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富玲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管理方式还是发展模式的选择上均体现出明显的社会主义特征,再加上当前国际经济环境与社会发展需求,传统的财税体制已经难以满足当下的经济管理需求,继而就迫切的要求财税制度进行改革。国家财政部门顺时代发展要求,做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优化调整举措,积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以及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将传统财税管理体系进行了重构,这不仅对国家的整体治理产生了影响,同时也对地方财税的管理工作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既表现出积极影响也表现出消极影响,因此,探讨财税改革对地方经济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明确财税改革的优势与弊端,才能够进一步完善地方财税工作的有效、有序推进,确保地方经济的持续性向好发展。
“十三五”期间,国家对财税改革的关注点主要在三个方面,即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税收制度改革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实践,分别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随着“十四五”的召开,国家又对财政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基于“十三五”期间的改革重点,继续深化了多项财税改革任务,总共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对预算编制的宏观指导;二是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三是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做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四是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健全地方省份、市、县等财政体制建设,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五是积极健全政府的债务管理制度;六是完善现代化税收值,优化地方税、直接税的体系、结构建设,适当调整直接税比重,不断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新时期所提出的财税改革新要求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需要,只有顺应社会发展、国家建设需求才能够持续不断的优化国家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国家构建系统健全的现代化财政金融体制,有利于为国家的宏观调控创造有利条件。
从财税改革的具体内容中可以直接了解到其改革任务对地方财税经济活动会产生必然的影响,如优化地方税体系建设中,直接涉及居民生活的就有房地产税和个税等,通过财税改革任务的推进落实,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收入分配等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完善,以此发挥财税管理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改革发展。另外,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体现出新时代对财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原本的“财政事权”改为“事权”,扩大了中央与地方政府行政权的划分,也提高了其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明确性。如对于省级以下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更加详细的确定,将该有上级政府部门负责的任务归入上级政府,稳固每一层级政府的管理职能,对于基层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而言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财税改革任务的落实与执行对于地方经济发展而言,能够有效促进其财政支持的稳步增长。对于地方发展而言,财政收入可以为其宏观调控提供保障,为其发展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在新财税改革工作中,这一作用将被进一步扩大,有效提升地方财政支持的稳定增长。依照现行财税体系,地方政府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与实际财政收入并不对等,由于所上交的金额与上级下放的比例没有改变,当政府获得既定的财政收入后,其能够用于支配的资金量也会逐渐增多,由此地方政府财税分配自由度、可操作性会越来越高,减少了政府随意征收税款的不当举措。此外,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得到明确划分,使得各部门都能够各司其职,避免权责交叉带来的其他经济问题,对地方政府财税结构起到稳定作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充分激发地方政府的财税管理积极性,有利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合理征收,从而能够保证地方经济财政支持的稳定增长。
地方财政管理的内容范畴相对比较广泛,涉及第一、二、三多种产业类型,因此其财政收入的范围也比较广,在以往的财税体制中,由于地方政府对经济效益的过度追求,因此其对第二产业的税收更加看重,却忽视了第一和第三产业的税收重要性,导致地方财税征收出现不平衡问题。而在当前推行的财税体制中,对不同产业类型的财税征收工作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将第二产业的税收工作上移至中央财政管理工作任务中,对地方第一、第三产业税收进行了合理规划与明确,如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等都得到了平等的重视,由此保障了地方发展中三大经济结构的平衡与稳定,利于地方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另外,对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中央政府也对其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划分明确,将其归入中央财税管理范围,由中央控制地方,避免地方政府随意征税纳税,利于优化金融性企业资源、高奢商品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样能够实现对地方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不同地区之间受到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如地域、环境、人口等,会直接对其经济发展建设产生影响,由此导致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如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与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十分明显,而经济发展差异的存在又导致各地区之间的整体发展水平不够平衡,产业结构也出现诸多的利益冲突、资源冲突,不利于国家整体建设的稳定发展。同时,不平衡的地方经济发展差异,还会阻碍地区政治环境、文化环境的塑造与完善,限制地方政府的管理。在当前财税改革体制中,规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可以进行财政转移支付,这一规定极大程度上缓解了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使得各地区经济利益冲突得以减少。如其财政转移支付可以详细划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即由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分发财政补贴,但不限制其财政资金的运用对象;以及专项转移支付,即由中央政府分配给地方的特殊财政补贴,地方政府只能将该资金用于计划好的用途或项目,这种财政转移支付能够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特别是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可以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及地区基础设备建设的完善。
