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我公司一名新员工徐某被车间主任安排打扫卫生休息时,看见师傅备料至工作台,想提前熟悉情况,即跟随师傅到工作台旁观看。由于设备故障,回收酒精岗位发生酒精溢料事故,随时有爆炸可能,工人均从工作现场窗户跳出。徐某在跳落地面时双足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徐某申请工伤认定,但有关部门认为其受伤因串岗而不属于工伤。请问徐某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职工所在的车间,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
即使徐某上班期间“串岗”,也仅是违反了相关企业管理制度,其只导致具体工作岗位及相关工作内容有所变动,并不能改变徐某仍在工作场所内工作的事实,因此“串岗”行为应由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调整,不能因此影响工伤认定。徐某是在公司上班期间处于工作场所并因该公司设备故障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工伤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