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我公司生产运行与休息模式为:倒班人员生产运行采用四班倒六班配方式,为方便倒班员工休息,公司为倒班员工在福利区安排公寓用于倒班休息。我公司一员工23时20分下小夜班,第二天00 时40 分左右,与同事一起回公寓。其应于次日上白班,次日上午10 时15 分左右,同事下楼时曾敲其房门,但无人应答,10 时30 分乘车进生产厂区上白班时,其未上车,同事打电话但是无人接听。中午12 时左右,同事来到公寓打开房门,发现其斜躺在床上无应答,即拨打了120 和110。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诊断(推断)书》证明其死亡原因为猝死。经公安机关查验,认定其死亡排除他杀及自杀可能性,系意外猝死。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视同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你公司员工死亡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是否因工作原因导致,是认定视同工伤的焦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从整个过程来看,该员工在工作时间及0 时50 分下小夜班回到公寓期间都是一切正常的,其死亡的时间是在下班回到公寓之后,而不是在上班期间。从该员工23 时20 分下小夜班到其于次日11 时40 分上白班,中间间隔时间长达12 小时20 分,因此该期间为职工生理需要的正常的休息睡眠时间,并不是工作期间的短暂休息。下小夜班后回到公寓休息期间猝死,既非在工作时间也非在工作岗位死亡,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