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群
(吉林大学 吉林 长春 130012)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最突出的特征是在同一社会内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的共存和竞争,正是这种司法管辖权和法律体系的多元化使法律的最高权威性成为必要和变得可能。[1]在研究和分析英国普通法的形成条件时,笔者发现习惯法、罗马法、王权的加强以及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都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之前,盎格鲁—撒克逊人带来的日耳曼习惯法是当时英国法律的主体,普通法还处于孕育阶段。[2]习惯法中包括了可以很好地适应当时英国社会发展水平或可以有效地维护其统治的内容。虽然在一个国家内,不同地区和不同文化间存在着一定的地域差异和文化差异,因而各个地方的习惯法也不尽相同。面对这种情况,当时的国王十分想在政治上实现统一,于是他打算先完成法律上的统一。国王先后出台了《伊尼法典》《克努特法典》等法典,对当时的一系列习惯法进行整理、汇编。笔者认为,习惯法不仅对当时的政治统治有着重要的作用,还为之后的英国普通法乃至整个普通法系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历史条件和基础。
罗马法作为普通法的理论来源之一,对普通法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普通法吸收和借鉴了罗马法的理论与方法,加强了自身的适用性与确定性,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自身的成熟与完善。在普通法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都可以看到罗马法的影子。例如7—11世纪约克的教堂对罗马法进行研习,到阿尔弗雷德时期,在搜集原有的习惯法之余,还依据罗马法订立新法。[3]318-319爱德华时期,统治者一定程度上继承了阿尔弗雷德时期的法律,使罗马法的影响得以延续,同时这一时期的法律也成为之后英国普通法的重要基础之一。[3]319-321诺曼征服后,统治者威廉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爱德华时期的法律,这使罗马法成了普通法的重要法律渊源。[3]321-323综上而言,笔者认为罗马人虽然从不列颠岛撤退了,但是罗马法对于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是深刻而久远的。
大多数学者认为英国王权得到加强是从“诺曼征服”开始的。诺曼征服在本质上表现为盎格鲁—撒克逊人被具有封建化特征的诺曼人征服。我们在研究和分析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时,诺曼征服是重要的历史事件之一。
诺曼征服前,英国大体上是以各地法庭解决诉讼的方式来代替法律,因为在当时并没有形成中央集权的、形式与内容统一的司法制度。1006年后,诺曼底公爵威廉结束了长期的战乱和分裂,建立的统一的王国,这为普通法的形成打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位强大的君主将诺曼公国的强硬管理方法带入了英国,输入进来的这些制度,在这里不仅形成比其他任何国家管理更严格的体系,而且通过自上而下的传播,实际上渗透到整个社会中。[4]威廉在掌握权力之后,开始实行包括没收土地、分封诺曼底贵族等在内的多项改革措施,强化对当地盎格鲁—撒克逊人进行统治和管理,加强和巩固了王权的地位和权威,也加快了当地封建化的速度。
总的来看,威廉进行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王权。通过改革加强王权的统治者并非只有威廉自己。自威廉一世开始,许多英王都在自己统治期间进行政治和司法方面的改革,进而巩固和加强王权。加强王权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减少地方习惯法以及罗马法的兴起对王权带来不好的影响。
王权的加强之所以能够成为英国普通法的重要形成条件之一,是因为它可以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政治土壤,这为司法改革提供了保障。普通法是在英格兰被诺曼人征服后的数个世纪中,在政府逐渐走向集权和特殊化的进程中,行政权力全面胜利的一种副产品。[5]
笔者认为,如果将英国当时的习惯法和罗马法看作英国普通法形成条件中的理论来源,那么王权则可以被当作是英国普通法形成条件中的强力支撑。
在普通法形成之前,英国的司法系统比较混乱,存在着不同的法律体系,造成多元法律共存的现象。这也是进行司法改革的主要原因之一。
说到司法改革,不得不提的是亨利二世和他推行的司法改革。亨利二世时期,被认为是英国普通法在历史中至关重要的时期之一。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是在英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并经历了长达二十年的斯蒂芬动乱的大背景下开展的。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并稳定英格兰的秩序,削弱和镇压力量较强的封建贵族势力。在这场较为全面的司法改革中,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措施,巩固和扩大了英格兰王室的行政和司法管辖权,同时也削弱了封建领主的司法权。通过分析研究亨利二世时期的司法改革,笔者认为,司法改革中绝大多数政策、措施和制度的重点和目的都在于巩固王权、强化王权。当时的国王通过王室法庭、巡回审判和王室令状,逐渐地统一了原来在英国各地施行的不同的司法程序,王室认可的习惯法通用于全国。[6]
