>u1,即风险中性的电动车研发生产企业虚报产量并且不研发的行为效用最大,所以此时该三元行为惩罚制度无效。

3 改进的电动车企业骗补的三元行为惩罚制度模型

首先,政府监管部门采用按照电动车续航里程设施补贴政策,这样没有研发投入的生产低质量电动车企业,因为低质量电动车续航里程没有达到补贴政策要求而失去补贴机会,同时因为电动车续航里程少而退出市场。其次,针对虚报产量不研发的电动车企业的行为,采取群众监督有奖举报,从而改善观测器的性能,大大提高对这个不良行为的观测力度。经过改进后新的电动车研发生产企业的三元行为惩罚制度的监管制度就变成了二元行为管理制度,其示意图与图1一样。改进后的制度部件参数见表3。

表3 改进的电动车研发生产企业骗补行为惩罚制度参数

根据改进的电动车研发生产企业惩罚制度参数得到改进的电动车企业的效用:u1>u2,即制度改进以后,电动车企业骗补行为的效用远远小于正常的研发生产行为,理性的电动车研发生产企业不会采取虚报产量并且不研发的行为,即电动车企业不会采取骗补行为,所以改进后的二元行为惩罚制度有效。

4 电动车企业骗补行为的惩罚制度模型的效果分析

4.1 从观测器的角度分析惩罚制度模型的有效性

根据制度工程学的理论,电动车企业骗补惩罚制度模型的观测器是政府监管制度运行的起点,其用处是及时发现新能源电动车企业骗补行为。观测器是政府监管惩罚制度模型有效的最基本条件。如果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骗补行为,这就是观测器失效。

201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和上牌量之间的差异引起各界关注,新能源汽车牌照有优惠政策,40%的新能源汽车竟然没有车牌,共有76 374辆涉嫌骗补[5],惩罚制度几乎失效,导致对骗补行为的观测力度p21较低。根本原因是监管者(政府)可用的管理资源严重不足,即制度的执行者不力。为了使惩罚制度起到对电动车企业的威慑,必须加大观测力度p21,如可以设置有奖举报型观测器p31,当政府调动社会全员参与到监督电动车企业的研发生产行为时,电动车企业一直处于监管状态,因此电动车企业骗补贴行为由于没有骗补行为的机会而不复存在。

4.2 从抑制器的角度分析惩罚制度的有效性

根据制度工程学的理论,抑制器是政府监管惩罚制度中对电动车企业骗补行为产生抑制的重要部件,其用处是及时处罚相关电动车企业骗补行为,以防电动车企业争相效仿骗补。抑制器失效的一般原因是对不正常行为的惩罚不足以抵消其效益,导致监管制度失效。因此一旦观测器观测到有电动车企业骗补行为的发生,政府立即对电动车企业进行彻查,取消政府补贴资格,追回已经补助金额,同时取消其整车生产资质,并且按问题金额50%处以罚款,加大处罚力度s2、s3。政府为了防止抑制器失效,可以适当加大惩罚力度,同时建立分类惩罚制度、惩罚执行保障制度,从而使新能源汽车企业骗补行为无处可逃,迫使其回归正常生产。

5 结语

针对电动车研发生产企业骗补行为,运用制度工程学原理,建立三元行为的惩罚制度模型,研究电动车研发生产企业的骗补行为问题。首先根据制度工程学原理的二元行为惩罚制度基本模型,建立三元行为惩罚制度模型,并运用孙氏图确定惩罚制度的参数。其次建立改进的惩罚制度模型,研究发现改进的三元行为惩罚制度模型就是二元行为惩罚制度模型。最后分别讨论政府的观测器和抑制器有效性。研究表明,二元行为的惩罚制度有效用实现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有效的监管措施。

政府监管制度的观测器涉及观测力度、观测准确度和观测成本。为了提高政府对新能源电动车企业的监管能力,建议如下:①提高新能源电动车产品进入市场的门槛,建立新能源电动车车型调整新机制,集中优势资源扶强扶优,改变财政支持方式,由补贴企业转向补贴消费者,建立奖优罚劣的淘汰机制。②加强监管力度。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政府的补贴申报、使用以及管理责任。防止为未生产就虚报补贴车辆或自产自销的骗补行为。加强管理新能源电动车消费者的真实情况,根据新能源汽车行驶里程进行补贴,减少车辆闲置。国家建立新能源电动车车辆、充电设施监控体系,构建国家、地方和电动车企业的三级监控网络,根据信息上传到国家和地方监控平台,加大对电动车企业和电动车产品的审核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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