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造船舶试航报备问题分析及实践解决方案

2021-11-23 15:04赵悦尧江门海事局
珠江水运 2021年24期
关键词:合格证船员证书

赵悦尧 江门海事局

1.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作业定性

海事行政管理中许多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调整为报备制度。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作为海事行政备案中的一项,侧重于事中和事后现场监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这就要求基于事中和事后监管的报备审查制度要求对行政相对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交报备材料当场审核,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所以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查责任并没有淡化,反而时限性更强、要求更高。

2.关于“新造船舶试航”情形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作业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执法业务流程(2018)》(以下简称《业务流程》)对“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作业”中“船舶试航”的要求如下。

提交材料包括:①《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②船舶从事试航、试车的,还应提供试航证书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管理办法》同时要求:①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②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③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他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④船舶在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3.新造船舶的特殊性

3.1 无法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新造船舶试航作业报备有其特殊性,由于申请核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不包含“境内新造船舶试航的”情形,所以新造试航船舶无法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导致船舶所有人认定困难。

3.2 无法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只有在依法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情况下,才能按照规定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以新造试航船舶既无法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也无法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3.3 核准试航人数多,试航人员涉及面广

船舶试航过程中,暂不考虑船舶种类,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核发的《船舶试航证书》中核准试航人数远远超过船舶正常运营期间《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船员人数。试航涉及的人员不仅有试航船员,还涉及船东、船舶设备供应商、造船厂各类有关部门、厨师等,有时还有接船船员。这些试航人员由于临时组成,存在试航期间管理难、不具备基本水上安全知识的问题。

4.新造船舶在港安全作业试航报备实际问题及解决方案

4.1 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船舶制造商的矛盾

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4.1.1 船舶所有人与船舶制造商的矛盾

按照《民法典》要求船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标志,而船舶登记以取得(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为标志,所以新造船舶在无法取得《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情况下,船舶制造商实际占有新造船舶,为新造船舶实际意义的所有人,只是该所有权没有经过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践中新造船舶试航通常是在正式交付船东之前由船舶制造商完成,所以新造船舶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更不会因交付问题出现第三人。综上所述,实践中新造船舶在试航前只有未经登记的船舶所有人,绝大多数情况下此时的船舶所有人等于船舶制造商。2021年12月以后中国船级社将签发的《船舶试航证书》的“船舶所有人”项目删除,保留“船舶制造厂”项,这样就规避了船舶所有人与船舶制造厂矛盾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4.1.2 船舶制造厂与《管理办法》《业务流程》定义船舶经营人的矛盾

《管理办法》《业务流程》中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仅对船舶经营人有要求,新造船试航是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的一种。新造船只有在正式交付,船舶登记后办理相关营运手续后才会出现“船舶经营人”,新造船通常在正式交付前进行新船试航。实践中视新造船舶《船舶试航证书》所载项目“船舶制造厂”等于“船舶所有人(实际占有人)”等于“船舶经营人(管理办法、业务流程定义)”。

4.2 试航船员配备与无《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矛盾

4.2.1 无《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情况下试航船员配备人数问题

因为新造船没法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进而导致没法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新造船试航主要是航行试验,那么实践中在没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情况下,关于新造船舶试航船员配备问题,首先确定船舶类型(海船或内河船),内河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海船员〔2018〕115号)进行配备,海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21〕160号)进行配备。

4.2.2 试航计划(方案)与试航船员配备人数问题

新造船舶试航在报备的时候,通常会提供试航计划(方案),供海事执法人员作出专业判断。试航计划(方案)根据船舶大小和构造的复杂程度制定,试航周期通常不会在一天内连续几个小时。若试航计划(方案)所述试航连续航行时间超过《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中附加规定要求,实践中则要求“报备方”按照附加规定增加船员。

4.2.3 船舶种类与试航适任船员配备问题

新造船舶种类很多,实践中出现新造船为客船类、液货船类的情形,试航船员是否需要特殊培训证/培训合格证,对于该问题做以下分析。

(1)特殊培训证/合格证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包括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等。根据《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内河船员特殊培训包括总吨1000以上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总吨1000以上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内河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等。

(2)特殊培训证/合格证的培训内容。以海船“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为例,培训内容有在旅客舱室为旅客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的安全培训(与乘客有效沟通、向旅客演示使用个人救生设备、登乘程序)、拥挤人群管理培训(协助实施船舶救生计划和集合、撤离旅客程序,协助旅客快速抵达集合地点)、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应急程序、优化资源利用、控制对紧急情况的反应、紧急情况下对旅客和其他人员的控制、建立和保持有效沟通)。

(3)新造船舶试航主要项目。测速试验,惯性试验,回转试验,Z形操纵试验,扭转振动及轴向振动测试,主机换向、倒车、运转遥控系统试验,放艇试验,雷达盲区试验,罗经消差,抛锚试验等。

对比特殊培训/合格证培训内容及新造船舶试航主要项目,发现两者没有直接关系。那么实践中对于试航船员配备审核工作通常按照船员所持适任证书不受船舶种类限制开展。但是,如果试航项目出现有特殊培训证/合格证的培训内容相关的项目,就会要求试航配备船员持有有关特殊培训/合格证。例如:新造试航船舶为客滚船,试航项目中有一项为新造客滚船在压载50%后测试主机动力、舵效,船舶制造商称采用钢板进行压载。经研究认为,滚装船进行压载试航测试时,应该按照经船检机构认可的装载手册或船舶设计中提到的参考车型进行压载,所以所配试航船员应该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其他种类新造船舶类推。

(4)新造船试航人数多,试航人员涉及面广的问题。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核发的《船舶试航证书》中核准试航人数远高于船舶正式运营期间的在船人员人数,部分参与试航的人员不掌握基本水上安全知识。如何解决试航的现实要求与试航人员安全保障工作,实践中,会要求船舶试航报备申请方提交试航上船人员的具体名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部门、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等。

(5)疫情防控下,试航人员管理问题。新造船试航人数多,试航人员涉及面广,在疫情期间该问题显得特别突出。实践中要求船舶试航报备申请方在提交试航上船人员名单中增加籍贯、14天内有无疫情重点地区旅游史、与重点疫情地区人员接触史、出发地、出行交通工具等信息。同时要求申请方提供“试航疫情防控方案及应急预案”,内容包括试航前人员摸底、应急物资储备、试航期间防控(特别注意关闭中央空调回风管,只保留新进风管)、疫情发生后应急预案(隔离间设置,疑似患者转移)等。

5.新造船舶在港安全作业试航报备的建议

一是,建议完善《管理办法》《业务流程》对于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主体的范围。明确新造试航船舶报备事项的主体为船舶制造厂(商),不能为船舶经营人。

二是,建议在《业务流程》受理材料清单中增加试航船舶需要增加提供试航人员名单,以及试航人员使用个人救生设备的能力、快速抵达集合地点的能力、拥挤人群管理、撤离程序,应急程序培训的报告(说明)。

三是,建议明确新造试航船舶船人员具体配备问题。明确试航船员人数,附加要求限制或者船舶种类特殊要求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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