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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概念和提法非常多,市面上关于股权激励的概念已经非常泛化,包括各种企业成立时的合伙制安排、企业或股东与员工甚至利益相关者等以股份为中介进行潜在结算的各种所谓的激励形式或合伙形式。本文仅探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分则的股权激励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涉及的财务实践问题。
股权激励是全体股东的一种未来潜在利益的让渡、共享、分配,但股份的价值是变动的,在员工购买股份、处置股份时股份的价格会不同,而员工购买股份的成本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因此涉及股份支付相关财务处理。
股权激励的股份可以来自大股东、小股东等任何股东的股份,但是股东的股份不可以直接赠与或转让给员工用于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股份可以来自持股平台,持股平台的股份可以来自大股东、小股东股份转让获得的股份、公司进行的股份回购获得的股份,或者增资扩股增加的股份等。所以从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讲,股权激励是股东以自己持有的股份或稀释自己持有股份比例而让渡出来的股份作为激励的工具,使员工在满足股权激励条件后成为企业的股东,与原股东一起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共享企业经营成果或股份价值的形式[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经股东会批准、相关机构审核同意后执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在股权激励计划书中应披露股权激励的对象、股权激励的股份总数、行权条件和股份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授予日授予员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实施股权激励的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在上市或挂牌后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往往按照授权日的市场价格或不低于市场价格的90%作为授予职工的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这种情况下,股权激励可以方便地取得市场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果在实施股权激励前最近一次、最近6个月有融资的,最近一次融资价格或最近6个月融资的融资价格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如果该股份价格变化快,融资价格已经不具有公允性的,也应该重新确定公允价值;如果在实施股权激励前最近6个月没有融资价格或交易价格形成的,应通过权益法、可比市场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最终确定作为股权激励公允价格的依据。
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在上市前或挂牌前实施股权激励的,或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挂牌后暂时没有交易,尚未形成市场价格,这时实施的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需要根据估值技术进行计量。如果根据估值技术确定的授予日股权激励公允价值在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后6个月内发生了融资或股权交易,形成了参考价格,那需要对授予日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进行修正。可见股权激励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是股权激励方案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不能人为地压低或抬高股权激励授予股份的价值,并且该价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股权激励授予年度的“成本费用”和利润。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等待期内公允价值不做调整,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对于可行权条件为固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借:成本/费用——股份支付(当期股权激励成本)
贷: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当期股权激励成本)在实践中,上述会计处理中有几个事项需要注意:
(1)“成本/费用”应该根据激励对象所属部门或者激励对象的工作性质/工作对象合理确定应该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成本类科目。
如激励对象为销售人员,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的股份支付应计入销售费用;如激励对象为管理人员,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的股份支付应计入管理费用;如激励对象为研发人员,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的股份支付应根据费用化/资本化的相关规则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或开发支出;如激励对象为生产人员,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的股份支付应计入生产成本;如果研发人员、生产人员等在一个月份/年度内同时贡献于多个产品/项目,还应进行分摊。能够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的,应该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应该先归集,然后采用合理的分摊方法间接计入。
(2)当员工在股权激励授予日时支付了一定成本,则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不能直接使用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而应该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减去员工支付的成本后的差额。
比如股权激励的股份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10元/股,股权激励的股份数为100万股,根据股权激励方案,员工在股权激励授予日以2元/股的价格买入,行权条件为自股权激励授予日起工作满5年。则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应该为(10元-2元)×100万股=800万元。
由此可见,员工在股权激励授予日以低于或明显低于授予日公允价值的金额取得了一项潜在的利益,企业应该计入“成本/费用”的是潜在多支付的代价,而员工支付的对价部分已经支付给公司或相关股东,企业只需将公司或股东让渡的价值部分计入成本费用。
(3)实践中会出现股权激励期间累计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小于以前年度已累计计入“成本/费用”金额的情况。
比如某企业股权激励对象为8人,每人10万股,授予日公允价值为9元,行权条件为自授予日起工作满5年(假设授予日为1月1日),假设第二年有6人离职,则:
第一年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8×10万股×9元×1/5=144万元;
截至第二年累计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3×10万股×9元×2/5万元=108万元
而以前年度已累计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144万元,大于截至本年度累计应计入“成本/费用”金额,所以会出现负数的情况。
再比如以业绩达成为行权条件的,企业往往在每个年度末根据已达成业绩占总达成业绩的比例计提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但是当最终员工未达成行权条件,导致需要对以前已计提的“成本/费用”的金额需要进行冲减,也会形成当年累计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负数。
以上出现负数的情况是因为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一项潜在可能的未来代价计入了当期,而不是将一项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计入了当期。当未来的条件不满足,潜在需要支付的代价不用支付了,所以形成对以前年度已计提数据的修正。这时需要考虑是在当年度列支该负数金额,还是通过追溯调整法、追溯重述法进行处理。
根据股权支付计入“成本/费用”的原理,按照权责发生制与成本匹配原则,将未来可能达成业绩或满足等待期条件后形成的成本分摊计入等待期,等待期内每年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依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进行了合理估计。当会计估计本身没有错误,就不应该对以前年度已计入的成本进行差错更正;而通常等待期对股份支付进行计提发生在年末,也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另外前期相关成本/费用可能已经结转到相关产品或项目中,再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将使账务极其复杂,年度间数据的横向可比性也会被破坏。
鉴于追溯调整法适用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追溯重述法适用于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而上述负数的出现既不是会计政策变更导致的,也不属于前期差错更正,所以不应对以前年度数据及报表进行调整,直接计入当年成本或费用即可。如果当时有一部分金额计入了成本,一部分金额计入了费用,则计入成本的部分应该调减当期成本,计入费用的部分调减当年度费用。
股权激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以工作年限为行权条件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对象可能对企业业绩贡献较小或这种贡献无法衡量,而一旦股权激励行权,员工将获得长期价值;以业绩为行权的条件可能带来员工的短期激进,却给企业长期经营埋下隐患。另一方面,实施股权激励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将减少公司当期收益,降低企业净利润。企业有必要每年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增长与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进行分析,评估股权激励的效果。
股权激励不能解决企业经营的所有问题,过于强调股权激励的正向作用,忽视企业经营管理本身应该不断提高的能力及对人才价值挖掘、人才激励与评价的综合效能,股权激励就会失去应有的作用,毕竟股权激励仅仅是员工薪酬支付的一种方式,员工激励的一种手段而已。股权激励的作用有时效性,股权激励期间根据股权激励的条件对员工有约束或要求,过于夸大股权激励的作用,将同时涉及股权激励带来的相关风险和负面影响[2]。
董事会应该建立股权激励的效果评价机制,并通报股东会。股权激励的效果评价应至少包括股权激励对激励对象的长期激励效果和短期激励效果的影响,对业绩的长期促进效果和短期促进效果的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评价不能想当然,无论实施的效果如何,均应该正面面对,积极引导和调整,吸取经验教训,既要敢于实施股权激励,又要谨慎实施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