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策激励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2021-11-23 10:12贾康
法人 2021年4期
关键词:支柱优惠养老金

◎ 文 贾康

我们正在迎接老龄化社会的挑战,必须尽快打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所要求的第三支柱养老金支付体系。这里所说的第三支柱,最开始被定义为“商业性养老保险”,但业界还是愿意称为“个人养老金”。它应该是一项个人账户背景下,专项储蓄与专业化理财产品的结合。

财政需要支持和呼应养老

我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依靠的是代际关系。随着社会变迁,“养儿防老”模式正在逐渐消减,取而代之的是“社会化养老”。因此,提高养老金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比重,是制度建设和配套改革要把握的一个方向。

养老产业要满足多元化需求,既有中高端养老机构,也要有适合低收入群体的。比如由政府托底的,给予金融政策支持的养老机构,政府对于用作建设养老院、护理院的土地进行税收优惠。

第三支柱作为一种金融概念下的产品,其实还很小众。但是,这种产品必然要向正在成长壮大的中产阶层推广,其在发展过程中应该得到财政税收方面的支持和呼应,同时在中国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中国现代化建设以及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做出贡献。

财政税收对于养老的支持和呼应,可以和金融对接,目前中央财政相关部门已经在承担金融国资委式的金融国资管理职责。在相关金融系统运作过程中,以国有资本方式介入战略决策和监管,国家财政必然有所承担责任。

财政是宏观调控部门,财政税收政策在调控中间,是从整个经济社会的宏观大局,覆盖和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项经济活动中。当然,特别也要提到金融保险领域里,理财和金融必须紧密结合。并且,财政还必须是以全面配套的战略思维,在推进中国改革深水区中配合、策应和支持金融保险理财领域里的改革与制度创新,带出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共同进步。

考虑借鉴个税递延优惠

那么,对于第三支柱建设,国家财政应如何给予配合与支持?

首先,财政部门要更加积极地参与相关改革方案的研究设计,因为已经时不我待。积极扩大试点范围,可以使用专项资金或采取财政在资金运用方面的奖补方式,支持相关信息系统建设或推广值得肯定的经验。这些年,财政支持改革,都是要对试点地给予配套举措,比如专项资金和奖励政策等。

其次,应积极考虑借鉴已讨论多年的第二支柱(即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概念之下的个税递延优惠。这是借鉴国际经验,需要结合根据中国国情设计。第二支柱里,当然还有很多具体的局限性因素,但仍要积极对接到第三支柱方案设计中的可用经验部分。

最后,应强调结合中国国情和起步发展的特点,在推进中国特色渐进式改革过程中,给予一些有力度的制度化激励机制。回到最基本的、经济学所说的利益导向原则,其中,激励机制的设计本身非常值得探讨。

借鉴第二支柱的个税递延优惠,具体来说可以如下展开:直观地看,第三支柱的资金来源完全是个人的,与第二支柱包含企业和单位有明显的区别。涉及“必须支出的基本养老金,比如工资8%”“第二支柱里愿意参与的当期支付”,个人养老金机制,有别于保险定义下“大数定理”为基础的保险产品设计。它类似于定向储蓄,加上专业化理财机制,是和带有投资性质、由机构专业团队处理的投资运作结合在一起,也会与一些寿险经验结合起来,进一步开发相关产品。基于上述两点,个税递延优惠支持是否还可以考虑加计机制?

财政应考虑让渡一些国库收入

在所得税方面,对企业来说存在鼓励研发的加计扣除,研发投入过去已经提高到150%、175%,现在又要提高到200%,即翻一倍为企业做税基扣除。这种加计机制,是否也可借鉴到对于个人养老金的鼓励和激励方面?当然,在具体设计上还要进一步探讨。

比如,个人在前期陆续出资,到养老确认身份后用钱的时候,如何享受个税递延以后在此基础上加计扣除税基这样的优惠?这至少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思路,即财政应考虑让渡一些本来要进入国库的收入,实际上是为了追求更有利于全局的综合绩效。

较早前,笔者考察过“燕园”。这种商业性保险集团所做的园区养老项目,未来也可以与“养老保险产品”对接。这种商业性定位的机制,财政税收适当参与进去加一把劲儿,也未尝不可。

多样化的弹性选择与激励和优惠,无非就是为了达到一个基本目的——在推进第三支柱阶段,只有提高相关产品的吸引力,才能适应发展全局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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