财税改革工作的推进对地方经济除了表现出一定的积极优势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政府财税征收的难度,致使地方财政收入面临复杂烦琐的局面。结合实际改革实践而言,部门地方政府能够控制管理的财税税种范围被缩小,其可征收管控税收种类比较少,多数规模比较大的税收税种均上移至中央政府的财税征收范畴之中,导致地方政府的税收工作呈现出较强的分散性特征,并且也不利于地方政府的掌控,进一步加大了对不同纳税主体的征税难度。此外,部分地区政府所设置的税目免征范围存在不合理的问题,甚至还存在一些隐形的漏洞,一些纳税主体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而常会对税收政策进行深入解读,不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纳税职责,而是为了钻政策的“空子”,形成偷税、漏税的违法问题,因此也提升了地方政府的财税征收难度。
财税改革工作的推进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以及地方经济发展都会产生必然的影响,关于财政的各方面工作均会随着财税改革的具体任务而进行改变与调整,目前的财税改革中分税制是其改革的重点基础之一,即根据具体税种的不同所采取的税收方式、划分的税收范畴、核算方法等都具有一定的差异。再加上当前我国的财税改革中详细规划了中央财税与地方财税的不同,因此在财政与税收的范围区域规划中又呈现出更大的差异性。分税制的财税模式实际上与经济活动具有十分密切的关联,其能够为中央政府带来更多的财政收入,而基于此中央能够实现对地方更进一步的宏观经济调控,便于增强中央对地方的管控力度。但是,在分税制的模式之下,部分地方税转移为了中央税种,致使原本属于地方的财政收入成为中央财政收入,如此则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直接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并且,当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之后,还会对其他诸多与财政相关的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如会制约地区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建设,限制地区市政工程的完善。另外,由于很难明确其他能够为政府带来财政支持的经济支撑点,当政府财政支出比例不变时,则会导致地方政府承受更大的财政压力,严重限制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长此以往还会加剧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
财税体制的改革,使得财政制度、财政预算管理、各项财政工作环节等均发生较大的变动,而且由于市场经济变化的不确定性,随着改革的深入从部分细节上还会继续做出调整,对此,国家以及地方还没有形成相配套的宏观调控政策,二者之间表现的相互滞后性致使地方财政工作的实施执行备受影响。另外,由于没有完善的宏观经济政策机制,在财税改革背景下,中央政府难以发挥出宏观调控的有效作用,无法全面推断地方经济的内外部环境,进而对地方财税改革工作的开展造成限制,形成不公平的竞争局面,为地方政府带来更大的财政压力。
经济的发展与财税体制的建设是互相促进发展的,随着新的财政改革战略目标的提出与执行,在真正的实践过程中也会继续出现新的问题。对此,则需正视财税改革,在其基础上再次进行调整与优化,以发挥财税改革的更优价值。当前,针对地方政府财税征收难度加大的问题,中央政府应意识到地方政府税务征收的职能重要性,以合理科学的方式将部分权利适当的下方给地方政府,对于部分税种可以再次进行细致的划分,既不会完全抑制地方政府的权利,也不会完全赋予地方政府的控制权,但依然能够保证地方政府可以顺利征收必要的税收,获得财政收入。如,对于地方减税免税的工作,中央应适当做出放权调整,给予地方政府以部分可控制的减税免税直接权。同时,中央政府也应对地方财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部分地区如偏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的政府财政建设还不够完善,在处理一些漏税、逃税问题时可能出现不到位的情况,处罚力度以及处罚权利不高。对此,不仅要对地方政府进行专业、规范的指导,还要赋予地方政府以更加严格的处罚惩戒权力,有效减少财税问题的发生,提高地方政府财政工作效果。
在旧的财税体制中,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通常都是来自从产品上而征收的税收,具有单一性的特征,当时地方财政收入规模还相对较少,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财税体制的变化,之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又继续增加了如农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诸多税种,进一步丰富了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并且在农业产业发展、各种企业创新发展的背景下,地方财政收入规模逐渐扩大,收入来源也越来越稳定,成为地方政府的固定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在新财税改革背景下,地方政府应顺势做出全新的改变,特别是应根据新的财税体制战略发展规划更新财税管理观念,认真解读并分析新出台的财税改革意见与政策,从而制定出更加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的整体计划,找到财政收入的稳定供给点,优化财政收入的资源结构,组建稳定、长效、多样的财政收入体制,实现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有力推动。此外,从地方经济发展的产业结构着手,应积极明确地方支柱性产业的建设与完善,发掘本地特色资源,发展地区特色经济产业,优化地方产业结构。尤其是当下智能时代发展背景下,应大力鼓励第三产业的发展,丰富地方纳税主体,制定更加完善的鼓励政策,从而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有效增加,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为适应财税体制的改革,保障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还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宏观经济调控机制,完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地方政府需在符合宏观经济调控需求的前提下,将新的财税体制贯彻落实到各项财税工作环节当中,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动规律对地方企业、经济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展示财税改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从而更完整的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另外,地方政府在财税管理工作中也必须紧紧把握住区域经济的税收来源,合理调整税收管理机制,以便于快速高效的实现财政收入的最优效益。并且,地方企业也应积极主动的适应宏观政策,根据市场规律寻求新的发展机遇,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为地方财税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
综上所述,“十四五”中对我国的财税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及布置了新的任务,在新财税改革体制基础上,对地方经济既产生了积极影响,稳定了地方财政支持,优化了地方产业结构,平衡了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如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税征收难度、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总量、缺乏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机制。双面影响作用下,不仅要加强巩固财税改革带来的积极影响作用,进一步完善地方经济结构的构建,为地方经济发展奠定基础。同时还要针对所形成的消极影响给予必要的优化措施,明确地方财税体制的优化发展方向,将中央财政相关权力合理下方至地方政府之中,增强地方政府的控制权稳定性,合理规划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机制,确保改革后的财税机制发挥有效作用,保障地方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