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政策障碍与建议

2021-11-22 07:31郑璐
就业与保障 2021年10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养老保险

文/郑璐

在新业态发展之前,灵活就业主要是针对弱势群体来提供的主要就业渠道。然而随着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发展,青年职业发展的独立性、开放性与多样化使其发展为“斜杠青年”,很多灵活就业人员从事外卖、快递、网红、主播等工作,他们职业的特殊性和不确定性使得他们更加需要社会保障,尤其是职业伤害保障[1]。伴随着青年对就业问题的高度聚焦,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议题也受到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可以说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完善迫在眉睫。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与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可选择险种较少

在大部分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方面尚无参保途径。对于部分例如外卖等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亟需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来保障基本权益[2]。但是,由于没有参保途径,这些人员通常会选择商业保险来保障自身权益。

(二)参保率低

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第一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200%、300%四档进行保底、封顶处理,参保者可根据不同区间自由申报。按照保底也就是最低档计算,养老保险年缴费金额为6588元,医疗保险年缴费金额为4522元,共计11110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低

社会保险的参保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投资消费行为,如果回报率低,那么选择参保的行为自然会少。对于低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当无法负担高额的职工医保和养老保险的时候,如果参保的社保待遇低,并且长期预期也不理想,灵活就业人员就会规避这种低回报行为,继而不参与社会保险或者选择参与低成本的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四)参保意识薄弱

灵活就业人员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知程度不足,了解信息的渠道单一匮乏,所了解到的政策信息也较为滞后,最新的社保信息并不能及时传达给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实施力度不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导致了灵活就业人员对参保的认知度不高,从而降低了社会保险参与度[3]。部分年轻的灵活就业人员年龄偏小,认为自身身体素质良好,普遍认为养老、医疗等问题距离自己遥远,再加上防患意识缺乏,导致其参保意识薄弱。

(五)断保现象严重

由于频繁地更换工作、工作流动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困难等原因,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在选择保险种类上会出现摇摆不定的情况。当工作和收入不稳定的时候,多数人无法支付社保费用,导致断保情况时常发生。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政策障碍的原因分析

(一)制度因素

对于没有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而言,能够参加的社保只有养老和医疗保险,并且必须由自己承担本应由单位承担的那部分费用。在工伤、生育及失业保险方面,用工主体并不存在法定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甚至劳动者本人也没有缴纳途径,也就是说,并没有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社保制度,相关利益保障仍处于制度边缘区。

(二)社保政策了解不足

对社保信息了解不足、社保政策把握不牢也是导致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社保的重要因素。尽管他们有一定的收入和储蓄,也对个人养老和医疗问题存在担忧,但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知程度仍然较低。

(三)个人因素

年龄、收入、受教育程度、健康程度、从事工作等个人因素是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重要因素。越年轻,参保比例越低。许多年轻人的风险意识较低,社会经验也较少,并没有真正认识到社会保险对个人保障以及今后发展的重要性。并且,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年限必须在15年以上,导致部分年轻人认为过早缴纳社会保险并不必要。另外,收入越高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意愿明显高于低收入群体。当人们的消费盈余大于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参保意愿会比较强烈。相反,如果人们的收入只能维持日常生活开销,而缴费基数和缴费率偏高,超出了其承受范围,就会让灵活就业人员对参保望而却步。

(四)用人单位规避社会责任

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素质不高,知识水平较差,缺少专业技术支撑就业,因此多数会选择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或是兼职等形式实现就业。然而,这类企业本身生存环境较差,尤其受到疫情冲击后其发展更为艰难。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会规避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拒绝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五)最低缴费年限较短,致使参保人员年龄结构偏大

目前,养老保险政策要求参保人员至少参保15年,才能在退休时领取养老保险。所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年龄结构相对偏大,多数集中在40岁左右。这样的政策安排会使得部分年轻人计划在退休年龄前15前再开始缴纳社保,或者断保后不再立即接续,而是等待快退休时再选择接续,从而来满足累计缴纳15年年限的条件。但是这样的“逆选择”行为会增加社保基金运行风险,也不利于其他参保人的公平。

(六)户籍制度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限制

户籍限制对外地户籍、农村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造成了直接的阻碍作用。频繁流动、更换工作地点是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特点,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无法保证在一个地区连续缴纳社保数十年,因此当从一个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地区时,户籍的限制就导致统筹账户中的部分基金是无法随之转移接续的,在这种情况下,参保人的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政策建议与对策

(一)政府主导,积极探索社保商保衔接融合的创新路径

面对国际经济形势的动荡和疫情的冲击,应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制度,并加大配套设施的建设,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政府需要切实履行政策制定、市场培育、规划指导等职责,积极探索社保商保衔接融合的创新思路,动员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之中,大力发展规范商业保险市场,拓宽参与社会保险的路径。

(二)完善措施,提高灵活就业青年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特殊性和不同类型,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设计相应的制度和标准,适当提高社保待遇来保障其合法权益。要加快城乡统筹建设,逐步放开户籍限制,整合社会保险经办资源,加强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在具体操作中调整合理的缴费年限的限制,降低缴费基数和缴费率。扩充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种类,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尤其是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将灵活就业纳入到劳动保障统筹体系之内。

(三)简化程序,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探索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新方法,从而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在流动就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保转移接续问题。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平台。简化灵活就业人员咨询政策、办理业务的流程环节,加强与银行、邮局、人才市场等机构的合作,开展代收费用等服务,甚至让人们通过互联网、手机终端等平台,实现足不出户就能轻松办理业务功能。

(四)拓宽渠道,灵活设计不同类型的灵活就业参保方式

近年来,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离开家乡赴外地参加工作,甚至会频繁更改工作地点。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并没有完全实现,因此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仍然明显。因此,应当建立低门槛、低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收入水平自由选择缴费社保种类和缴费周期,从而缓解缴费压力和困难,并且,自由转移接续社保关系,使其真正受益。

(五)理清关系,制定制度保障灵活就业青年的合法权益

为了提高参保意愿,应当从增加劳动者经济收入入手来解决问题。通过职业指导、培训等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技能,提高文化素质水平,从而促进就业,获得更加稳定高额的经济收入。

(六)明确责任,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并建立财政补贴机制

政府部门和基层社会组织需加大支持力度,提供基本服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对一些生活比较困难的群体,通过国家加大补贴力度,加大财政对社保基金的投入,从而保障低收入群体可以有效解决养老和医疗问题。目前,由于社保待遇不够理想,使得较低的养老金不足以支撑晚年生活开销。国家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适时调整社保待遇,从而真正保障根本权益,提高参保意愿。

(七)加大普及,建立监察制度提高灵活就业的法律意识

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参保意识。目前,政府部门、社保机构、用人单位等对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明显不足,需要探索更加有效有力的宣传方式来提高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知。运用互联网技术,通过网络大V、微博、抖音等更加创新的渠道来宣传引导,让参保成为一种自觉的行动。另一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力度,消除就业歧视,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切实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在职场中遇到的各种侵犯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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