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视角下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则

2021-11-23 11:00张珂
商品与质量 2021年4期
关键词:登记簿物权法物权

张珂

聊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山东聊城 252000

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体现物权公示原则和公益信托原则,而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正是为这个目的服务的。“物权法”作为切入点,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背景,根据当前状态的现实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从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角度等公共对象查询的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科学分析,进一步提高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进行了有效的讨论。

1 房地产登记册的公开和查询

不动产登记簿本质上是申请披露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己在生产、生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特殊需要,申请查询有关信息。不动产登记簿是国家为记载不动产物权及其相关权利而设立的专门簿册,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基础。因此,在房地产交易中,具体当事人对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信息的了解就显得尤为重要[1]。应用上公开的系统正是政府为满足特定人群的需求而提供的“点对点”服务。房地产登记是否可以在任何人申请的情况下公开,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产登记册不能向任何人公开。产权公示并不一定意味着产权变更的事实要向全社会公开。对于那些无意交易的人来说,没有必要公开交易。“不加区分地认为所有人都可以访问和复制注册信息是一种误导,甚至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物权法》只规定了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询问。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只有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人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的特殊需要”,这自然不是对所有人开放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只记载权利归属状况和权利负担情况,不反映权利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我国奉行物质组织原则,不动产单位作为登记信息的唯一查询标准,登记信息的充分披露不存在法律障碍。如果我们以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他人查询登记簿,那么不动产登记信息披露制度就会过度泛滥,甚至从根本上否定登记公开制度本身。约定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信息大部分是通过申请披露的,任何人都可以查阅,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查阅。

2 不动产登记机构有义务依法为查阅、复制登记材料提供方便

不动产登记信息是登记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行登记职责的过程中作出或者取得的,以一定的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有序的角度来看,房地产登记信息应属于按照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动产登记簿本质上是申请时披露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己在生产、生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可以依法申请有关资料。作为专门负责登记的登记机构,它有审查的权利,也有公示的义务,即向相关利害关系方和权利人提供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的义务,以促进交易,保障安全。因登记主管机关无故拒绝登记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承担责任。登记主管机关在获得授权后,还应当对登记权利人的财产隐私信息予以公示,但应当订立必要的保密协议,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因此,在确立该原则时应兼顾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隐私权和知情权[2]。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阅、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房地产登记材料和信息。房地产信息查询不能一眼,但应根据隐私的程度分类,根据分类查询的主题,如房屋的位置、大小和其他一般信息可以发布查询、交易价格等隐私信息,查询应该是一定的限制。公开质询意味着获取信息的权利,也代表着保护隐私的义务,每个质询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地产登记机构的信息系统还可以连接电子房地产登记簿公安户籍部门,民政、土地税收征管,人民银行的信用调查,监督住房公积金、商业管理、审计、统计和财务通过数据库接口建立实时共享网络的相关信息。

3 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水平

(1)加强宣传。广泛宣传《物权法》,提高人们对《物权法》的认识,增强当前保护产权和物权的意识,让法律真正起作用.

(2)统一和开放所有权准入制度。当前,社会各界对档案信息的房地产所有权都有很大的需求,但不同的个人对档案信息的利用程度不同。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正确处理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

(3)房地产登记部门有必要对各登记部门上交的房地产登记资料进行全面的保存、识别、整理和分类,制定各类房地产权属文件的分类,始终确定查阅范围。通过建立和规范电子信息查询,合理设置申请人资格认证标准和查询费用标准,完善信息查询程序。

(4)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简化业务流程。从成本节约以及党(尤其是在字段)是指注册提供了一个方便的层面上,不同地区应该各种注册登记机构的“网络”,建立一个门户网站,微信等公共服务形式,自助查询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和移动电话用户,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有效地降低使用查询档案信息成本。

(5)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服务”得到动态增强。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把“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6)建立统一、开放的房地产权属档案检查制度,有利于促进房地产档案的发展。通过社会各界对房地产权责档案的利用,登记部门发挥了房地产权责档案的作用,使人们认识到房地产权责档案的价值和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扩大了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3]。

4 结语

总之,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既要体现房地产登记公示的功能,又要符合《政府信息披露条例》的基本精神。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则的解释和适用涉及登记公示原则与当事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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