英格兰的普通法体系是通过法院解决纠纷而逐渐产生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普通法历史上的起点,可以看作亨利二世在12世纪中叶以后推行的司法改革,尤其起始于王室中央法院的巡回审判制度。[7]
巡回审判制度并非诞生于英国,而是从外引入的。巡回审判早在法拉克时期便已经存在了。威廉在其统治期间将这项制度引入英格兰,用来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管理。直到亨利二世时期,作为统治者的他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如《克拉伦敦法令》等。自此,巡回审判的形式得以明确。这项巡回审判制度已经逐渐成了一个比较正式的制度。这项制度的内容为巡回法官在完成巡回审理后,聚在一起集中讨论各地的习惯,并将其进行总结、分析和归纳,再将好的习惯推行至全国,这极大地促进了普通法的发展和形成。这项制度的确立,加强了王室对地方的管理,扩大了其司法管辖权,同时也为英国在司法方面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御前会议是英国当时所实行的一项机构和制度。亨利二世在其司法改革中,要求在这项机构中选出五名官员,组成全新的专门的法庭。这个就是王室法庭最早的雏形。它的作用和目的是用来处理整个王国的诉讼,进而减轻其他机构的负担,也削弱了原有机构的权力。相比先前的机构而言,这个全新的、专门的法庭更侧重于司法救济,其面对的对象是更多的臣民。很多学者通过研究和分析,将其称为英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王室法庭,即普通民事法庭,在这之后又分化出王座法庭和理财法庭。[8]王室法庭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其司法管辖的权限,加强了统治者的王权,也削弱了地方法庭和封建领主法庭的司法权。
令状制度是英国普通法的一个重要制度和特征,因为它是英国特有的诉讼制度。同时,它在研究中也被看作是英国普通法重要的形成条件。令状制度在普通法形成之前便已出现雏形,据记载大概出现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诺曼征服后,该项制度得以进一步发展,并在亨利二世时期逐渐完善,实现了令状的司法化。司法化令状的作用在于引起诉讼。它最初就是一种行政性命令,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变成司法命令,受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种类日益多样化,适用领域和实施对象的范围也不断扩大。通过令状制度,原有的地方法庭和领主法庭的管辖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王室法庭的权力得以增强,王权也随之不断加强。
陪审制的确立也促进了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它改变了原有的审判方式,将普通法发展推进到理性化的阶段,提高了公正性和公平性,拓宽了普通法的范围,可以说对臣民来讲是有很大好处的。这项制度最初只适用于王室法庭,也因为这项制度的推行,使很多案件被拿到王室法庭来审理,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王室司法管辖权,提高了它的地位。
亨利二世时期的司法改革,使臣民普遍选择巡回法庭和王室法庭来进行诉讼。同时,令状制度和陪审团制度也得到了广泛支持。卓有成效的司法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原有的地方法庭和领主法庭在司法管辖方面的权力,加强了统治者的司法管辖权,推动司法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成为英国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条件之一。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根据上述的分析和研究,笔者将普通法的形成条件主要归为理论基础、王权加强、司法改革三个方面。理论基础中包含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和罗马法。笔者认为它们都是普通法形成条件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普通法的理论来源并不是完全取自罗马法或是习惯法。对于二者,普通法都是在其中积极、有效地吸收和借鉴,提高了普通法的适用性。
在王权和司法改革方面,笔者认为王权加强和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在王权加强的情况下,普通法可以得到更好的制定和推行,同时在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同时也加强了王室的司法管辖权,削弱了地方法庭和领主法庭的权力。司法改革不同于王权加强面,它是一个更为具体和直接的推进方式。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也可以看作普通法的具有代表性的制度。笔者在前文所列举的这四个代表性的制度,无论是巡回法庭制、王室法庭、令状制度还是陪审团制度也是在王权加强的背景下逐渐推动的,在推行的过程中也达到了加强王权的作用。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是中世纪英国法律史的重要内容,同时它也为近代英美法系奠定了基础,为之后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