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8日下午,河北廊坊一男子杨某骑自行车时被绿化带一侧的大树砸伤。经鉴定,杨某的多发肋骨骨折、多发横突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廊坊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3742375.53元。
一审宣判后,廊坊市園林绿化事务中心不服,上诉称,案涉树木倾倒的原因是由于当天极端恶劣的天气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其对树木倾倒没有任何过错。
同时,廊坊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认为,案发时的天气情况为暴风天气,杨某作为成年人对潜在的危险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应暂时躲避,待风力降低后再行出门。杨某在道路上骑车属于放任危险的发生,对伤害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虽对树木进行了日常养护义务,但涉案树木倾倒的事实已经发生,从该树倾倒后的照片也能够显示出该树的根系欠发达。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推定上诉人未对树木尽到及时和良好管护义务,并判决其承担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自身过错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案发当日的天气实况信息表,并不能够证明相关部门发布了大风预警信号,警示广大市民不能出门,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存在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方都市报》2021.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